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雲卿
「死刑犯吞電池,敗血症送命」、「頻說我錯了,判死仍尋死」、「向母告白:懺悔信寄不出」、「法務部加強輔導管制,避免憾事重演」,這是95年1月24日中國時報對於羈押在花蓮看守所死刑犯黃志賢自殺所做的四篇報導的標題,這位死刑犯因連續殺害同居女友、前女友及女友的男性友人,在93年12底,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在此,筆者無意評論黃志賢之罪責,或探究其為何自殺,而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個案,重新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
去年3月,黃志賢曾經向法扶會花蓮分會提出非常上訴的法律扶助,當時會內的法務人員整理這個案件的事實時,發現他連續殺害三條人命,卻仍試圖提出非常上訴而免除死刑,都覺得很憤慨,由此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屬的巨大憤怒和悲痛,雖然這個案件後來在審查委員會一致認為已無任何辯護空間而未准予扶助,但黃志賢仍不放棄希望,並拜託輔導其二年多的榮譽教誨師李居士轉達,他非常希望能夠在他死前,對於其所受懲罰之相關法律規定有一些瞭解,這樣他才會死得瞑目,為了完成他最後的心願,筆者和會內一位法務專員前往花蓮看守所為他解釋相關的法律疑義,在面談的一個多小時,他一再強調當時會犯下這樣的滔天大罪,是因為喝了酒又吃了一些藥物,才會完全失去理性,對此,他有無限的悔意,但死刑判決已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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