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14年6月第301期人本教育札記。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早上台大校友會館有一場記者會,公佈《台灣死刑報告: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後的國家義務》(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 Report on Taiwan’s Leg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這份報告是由英國的死刑專案(Death Penalty Project)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合作撰寫。當天除了死刑專案執行長雷紹爾(Saul Lehrfreund)律師、共同作者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教授出席,介紹這份報告的主要內容之外,也邀請長期專注台灣司法改革及兩公約落實狀況的立法委員尤美女、民間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出席分享他們對於目前政府落實兩公約的觀察和監督。
廢死聯盟和死刑專案的合作,主要是二○○八年時,透過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的引介,世界知名的犯罪學者Roger Hood 教授、死刑專案兩位共同執行長雷紹爾及Parvais Jabbar律師來台和台灣政府相關單位、法律界人士、NGO交流。自那時候開始,兩個組織多次合作,舉辦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社會大眾。
重啟並連續執行死刑,台灣怎麼了?
有些人第一次聽到「死刑專案」這個名字,會想:「是不是翻譯錯啊?不是『廢死專案』嗎?」雷紹爾解釋,死刑專案和廢死聯盟還是有些不一樣,廢死聯盟做的是第一線、草根的廢死運動倡議,死刑專案則在承認目前部份國家還有死刑的前提下,依據國際間認定死刑應符合的最低法律要求,提倡減少死刑的施行;同時積極捍衛、改善人權標準及刑事法令;也無償提供面臨死刑判決的人有效的辯護及法律援助。簡單來說,他們在現有的國際法、人權保護的架構下,要求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換句話來說,死刑專案遵守的是世界級的「依法行政」。
二○○八年當死刑專案第一次來台灣的時候,台灣停止死刑執行已經三年了;二○○九年第二度來台時,台灣已經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並且透過制訂兩公約施行法的方式,讓兩公約國內法化。當時從他們的角度看來,台灣正穩步地走向廢除死刑的方向,政府只要繼續的「依照法律行事」,台灣可以引領亞洲廢死運動。
這次來台,被問到相關問題,雷紹爾有點無奈的說,他並沒有預期到二○一四年再次回到台灣,台灣竟然重啟了死刑,並且已連續五年都執行死刑,狀況比批准兩公約之前還糟糕,這是令人無法理解的。
雖然英國已經在一九六五年廢除死刑,但一些海外屬地、大英國協的一些國家還保有死刑且終審法院是英國樞密院,因此,死刑專案成立以來的工作重點都放在協助這些國家廢除死刑或者幫死刑犯辯護。二○○○年,死刑專案開始和中國法官、學者進行交流;之後也展開和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台灣的交流。對於台灣死刑狀態的無法理解,或許就是為什麼死刑專案繼二○一三年日本、馬來西亞的死刑報告之後,出版的第三本亞洲報告就是《台灣死刑報告》。這代表國際間高度重視亞洲及台灣的人權狀況,也代表大家實在想知道:台灣政府到底怎麼了?
台灣死刑之執行,不符兩公約規範
《台灣死刑報告》的四位作者,除了死刑專案兩位共同執行長雷紹爾和Jabbar之外,還有張文貞教授以及亞洲死刑專家,夏威夷大學的David T. Johnson,他們都肯認台灣政府二○○九年簽署兩公約並國內法化,為台灣相關人權保障提供法律後盾是正確的做法。
不過,兩公約國內法化後,針對死刑的問題,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的回應大概不脫「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代表要廢除死刑」、「依法行政、依法執行死刑」以及「民意要求死刑」。四位作者都承認,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代表要「立即」廢除死刑,但是從該公約第六條第六項可看出,其確實以廢止死刑為終極目標(註一),因此台灣有義務制定相關國內法與執行標準,積極限制死刑適用範圍,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不能用民意來當成不作為、怠惰的藉口。
《台灣死刑報告》也指出,為監督政府確依具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條文保障人權,《兩公約施行法》明定政府應提出公約施行報告、交付審查,且所有政府部門與公民社會均應積極參與相關過程。二○一三年二月,台灣政府邀請十位國際專家針對台灣批准兩公約後的落實狀況展開審查,專家們總結其觀察與見解,建議台灣政府應對廢除死刑採取更積極作為。此外,專家們認為,在死刑廢止前,無論是死刑判決或執行,政府均應確保相關程序及實質保障措施完全合乎公約規定。不過,二○○九年批准公約至兩公約國際審查的這段期間,總計有十五個死刑執行都不符合公約中對確保相關程序,及實質保障措施的要求。而《台灣死刑報告》則更進一步的指出,後來二○一三年執行的六位死刑犯和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所執行的五位死刑犯,也都不能被認為符合規定。
《台灣死刑報告》分成幾個部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死刑犯的權利保障措施》」、「死命權」、「禁止酷刑與不當待遇」、「審前程序之權利保障」、「公平審判死刑案件:最低保障標準」及「結論與建議」。其重要之處,就是希望弭平台灣政府對於公約的錯誤理解與現實的落差。完整的內容請大家直接閱讀這份報告(註二),這裡我僅指出一個關鍵點,那就是台灣重啟死刑執行以來的二十六位被執行的死刑犯,都不是公約容許的,甚至其中還有可能的冤案:杜氏兄弟(註三)。
就如同《台灣死刑報告》序言中說到「縱觀這份報告結論,台灣仍未能恪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義務。刑事司法體系最深的罪愆,莫過於奪取清白之人的性命。」國家如何能不慎重以待?
不太意外的,這樣的報告發表會並不吸引媒體,現場來了一些平面、網路媒體以及英文媒體,主要都是比較關切社會議題的獨立媒體。但我們後續還是會將這報告寄送給政府相關官員、立法委員、各級法院及地檢署、各大學法律學系參考,也開放讓有興趣了解的社會大眾索取,爭取對話的機會。
我們期待大家能仔細閱讀這份報告,並終究能體會序言中的這段話:
此份報告提出的各項證據一再顯示:台灣若未能達到自己承諾遵循的人權標準,政府即不應採用死刑;台灣至少必須改革死刑制度,儘量確保死刑案件獲得公平審判、死刑執行符合人道。台灣如果盡其所能履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規約,可能終究會體悟:要打造無侵害人權之虞的死刑制度實在是天方夜譚;只有完全廢止死刑,才能有效確保身陷囹圄者的人權。
註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六項內容為:「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有興趣的讀者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該公約全文。
註二:《台灣死刑報告》電子檔案請在此下載。如需實體手冊,可寄回郵信封(大於A4尺寸,並附四十元郵票)至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二十六號十樓之二,收件人請寫「索取台灣死刑報告」。索完為止。
註三: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中國廣東省發生一起強盜殺人命案,五人喪生。台灣男子杜清水,及其子杜明郎、杜明雄兄弟被廣東省公安廳指為嫌犯,並要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逮捕。台南市警方依法將已回台的杜氏父子拘提到案,後因證據不足,由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但經上訴纏訟十一年,杜清水病逝,而杜氏兄弟的判決逆轉為死刑。本案疑點甚多,最受爭議者莫過於,主要證據均為中國方面提出,難以檢驗真假,法院卻據此判決死刑定讞。可參閱廢死聯盟網站:http://www.taedp.org.tw/story/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