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簽了兩公約照樣殺人
2009年12月10日蘋果日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夕,眾多民間團體的代表齊聚在台灣高等法院門口,鵠候纏訟已第15年的徐自強案更六審的判決結果,希望可以爭取一個合乎人權標準的判決。
法庭內傳來徐自強再度被判死刑的消息,在場的徐自強本人、家屬、律師幾乎不能置信,這個被監察院指為判決違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五次,還勞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的案件,上沖下洗,仍然維持原判,司法沒有認錯,徐自強有如籠中鳥,繼續悲鳴不已。
目睹哭倒在高等法院台階上的徐母,除了不捨,還有什麼辦法?司改會自2000年開始接到徐自強家屬的投訴,發現判決死刑的基礎竟只是所謂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前後矛盾的說詞,陳憶隆還曾親自打電話給徐母說徐自強是冤枉的,也曾經寫信給檢察總長,承認咬住徐自強也一同犯案,只是為了拖延訴訟,冀免一死。人命關天,大法官作成第五八二號解釋,讓徐自強有和黃、陳兩人對質詰問的機會,可是高等法院卻不願給徐一線生機,依然採用胡言亂語的「共同被告」自白,夫復何言!若依大法官的解釋,未經對質詰問的共同被告自白,本不能作為證據,莫非高院法官不甩大法官,否則何以有此結果?
馬總統在3月底親自操盤,促成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因此有了「人權大步走」的計畫,要檢討國內的法令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要在兩年內修正。
人權大戲早早休矣
司法院也不落人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以特快車的速度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號稱要依公約的規定,保障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不讓案件無限期稽延,更對外聲稱刑事審判中與人權相關的條款也要一併在兩年內修正。
乍看之下,不論司法院還是法務部,不約而同響應馬總統簽署兩公約的政策。人員訓練、法規檢討、制度條正,樣樣都來。但多數關心國內人權政策的相關團體卻逐漸有一個共同的觀察,那就是以政府相關部門在過去半年內的所作所為觀之,浮淺的公務員人權訓練,不知所為何來的法規檢討,還有學界無人支持,被譏為清理積案殺手鐧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馬總統真要照單全收嗎?難道擁有法學博士頭銜的馬總統可以接受這些臨時拼湊的官方「人權政策」?
簽署兩公約並加以遵守實踐是民間長期的要求,馬總統願意正面回應,理應予以肯定。但人權實踐絕不是花拳繡腿,也不是掛羊頭賣狗肉端出達不到立法目的「疑難案件清理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別稱)就可交差。由此次地方首長選舉的結果可知,台灣人民的智慧不可小覷。如果簽署兩公約以後,還是無力阻止死不認錯的法官作出像徐自強案的判決,那又何必多此一舉,這場人權大戲可以早早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