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兩國際公約: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2009/04/01
通過兩國際公約
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2009年4月1日新聞稿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以及兩公約的施行法,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歡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呼籲:
- 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就簽署了兩公約,卻遲至40多年後才由立法院完成批准的程序,因此,政府應該要加緊腳步,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各政府機關要立即檢視所有的法令,若有與兩公約抵觸者,應於此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的制訂、修正或廢止,或者要改進現有的行政措施。
-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對於生命權的規定,我們認為台灣在目前尚未全面廢除死刑前,死刑的適用應該只用於最嚴重罪行的懲罰。根據國際慣例,未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非屬於「最嚴重罪行」,不應該判處死刑。所以,目前台灣所有未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而可判處死刑的法條就應該進行修訂。即便是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也應該有量刑辯護的程序,對於所謂是否為最嚴重的罪行、該判怎樣的刑罰做辯論。
- 此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也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因此,政府也應該盡快修「赦免法」,讓特赦不再成為總統的恩典,而是每個死刑犯可以要求的權利。
-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的通過,只是台灣人權邁向國際標準的一小步;但政府積極的行動才是落實的重要關鍵。我們不希望在4月1日前夕通過的兩公約只是愚人節的笑話,因此我們希望可以盡快看見政府維護人權的魄力,也會持續和所有關心台灣未來的社運團體共同監督這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落實的程度。
延伸閱讀:
批准兩公約的時代意義 /黃文雄(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
兩大公約之通過,只是台灣邁向國際人權標準的第一步! /台權會對於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聲明稿
A breakthrough in human rights/ Peter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