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高榮志
蘋果日報論壇近來有「法務部懂不懂兩公約」之筆戰。由署名「施逸翔」所撰《法務部不懂兩公約》與署名「曾勇夫」所回應《法務部未恣意妄為》。本人忝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成員,無獲授權、亦無法代理法務部與小組發表意見,但認兩文均有尚未釐清之處,不為法務部直言不快。當然,文責自負,與他人概不相關。
首先,稱署名「施逸翔」者,並非對施先生不敬。就筆者所知,「施逸翔」先生確有其人,僅一平凡之上班族與奶爸,個性素來溫和儒雅,然該文口氣偏激,直指法務部長欺上瞞下,全無基本禮貌,實不像其平常為人。是筆者大膽推測,或係與部長有夙怨之人,冒用其名投書,故暫稱之為署名「施逸翔」。同理,稱署名「曾勇夫」亦非對部長之不敬,與部長幾面之緣,其頭腦清晰、慎謀能斷,遇重大人權爭議,屢屢爽快裁示從寬、從兩公約意旨辦理,是亦不甚篤定該文是否確為部長親筆,暫稱之為署名「曾勇夫」。
先就辦理兩公約部分說明。實則,我國並非聯合國之會員國,本無撒手國家主權,順應國際人權標準之必要,況且,縱無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亦不必然影響我國之經濟民生。再比較聯合會員國,縱有國際專家審查,又不生任何制裁效力。我國非但通過兩公約條文作為內國法,更擴及解釋文,尚且即將辦理超越聯合國規格之審查會,應邀來台之專家學者,均係舉世嫺熟兩公約權威一時之選。況且,審查完國家人權報告後,亦會將所有建議落實至政府機關之各部門角落。我國法制實已完善,兩公約削弱國家權力,非為必要之舉。
再就死刑犯請求赦免之權利而言。自爆發割喉案後,社會動盪不安,人心惶惶,迅速執行死刑,以安定民心,實有必要。故壹週刊於週三爆料曾部長密會醜聞後,在彼時林議員尚未公開道歉之前,部長即不畏讒言爭議與時機敏感,於週五勇於任事、迅速執行死刑。事後一切爭議與動盪,果然迅速消弭。而關於死刑犯請求赦免的權利,乃係總統之特權,法務部自不得隨意僭越驚擾,不斷請示總統是否為准駁之決定。再說,縱算兩公約規定赦免權是一種「主觀的請求權」,須知《赦免法》乃法務部之主管法規,在法務部尚未謀定而後動前,對《赦免法》之威權解釋,自係概以法務部為準。
而法務部當然理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及其第4號、7號一般性意見,集體拆遷之前,必先經協調、安置與安養。然而,兩公約並未指明協調定需整體性、全面性協調,不得各個擊破。在法務部分別對百餘戶華光社區的居民提告時,自是一種協調形式之踐行。對於有需要安置與安養者,也已通知社會局。至於住戶是否確有處所得以安置,並非法務部所主管,僅能依法行政至此。
最後,限制人民反蒐證的,內容不涉及《個資法》。警方執法時瞬息萬變,無力依法令之內容為具體判斷,是凡持法務部所蓋關防之函令,縱人民無法理解,即有法規範之效力,無涉及《個資法》之必要。
顯然,法務部當然懂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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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登於第27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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