兩公約 ICCPR&ICESCR
兩公約所指的是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簡稱公政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ICESCR),為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體系下的一份多方協約,1976年正式生效,至2017年為止,各有169及165個締約國。
相較於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除了將應當受保障的人權更加具體的條列化,勾勒出各個權利的形態外,也添加了許多程序性的規範事項,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特色。公政公約旨在保護一般人基本的生存權與公民政治權力,涵蓋了生命權、自由權與平等權等,限制國家不得任意侵害,並強烈限制若在非不得已而侵害的狀況下,國家應有正當的理由及依照法定正當程序,且應給予受侵害者救濟途徑;經社文公約則保障經濟、文化等社會權,國家應積極的作為保障人民得以行使這些權力,例如工作權、受教權、環境權等。
與死刑議題主要相關的是公政公約。該公約的核心宗旨在於保障人人與生俱來所應享有的絕對權利,中心思想為所謂「天賦人權」的概念,所謂第一代基本人權的範疇,其中與死刑有關的部分在第六條—關於生命權的保障。當時,正處於冷戰時期的背景之下,資本與共產、左派與右派、以及各種利益交錯情況,無法在一時之間使各國達成即刻廢除死刑的共識,所以即使公約在第六條第一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生命權應當受法律保障表達強烈的捍衛立場,卻沒有明確要求締約國修法廢除死刑、停止宣判或執行死刑。然而這不代表公政公約修正其廢除死刑的立場,同條第六項:「本公約之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即明白表示公約廢除死刑的最終目標,藉此限制了締約國隨意解釋的可能。
公政公約附帶兩份任擇議定書,而經社文公約附有一份任擇議定書。其中,為了加強各國對廢除死刑的承諾與約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通過的公政公約第二任則議定書,毫不保留的嚴禁各締約國執行死刑,第一條即規定:「一、在本議定書締約國管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二、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與此相對的,大部分國家無法滿足如此高規格的約束,所以以任擇議定書的形式讓原先公正公約的締約國能夠選擇加入與否。目前已簽署第二日任擇議定書的國家共87國,台灣並不在其中。
台灣的兩公約施行法
依照條約法,前述國際條約的完整程序包含國家代表簽署,即送回國內批准,最後要送至機關存放。1967年中華民國還在聯合國擁有席位時,就已經簽屬兩公約,但直到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而失去席次前,都沒有完成完整的締約程序。
於陳水扁總統任內,執政黨曾請求立法院通過兩公約的批准,由於朝野無法達成一致,直到2009年馬英九總統任內才完成批准並送至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礙於台灣並不屬於聯合國成員之一,秘書處拒絕存放台灣批准的文件,因此我國形式上並不為兩公約的簽署國,不受其所訂立的條約規則限制。
不過,同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透過這種施行法技術,將兩公約拉至國內法律位階,因此法官裁判時有將兩公約納入考量的義務,各級政府機關也應注意不得違反公約規定。由於政治因素,台灣通常無法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因此這種方法成為近年來最常被使用的解套方式,舉凡2011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即是將聯合國於1979年制訂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內國法化的產物;2018年3月8日,內政部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顯示台灣在人權發展方面的不遺餘力。簡單來說,施行法成為一道橋梁,將兩公約引進國內的法律制度中,以自發性的配合國際趨勢取代簽署條約,達成實質上的「與國際接軌」。
該向死刑說再見了— 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關於死刑點次的評論
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歷經三天會議結束,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5月13日記者會,公布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相關議題的部分則有26點(即第67-92點),其中死刑議題即占了7個點次,這7個點次意見大致上為:(1)使用死刑數量的變化趨勢、(2)對於政府尚未正式暫停使用死刑之不滿意、(3)民意並不能作為未能暫停執行死刑之理由、(4)尚需研究死刑替代方案不能作為推延廢死行動的理由、(5)死刑就是酷刑,以及(6)台灣政府各機關就廢除死刑及停止執行死刑應立刻採取行動、(7)呼籲將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死刑的後來—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影子報告之廢死議題盤點
本次影子報告於內容上,廢死聯盟除回應前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及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外,也特別融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於2018年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出具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下稱「36號一般性意見」)中和廢死運動直接相關之條文點次,期待能就目前廢死運動進展的公約議題有更全面性的盤點。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提出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 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二)
文/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圖非同原文刊載。(Photo by Ahmed Zayan on Unsplash) 此外如關於量刑證據的證據適格性(證據能力) 亦應做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說,針對重大違法所取得之證據,應否定其作為證明量刑事實之證據 適格性。至於如何判斷重大性,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判斷,一是若該違法取證手段於訴訟法規範上直接得出「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效果者,當然屬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第156 條第1項、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所載明之情形。二是該取證手段具備刑事違法性者,例如私人以觸犯刑法第315...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提出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 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一)
文/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圖非同原文刊載。(Photo by Daniel Gregoire on Unsplash) 一、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我國已簽署公政公約(ICCPR),而關於本公約內容最重要的效力規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復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兩公約之解釋」當然包括對於公約各條項之一般性意見,以及審查締約國之國家報告、個人訴訟之審查意見,...
首件適用《公政公約》第 36 號 一般性意見之死刑裁判例: 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 第 13 號刑事判決
2018 年秋天,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發布了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就國家於死刑的使用上有若干提醒。2019 年春天,我國一則涉及家庭暴力殺人案件之法院判決—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於個案量刑部分適用了這號最新一般性意見之論述,並依此推論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適用於直接故意殺人態樣」以及「智能、精神障礙者不能判處死刑」二個觀點,實屬難得。這則判決應係我國法院首件實質適用該號一般性意見之司法判決。不過,《公政公約》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就死刑使用之闡述,當然不僅於此,尚有其他諸如公平審判、酷刑禁止等提示,...
公政公約第六條之最新詮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威解釋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10月30日發布之委員會第36號意見,內容有七十點之多,此實為闡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就生命權保障內涵之重要依據。政治大學法學院朱石炎榮譽教授,以該第36號意見為基礎,就公政公約第六條輔以我國相關刑事法規做出最新詮釋並提出相關建議。
從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評鄭捷案死刑判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8年10月31日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筆者擬藉由第36號一般性意見來評析鄭捷案之第三審判決。筆者認為此一判決嚴重違反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護所提出之解釋,不足作為日後死刑量刑之參考。
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導讀 ──關於我國死刑案件審判的幾點影響
在全球人權工作者多年的翹首期盼之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隔將近4年後,終於在2018年10月31日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本文針對我國死刑案件辯護實務運作,簡單分析本次第36號一般性意見相關內容將會對目前死刑案件審判產生的幾點影響做說明。
簡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生命權 第36號一般性意見
本文僅將第36號一般性意見作扼要的說明和摘錄,希望在正式中文本問世前讓讀者先瞭解其大要。就台灣而言,首先衝擊的將是死刑的相關議題,除此之外,政府更有必須採取保護生命權的積極義務。
死刑和禁絕酷刑與殘酷非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死刑和禁絕酷刑與殘酷非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文/Juan E. Mendez 翻譯/黃意晴、陳鉦勝 校稿:林綉娟 文章出處:https://www.wcl.american.edu/hrbrief/20/1mendez.pdf 圖源/Poster for Tomorrow 導論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文/王翊軒、陳丘舫(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審查順利落幕,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 Peer Lorenzen 和現任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Sima Samar主席經歷了幾天的審查,在審查過後與NGO的交流中討論到台灣的審查模式之利弊以及其程序上的問題。其中談及台灣是否能引進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NGO一同監督台灣的人權狀況。而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什麼呢? ✓ 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人權工作第一線的工作者,...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立法建議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立法建議 文/林安冬(兩公約特派記者)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4日早上9:30在立法院召開,尤美女委員以「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的身分主持開場。許毓仁委員及高潞·以用委員亦於開場時簡短致詞,並表達對今日出席的三位國際專家:Peer Lorenzen(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曾任歐洲人權委員會委員)、Eibe Riedel(曾任德國曼海姆大學法律系教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副主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法官)、Sima Samar(曾任阿富汗婦女事務部部長、...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文/古進皓、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3日在法官學院順利落幕,與談的眾多國際人權專家、大法官、人權組織分別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在台灣司法的影響作報告與討論。 身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最關注的當然是兩公約中關於「生命權」及「死刑」的議題,而且誠如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博士所說:「生命權是最基本首要的人權——當然其他人權也很重要,但是它的確是最基本的,...
「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重點摘要
「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重點摘要 文/第六條:張雅筑(廢話電子報編輯部)、吳睿恩(兩公約特派記者) 第九條:盧孟君(兩公約特派記者) 第十四條:林安冬(兩公約特派記者)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部) 在兩公約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束後,「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在1月23日於法官學院舉辦。由三位大法官、三位台灣法官及參與國際審查的三位專家——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Dr. Sima Samar、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和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分別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9條(人身自由)...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NGO共同聲明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NGO共同聲明 2017年1月16日早上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代表包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內的80個平行報告協作團體發表共同聲明 Joint Statement by Covenants Watch on behalf of 80 NGOs and Groups 感謝各位委員來台進行審查,您自願挑起這個重擔,協助台灣實現人權目標,對我們而言是極大的鼓勵。從2013年的審查之後,有些進展,我們已經在影子報告中提出,在此不再重複。我(黃嵩立Song Lih Huang)與黃怡碧(Yibee Huang)謹代表參與人約盟影子報告的80個公民團體,...
活動參與 ~ 國際審查之後...
活動參與~國際審查之後... 圖片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粉絲專業 兩公約審查之後,三位國際專家將會留下來繼續交流。三位分別是專家Dr Sima Samar(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Judge Peer Lorenzen(歐洲人權法院前法官)、Professor Eibe Riedel(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委員及副主席)。 三場精彩的座談和工作坊,包括:
審查報告是什麼?
審查報告是什麼? 資料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臉書粉絲頁
兩公約是什麼?
兩公約是什麼? 文/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 (廢話電子報編輯)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兩公約均於1976年正式生效。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效力?
精神障礙者,死刑行不行?
精神障礙者,死刑行不行? 文/黃淑芳(執業律師) 影像來源:《驚悚》劇照 「不存在的是艾倫,不是洛伊。」著名法庭電影《驚悚》一片中,李察吉爾飾演一名好大喜功的律師,替一位涉嫌殺害女友以及主教的輔祭義務辯護,隨後律師發現輔祭罹有精神分裂症,於是便以此作為辯護理由說服陪審團,成功換得無罪判決並將輔祭送交醫院治療,正當律師得意洋洋時,輔祭卻悠悠的透漏,其實他根本未罹患精神分裂症,結局大逆轉,令人不寒而慄。 臺灣社會也曾發生過類似的驚悚案例,不同於電影情節的是,臺灣法院對於確實罹患精神疾病的當事人,仍是毫不猶豫地以死刑伺候。
法官之亂:你不能不懂的兩公約施行法
法官之亂:你不能不懂的兩公約施行法 文/廢話電子報編輯部
請菁英法曹認真看待兩公約
請菁英法曹認真看待兩公約 本文刊登於20141006蘋果日報 黃嵩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高涌誠(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前任召集人) 苗博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近日有論者主張台灣並未毫無保留地接受兩公約,「最嚴重罪行」內容與態樣無定論,簽署公政公約與廢除死刑無關。惟此主張似對兩公約效力與內涵有所誤解,頗有商榷餘地。 國會已毫無保留地承認兩公約國內法效力 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由國會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立法理由明言「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
扭曲的是逃避廢死義務的心態
本文刊登於20140926蘋果日報,此為作者文章之全文版本 文/錢建榮 張升星法官撰文(註一),指稱本人日前評論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沒有靈魂與生命,是「悖離事實,扭曲法律,不足採信」,並謂廢死論者「把主觀的廢死信仰,扭曲成為客觀的條約義務,難以通過國際法學理及實務的檢驗」。但本人前文只是指出最高法院不遵守《兩公約施行法》身為「法律」的拘束力,「行不由逕」的胡亂解釋兩公約允許對於精障者判處死刑,與是否闡釋廢死理念無關。 先不論對於「精障者不得處死」與「廢除死刑」是不同兩個命題,張文同時犯了客體與打擊錯誤的問題。而本人前文更未談述國際法上義務,而是指出廢死在臺灣是道道地地「法律」誡命的義務,...
兩公約豈止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兩公約豈止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文/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 圖片來源:總統府101年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
沒有靈魂與生命的最高法院
本文刊登於20140906蘋果日報,此為作者文章之全文版本 文/錢建榮 眼看最高法院就快達到整年度沒有判處死刑確定的紀錄,卻在日前「破功」。最高法院判處對友人卡拉OK店縱火,造成五死三傷的彭建源死刑確定。本案還是罕見的兩度召開言詞辯論的判決,前次雖撤銷發回,卻儘是不痛不癢的理由,包括本次判決理由都未能呈現言詞辯論的重點,尤其最高法院始終拒絕被告到庭陳述,而且兩度上訴竟然指定由相同合議庭承辦,都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瑕疵。 這次確定死刑的判決理由更嚴重違反終審法院的水平拘束力原則。首先,最高法院去年在另起殺人案件,所為正確堪為模範的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基於遵守兩公約與人權(事務)...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14年6月第301期人本教育札記。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早上台大校友會館有一場記者會,公佈《台灣死刑報告: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後的國家義務》(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 Report on Taiwan’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這份報告是由英國的死刑專案(Death Penalty Project)...
究竟是誰在干涉內政(施逸翔)
究竟是誰在干涉內政(施逸翔) 2014年03月08日蘋果日報 馬政府一再宣示落實兩公約,其中也包括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但總統從不回應26名死囚的依法請求,府方訴願會也不受理其救濟,就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在日前以「無審判權」、「赦免為總統專屬特權」為理由,駁回律師團的抗告,全案確定。顯然馬政府的人權不只是錯覺,還是虛無的幻覺! 就在兩公約國際審查周年前夕,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又再質詢法務部長執行死刑情況,並表示「不要理會國際人權組織或廢死聯盟的要求」,「春決」所有死囚才是「依法行政」。此發言,意謂著遵守人權專家建議,是在「干涉內政」。這論調與外交部曾在2012年洩露專家團給總統的不公開信件,...
兩公約結論意見一週年 台灣政府在幹嘛?
文 / 苗博雅 【前言】 二○○九年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於二○一三年初主動邀請十位獨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不受國際壓力影響的專家,在二○一三年二月底抵台,與政府代表及NGO代表之密集審查後,在三月一日發表結論性意見,其中第56、57兩點直指馬英九政府死刑政策缺失,甚至已具體違反公約。 一年過去了,專家講的,台灣政府有在聽嗎?台灣的人權真的有大步走嗎? 法務部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20個團體共同聯名 針對法務部召開「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 公開聲明 2013年7月16日 本聯盟自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公布三份政府落實兩公約之民間監督報告,而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有關法規檢討部分,幾乎是每次監督報告的檢討重點。在2012年的監督報告中,我們已具體指出:「自從2011年11月30日之後,政府似乎已經停止法規檢討的審議,對於第一波 263 條以外的其他違反兩公約之法律,也未見政府有意進行第二波的法規檢視。至於被列管的這七十多條違反兩公約的法案,...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苗博雅(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據自由時報6月28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二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作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1966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及。台灣立法院於 2009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14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12月10日施行。 有論者認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在台灣並無效力,...
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高榮志 蘋果日報論壇近來有「法務部懂不懂兩公約」之筆戰。由署名「施逸翔」所撰《法務部不懂兩公約》與署名「曾勇夫」所回應《法務部未恣意妄為》。本人忝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成員,無獲授權、亦無法代理法務部與小組發表意見,但認兩文均有尚未釐清之處,不為法務部直言不快。當然,文責自負,與他人概不相關。 首先,稱署名「施逸翔」者,並非對施先生不敬。就筆者所知,「施逸翔」先生確有其人,僅一平凡之上班族與奶爸,個性素來溫和儒雅,然該文口氣偏激,直指法務部長欺上瞞下,全無基本禮貌,實不像其平常為人。是筆者大膽推測,或係與部長有夙怨之人,冒用其名投書,故暫稱之為署名「施逸翔」。同理,...
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
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林欣怡) 台灣於2000年政府宣誓的政策是逐步廢除死刑,且在2009年政府批准兩國際公約並且內國法化後,「逐步廢除死刑」本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的精神,應該不再有疑慮。 台灣也曾經於2006年至2009年間停止死刑執行,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以來,引起很大的爭議,因依據ICCPR第6條第6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一個國家批准公約後,本當在已停止執行死刑基礎上,以更積極、具體的政策作為,達成廢除死刑之目標。但台灣政府的作為卻是與公約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國內關切兩公約施行的相關團體曾多次向法務部表達相關意見,...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中國時報 2009.10.22 觀念平台-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林峰正 司法院首先在八月初對外公布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由於擬定草案之初並未經過外部意見徵詢的程序,乃自八月十八日開始,急如星火地在全國各地舉辦六場公聽會。經瞭解,與會學者的意見,多認為草案內容無法對現在久懸未決的案件有立即明顯的效果,甚至會發生其他不測的風險。司法院反而快馬加鞭,在十月十五日司法院會通過微調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即刻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各大媒體以各種訪問稿的方式宣傳草案的優點,大有非在立法院本會期闖關不可的態勢。
兩公約!下一步?(林欣怡)
兩公約!下一步?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今天(2009年5月14日)是馬英九總統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日子,外交部費心舉辦了一個簽署儀式,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院院長及外交、法務部長於現場見證兩公約簽署外,更邀請了各國駐台使節、立法委員以及部份NGO代表出席觀禮;但同時台北賓館外也有民間團體包括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綠黨、 野草莓、台權會及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在現場抗議,他們認為「馬總統,騙很大!?」 作為在現場觀禮的NGO出席者,我有種精神錯亂的感覺!一方面,看到總統對於兩公約的慎重(舉辦這麼隆重的一個儀式來宣示);但另一方面我更知道,...
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黃文雄)
2009-05-15 中國時報【黃文雄】 昨天上午,馬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這兩各公約,四十二年後終於完成批准程序,對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 好事和大事;雖然這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天社運組織 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約」,未免美中不足。 ...
Taiwan signs up for human rights
2009-04-09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s legislature has ratified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On 31 March, the Legislative Yuan debated and ratifi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A breakthrough in human rights
2009-04-08 Taipei Times By Peter Huang 黃文雄 On March 31, the legislature debated and ratified tw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Such an event would be big news in more enlightened countries, but only one of Taiwan’s Chinese-language newspapers reported on it, and that report was rather short. In...
Rights groups hail ratification of UN pacts
2009-04-02 Taipei Times By Loa Iok-sin STAFF REPORTER Human rights groups yesterday welcomed the legislature’s ratification of two UN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 Tuesday — 42 years after their signing — and called on the government to turn the treaties into national policy.
通過兩國際公約: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通過兩國際公約 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2009年4月1日新聞稿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以及兩公約的施行法,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歡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呼籲: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提出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 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二)
文/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圖非同原文刊載。(Photo by Ahmed Zayan on Unsplash) 此外如關於量刑證據的證據適格性(證據能力) 亦應做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說,針對重大違法所取得之證據,應否定其作為證明量刑事實之證據 適格性。至於如何判斷重大性,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判斷,一是若該違法取證手段於訴訟法規範上直接得出「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效果者,當然屬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第156 條第1項、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所載明之情形。二是該取證手段具備刑事違法性者,例如私人以觸犯刑法第315...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提出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CCPR/ 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一)
文/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圖非同原文刊載。(Photo by Daniel Gregoire on Unsplash) 一、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我國已簽署公政公約(ICCPR),而關於本公約內容最重要的效力規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復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兩公約之解釋」當然包括對於公約各條項之一般性意見,以及審查締約國之國家報告、個人訴訟之審查意見,...
首件適用《公政公約》第 36 號 一般性意見之死刑裁判例: 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 第 13 號刑事判決
2018 年秋天,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發布了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就國家於死刑的使用上有若干提醒。2019 年春天,我國一則涉及家庭暴力殺人案件之法院判決—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於個案量刑部分適用了這號最新一般性意見之論述,並依此推論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適用於直接故意殺人態樣」以及「智能、精神障礙者不能判處死刑」二個觀點,實屬難得。這則判決應係我國法院首件實質適用該號一般性意見之司法判決。不過,《公政公約》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就死刑使用之闡述,當然不僅於此,尚有其他諸如公平審判、酷刑禁止等提示,...
公政公約第六條之最新詮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威解釋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10月30日發布之委員會第36號意見,內容有七十點之多,此實為闡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就生命權保障內涵之重要依據。政治大學法學院朱石炎榮譽教授,以該第36號意見為基礎,就公政公約第六條輔以我國相關刑事法規做出最新詮釋並提出相關建議。
從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評鄭捷案死刑判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8年10月31日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筆者擬藉由第36號一般性意見來評析鄭捷案之第三審判決。筆者認為此一判決嚴重違反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護所提出之解釋,不足作為日後死刑量刑之參考。
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導讀 ──關於我國死刑案件審判的幾點影響
在全球人權工作者多年的翹首期盼之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隔將近4年後,終於在2018年10月31日發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本文針對我國死刑案件辯護實務運作,簡單分析本次第36號一般性意見相關內容將會對目前死刑案件審判產生的幾點影響做說明。
死刑和禁絕酷刑與殘酷非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死刑和禁絕酷刑與殘酷非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文/Juan E. Mendez 翻譯/黃意晴、陳鉦勝 校稿:林綉娟 文章出處:https://www.wcl.american.edu/hrbrief/20/1mendez.pdf 圖源/Poster for Tomorrow 導論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NGO共同聲明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NGO共同聲明 2017年1月16日早上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代表包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內的80個平行報告協作團體發表共同聲明 Joint Statement by Covenants Watch on behalf of 80 NGOs and Groups 感謝各位委員來台進行審查,您自願挑起這個重擔,協助台灣實現人權目標,對我們而言是極大的鼓勵。從2013年的審查之後,有些進展,我們已經在影子報告中提出,在此不再重複。我(黃嵩立Song Lih Huang)與黃怡碧(Yibee Huang)謹代表參與人約盟影子報告的80個公民團體,...
審查報告是什麼?
審查報告是什麼? 資料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臉書粉絲頁
兩公約是什麼?
兩公約是什麼? 文/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 (廢話電子報編輯)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兩公約均於1976年正式生效。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效力?
精神障礙者,死刑行不行?
精神障礙者,死刑行不行? 文/黃淑芳(執業律師) 影像來源:《驚悚》劇照 「不存在的是艾倫,不是洛伊。」著名法庭電影《驚悚》一片中,李察吉爾飾演一名好大喜功的律師,替一位涉嫌殺害女友以及主教的輔祭義務辯護,隨後律師發現輔祭罹有精神分裂症,於是便以此作為辯護理由說服陪審團,成功換得無罪判決並將輔祭送交醫院治療,正當律師得意洋洋時,輔祭卻悠悠的透漏,其實他根本未罹患精神分裂症,結局大逆轉,令人不寒而慄。 臺灣社會也曾發生過類似的驚悚案例,不同於電影情節的是,臺灣法院對於確實罹患精神疾病的當事人,仍是毫不猶豫地以死刑伺候。
法官之亂:你不能不懂的兩公約施行法
法官之亂:你不能不懂的兩公約施行法 文/廢話電子報編輯部
請菁英法曹認真看待兩公約
請菁英法曹認真看待兩公約 本文刊登於20141006蘋果日報 黃嵩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高涌誠(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前任召集人) 苗博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近日有論者主張台灣並未毫無保留地接受兩公約,「最嚴重罪行」內容與態樣無定論,簽署公政公約與廢除死刑無關。惟此主張似對兩公約效力與內涵有所誤解,頗有商榷餘地。 國會已毫無保留地承認兩公約國內法效力 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由國會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第2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立法理由明言「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即令無法存放於聯合國秘書長,亦具有我國內法律之效力,...
扭曲的是逃避廢死義務的心態
本文刊登於20140926蘋果日報,此為作者文章之全文版本 文/錢建榮 張升星法官撰文(註一),指稱本人日前評論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沒有靈魂與生命,是「悖離事實,扭曲法律,不足採信」,並謂廢死論者「把主觀的廢死信仰,扭曲成為客觀的條約義務,難以通過國際法學理及實務的檢驗」。但本人前文只是指出最高法院不遵守《兩公約施行法》身為「法律」的拘束力,「行不由逕」的胡亂解釋兩公約允許對於精障者判處死刑,與是否闡釋廢死理念無關。 先不論對於「精障者不得處死」與「廢除死刑」是不同兩個命題,張文同時犯了客體與打擊錯誤的問題。而本人前文更未談述國際法上義務,而是指出廢死在臺灣是道道地地「法律」誡命的義務,...
兩公約豈止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兩公約豈止有國內法律的效力? 文/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 圖片來源:總統府101年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
沒有靈魂與生命的最高法院
本文刊登於20140906蘋果日報,此為作者文章之全文版本 文/錢建榮 眼看最高法院就快達到整年度沒有判處死刑確定的紀錄,卻在日前「破功」。最高法院判處對友人卡拉OK店縱火,造成五死三傷的彭建源死刑確定。本案還是罕見的兩度召開言詞辯論的判決,前次雖撤銷發回,卻儘是不痛不癢的理由,包括本次判決理由都未能呈現言詞辯論的重點,尤其最高法院始終拒絕被告到庭陳述,而且兩度上訴竟然指定由相同合議庭承辦,都是嚴重的程序違法瑕疵。 這次確定死刑的判決理由更嚴重違反終審法院的水平拘束力原則。首先,最高法院去年在另起殺人案件,所為正確堪為模範的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基於遵守兩公約與人權(事務)...
究竟是誰在干涉內政(施逸翔)
究竟是誰在干涉內政(施逸翔) 2014年03月08日蘋果日報 馬政府一再宣示落實兩公約,其中也包括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但總統從不回應26名死囚的依法請求,府方訴願會也不受理其救濟,就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在日前以「無審判權」、「赦免為總統專屬特權」為理由,駁回律師團的抗告,全案確定。顯然馬政府的人權不只是錯覺,還是虛無的幻覺! 就在兩公約國際審查周年前夕,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又再質詢法務部長執行死刑情況,並表示「不要理會國際人權組織或廢死聯盟的要求」,「春決」所有死囚才是「依法行政」。此發言,意謂著遵守人權專家建議,是在「干涉內政」。這論調與外交部曾在2012年洩露專家團給總統的不公開信件,...
兩公約結論意見一週年 台灣政府在幹嘛?
文 / 苗博雅 【前言】 二○○九年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於二○一三年初主動邀請十位獨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不受國際壓力影響的專家,在二○一三年二月底抵台,與政府代表及NGO代表之密集審查後,在三月一日發表結論性意見,其中第56、57兩點直指馬英九政府死刑政策缺失,甚至已具體違反公約。 一年過去了,專家講的,台灣政府有在聽嗎?台灣的人權真的有大步走嗎? 法務部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苗博雅(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據自由時報6月28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二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作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1966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及。台灣立法院於 2009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14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12月10日施行。 有論者認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在台灣並無效力,...
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高榮志 蘋果日報論壇近來有「法務部懂不懂兩公約」之筆戰。由署名「施逸翔」所撰《法務部不懂兩公約》與署名「曾勇夫」所回應《法務部未恣意妄為》。本人忝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成員,無獲授權、亦無法代理法務部與小組發表意見,但認兩文均有尚未釐清之處,不為法務部直言不快。當然,文責自負,與他人概不相關。 首先,稱署名「施逸翔」者,並非對施先生不敬。就筆者所知,「施逸翔」先生確有其人,僅一平凡之上班族與奶爸,個性素來溫和儒雅,然該文口氣偏激,直指法務部長欺上瞞下,全無基本禮貌,實不像其平常為人。是筆者大膽推測,或係與部長有夙怨之人,冒用其名投書,故暫稱之為署名「施逸翔」。同理,...
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
法務部無心落實兩公約(林欣怡) 台灣於2000年政府宣誓的政策是逐步廢除死刑,且在2009年政府批准兩國際公約並且內國法化後,「逐步廢除死刑」本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的精神,應該不再有疑慮。 台灣也曾經於2006年至2009年間停止死刑執行,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以來,引起很大的爭議,因依據ICCPR第6條第6項「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一個國家批准公約後,本當在已停止執行死刑基礎上,以更積極、具體的政策作為,達成廢除死刑之目標。但台灣政府的作為卻是與公約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國內關切兩公約施行的相關團體曾多次向法務部表達相關意見,...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中國時報 2009.10.22 觀念平台-甜美果實或坑殺毒藥? 林峰正 司法院首先在八月初對外公布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由於擬定草案之初並未經過外部意見徵詢的程序,乃自八月十八日開始,急如星火地在全國各地舉辦六場公聽會。經瞭解,與會學者的意見,多認為草案內容無法對現在久懸未決的案件有立即明顯的效果,甚至會發生其他不測的風險。司法院反而快馬加鞭,在十月十五日司法院會通過微調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即刻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各大媒體以各種訪問稿的方式宣傳草案的優點,大有非在立法院本會期闖關不可的態勢。
兩公約!下一步?(林欣怡)
兩公約!下一步?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今天(2009年5月14日)是馬英九總統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日子,外交部費心舉辦了一個簽署儀式,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院院長及外交、法務部長於現場見證兩公約簽署外,更邀請了各國駐台使節、立法委員以及部份NGO代表出席觀禮;但同時台北賓館外也有民間團體包括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綠黨、 野草莓、台權會及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在現場抗議,他們認為「馬總統,騙很大!?」 作為在現場觀禮的NGO出席者,我有種精神錯亂的感覺!一方面,看到總統對於兩公約的慎重(舉辦這麼隆重的一個儀式來宣示);但另一方面我更知道,...
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黃文雄)
2009-05-15 中國時報【黃文雄】 昨天上午,馬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這兩各公約,四十二年後終於完成批准程序,對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 好事和大事;雖然這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天社運組織 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約」,未免美中不足。 ...
A breakthrough in human rights
2009-04-08 Taipei Times By Peter Huang 黃文雄 On March 31, the legislature debated and ratified tw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Such an event would be big news in more enlightened countries, but only one of Taiwan’s Chinese-language newspapers reported on it, and that report was rather short. In...
通過兩國際公約: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通過兩國際公約 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2009年4月1日新聞稿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以及兩公約的施行法,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歡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呼籲: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落實兩公約法規檢討是政府依法職責 民間不為草率卸責的公聽會背書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20個團體共同聯名 針對法務部召開「如何加速推動違反兩人權公約法案之法制作業」研商公聽會 公開聲明 2013年7月16日 本聯盟自2009年起,已連續三年公布三份政府落實兩公約之民間監督報告,而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有關法規檢討部分,幾乎是每次監督報告的檢討重點。在2012年的監督報告中,我們已具體指出:「自從2011年11月30日之後,政府似乎已經停止法規檢討的審議,對於第一波 263 條以外的其他違反兩公約之法律,也未見政府有意進行第二波的法規檢視。至於被列管的這七十多條違反兩公約的法案,...
Taiwan signs up for human rights
2009-04-09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s legislature has ratified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On 31 March, the Legislative Yuan debated and ratifi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Rights groups hail ratification of UN pacts
2009-04-02 Taipei Times By Loa Iok-sin STAFF REPORTER Human rights groups yesterday welcomed the legislature’s ratification of two UN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 Tuesday — 42 years after their signing — and called on the government to turn the treaties into national policy.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文/王翊軒、陳丘舫(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審查順利落幕,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 Peer Lorenzen 和現任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Sima Samar主席經歷了幾天的審查,在審查過後與NGO的交流中討論到台灣的審查模式之利弊以及其程序上的問題。其中談及台灣是否能引進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NGO一同監督台灣的人權狀況。而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什麼呢? ✓ 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人權工作第一線的工作者,...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立法建議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立法建議 文/林安冬(兩公約特派記者)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4日早上9:30在立法院召開,尤美女委員以「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的身分主持開場。許毓仁委員及高潞·以用委員亦於開場時簡短致詞,並表達對今日出席的三位國際專家:Peer Lorenzen(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曾任歐洲人權委員會委員)、Eibe Riedel(曾任德國曼海姆大學法律系教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副主席、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法官)、Sima Samar(曾任阿富汗婦女事務部部長、...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文/古進皓、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3日在法官學院順利落幕,與談的眾多國際人權專家、大法官、人權組織分別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在台灣司法的影響作報告與討論。 身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最關注的當然是兩公約中關於「生命權」及「死刑」的議題,而且誠如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博士所說:「生命權是最基本首要的人權——當然其他人權也很重要,但是它的確是最基本的,...
「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重點摘要
「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重點摘要 文/第六條:張雅筑(廢話電子報編輯部)、吳睿恩(兩公約特派記者) 第九條:盧孟君(兩公約特派記者) 第十四條:林安冬(兩公約特派記者)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部) 在兩公約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束後,「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在1月23日於法官學院舉辦。由三位大法官、三位台灣法官及參與國際審查的三位專家——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Dr. Sima Samar、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和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分別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9條(人身自由)...
活動參與 ~ 國際審查之後...
活動參與~國際審查之後... 圖片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粉絲專業 兩公約審查之後,三位國際專家將會留下來繼續交流。三位分別是專家Dr Sima Samar(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Judge Peer Lorenzen(歐洲人權法院前法官)、Professor Eibe Riedel(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委員及副主席)。 三場精彩的座談和工作坊,包括: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14年6月第301期人本教育札記。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早上台大校友會館有一場記者會,公佈《台灣死刑報告: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後的國家義務》(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 Report on Taiwan’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這份報告是由英國的死刑專案(Death Penalty Pro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