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黃文雄)
昨天上午,馬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這兩各公約,四十二年後終於完成批准程序,對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 好事和大事;雖然這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天社運組織 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約」,未免美中不足。
馬總統在簽署批准書的儀式上說,他已指示法務部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標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出 修、廢法規的計畫。這當然也是好事一件。但本文也必須提醒一個前車之鑑。民進黨執政之初,也曾就行政部門法規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做過一次「首期總體 檢」,結果法務部及其他部會並未找出多少不符與不足之處。為什麼?
兩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條約化,其地位與性質類似我國憲法第二(人民義務權利)章。不妨想像一下:如果以該章為準,叫法務部及其他部 會檢討現行法規有多少違憲之處,部會的回報會是何種光景:單憑憲法第二十三條那抽象的二十六字經「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 共利益」,就夠公務人員以之為理由,編出多少文章,得出我國法規「大體堪稱…」的結論?
和憲法第二章相比,兩公約的八十四個條文當然規定比較詳細,「限制條款」也不像憲法二十六字經那麼抽象。但政府可以「扭身閃躲」(wiggling out國際人權界通用語)的空間仍然可觀。這是我對法務部的十二月報告並不樂觀的原因。
國際人權界和比較進步的國家,當然也早已看出兩公約的這個「問題」,所以兩公約才會衍生出許多其他公約、宣言、基本原則、任擇議定書等等 來,以發揮對兩公約的釐清與補強作用。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七條就衍生成整整一個反酷刑公約─該公約甚至還設立了「普世管轄權」的機制。又如兒 童的權利也另有〈兒童人權公約〉,也多了一些創新。今天國際社會所了解的國際人權標準,其實並不限於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公約,而是所有這許多人權規範加上案 例法的整體。
為今之計,我國該怎麼辦,才能像總統所希望的「轉大人」?
第一、法務部的任務仍然照舊進行,但應該把視野放大,就當作是一次自我演練。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經三十八年;自我演練一番,只嫌不足,絕不過分。
第二、這次兩公約完成批准之外,還通過了一個施行法,賦予兩公約等同國內法的效力,不論是否送到聯合國存放。這是一個很好的模式。政府應該開出優先清單,其他公約也依此模式一一批准,使整個國際人權架構,在國內更為健全完整。
第三、因為我國脫離國際人權體系已久,除了比較國際化的NGO外,政府和民間對國際人權發展極為生疏。聯合國多年來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 設立,設立的已有百餘國。我國歷史環境如此特殊,豈有反而不必設立之理?即使避開在國內較有爭議之調查人權侵犯的「保障」功能,而專注於「促進」(政策與 立法諮詢,發表國家年度與專題人權報告,推動人權研究、教育與訓練,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也有其設立之必要。
第四、所巳設立的批准加上施行法的模式,也可以運用於人權以外的國際公約,尤其是人道與環境這兩個領域的公約。
不論在人權或非人權的領域,如能打開視野而循上述建議有計畫的進行,不但將是我國落實普世價值的自我提升;由於是單邊、自願的遵守國際文 明標準,不像有些國家機關算盡而躊躇不前,其感動世人與改善我國形象的功效,不言可喻。如此目的與手段一致、價值與策略合一、甚至符合成本效益的好事,豈 可不樂而為?
(作者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