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國際人權專家
文/古進皓、賴冠妤(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台歐人權交流計畫「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3日在法官學院順利落幕,與談的眾多國際人權專家、大法官、人權組織分別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在台灣司法的影響作報告與討論。
身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最關注的當然是兩公約中關於「生命權」及「死刑」的議題,而且誠如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博士所說:「生命權是最基本首要的人權——當然其他人權也很重要,但是它的確是最基本的,如果沒有生命權就不用再談其他權利。」
所以,兩公約是怎麼保障生命權的呢?兩公約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第六條明定: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由以上條文可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的保障生命權,也嚴格的對未廢除死刑之國家科處、執行死刑的條件做了限制。當然,依據第六條的文義,公約並未強制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Samar博士認為,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完全地禁止死刑,但也不支持死刑。」
然而,公約雖然並未規定締約國廢除死刑,卻在第六條第六項明文規定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第六、七條也再度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也表明此公約強烈暗示各國宜廢除死刑。
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也認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前段:「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台灣目前政府已經禁止各種形式體罰,適用的範圍遍布在社會各部門,包括軍警家庭學校司法等等,但卻還未廢除最極致形式的體罰,也就是死刑。」死刑作為最終極形式的體罰,在此脈絡下,也應被認為與第七條有關。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更強調,從人性尊嚴的角度檢視公約第六、七條,廢除死刑已經是國際法的習慣做法。
在Q&A時間,有位檢察官提到實務上法官承審重大刑案時會面臨很大的壓力與批評。Samar博士認為應該透過人權教育讓社會了解到不論理由為何,剝奪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人權,另外也可以嘗試建立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之間的調解機制。Eibe Riedel副主席認為可以透過工作坊、座談會、媒體、網路等等方式來對大眾加強教育。Lorenzen法官則說,民意會受到民眾取得資訊的影響,所以加強民眾對於酷刑與非人道懲罰的認識是重要的;另外法官要是完全獨立的,要捍衛自己認為對的事情,不能屈服於民意的壓力。總的來說,三位人權專家都明白推動廢除死刑面臨到的民意反彈,也一致認為教育社會大眾是非常關鍵的重點項目。
台灣雖非聯合國的一員,但是中華民國已經在退出聯合國前就在兩公約上簽了字,並在2009年三讀通過了此兩項公約,更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條),也指示政府須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迄今,民間團體仍然不斷地為了落實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而努力不懈,自發性地提出審查報告、請專家來審查。正如Samar博士所說:「如果你能促進人權,你就應引以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