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下一步?(林欣怡)
兩公約!下一步?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今天(2009年5月14日)是馬英九總統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日子,外交部費心舉辦了一個簽署儀式,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院院長及外交、法務部長於現場見證兩公約簽署外,更邀請了各國駐台使節、立法委員以及部份NGO代表出席觀禮;但同時台北賓館外也有民間團體包括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綠黨、 野草莓、台權會及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在現場抗議,他們認為「馬總統,騙很大!?」
作為在現場觀禮的NGO出席者,我有種精神錯亂的感覺!一方面,看到總統對於兩公約的慎重(舉辦這麼隆重的一個儀式來宣示);但另一方面我更知道,在場外抗議的人權團體,他們說的也是事實。或許馬總統對於兩公約能夠在他任內簽署非常高興,不過,仔細來檢視,他真正兌現了承諾嗎?或者還有待觀察?
根本沒施行?!
兩公約及施行法於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兩公約的施行法已經於4月22日公佈完成立法程序,根據施行法的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再加上兩公約於今天簽署,因此政府所有的立法、行政都應適用兩公約?我們可以預期兩年內台灣的法律會完全符合兩公約的規定?
但如果我們再仔細看施行法的內容,一般立法習慣通常法規的最後一條是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施行法第九條有一個明顯的伏筆「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代表的意思是什麼?意思是施行法雖然通過及公布了,但哪個時候要施行這個法,必須等行政院訂定。這不又是回到了起點?
政府各級單位準備好了沒?!
今天的簽署儀式上,馬英九總統還有一個重要的宣示,那就是要由法務部負責,在今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針對所有國內法令做一個清查,看看是否符合兩公約精神。這是所有公民社會應該繼續監督的。因為過去行政院也曾要求過各部會清查各自的法令是否符合兩公約精神,但當時清查的結果竟然是:只有一些條文有小部份的瑕疵!如果政府官僚的心態不變,即便公約批准了,法務部會在12月10日端出怎樣的報告來,實在令人擔心。
死刑的適用必須非常嚴格
最後,再回到死刑的議題上。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對於生命權的規定,死刑的適用應該只用於最嚴重罪行的懲罰,未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不屬於「最嚴重罪行」,不應該判處死刑;但即便是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我們認為也應該有量刑辯護的程序,對於所謂是否為最嚴重的罪行、該判怎樣的刑罰做辯論。我們希望所有的法官和檢察官,本於職權能夠真正落實這項條約內容的精神。
廢除死刑才是ICCPR的核心意含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條第六項,它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意思是,雖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但是長期來看,廢除死刑的目標才是這項條文的核心意含,因此不希望大家用這個條文來做為該國延緩或阻止死刑廢除的理由。
當然,如果要更進一步,就是要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因為其第一條就清楚規定,「在本議定書締約國管轄範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以及「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
全世界的國際反死刑組織繼2007年、2008年推動聯合國通過停止死刑執行(Moratorium)的決議後,今年的重點工作將是推動各個國家批准第二任擇議定書。我們期待馬英九總統能夠更進一步,推動批准第二任擇議定書,這樣才能夠說,台灣是真正人權先進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