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就是魔鬼代言人(訪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
2006-07-13 蘋果日報名人異語
記者陳玉梅採訪整理
Q:趙建銘涉案,請最好律師辯護,很多人無法理解,到底律師該不該為「壞人」辯護?
A:在民主法治國家,再壞的人都該幫他辯護,保障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這是程序正義,背後假設國家一定會侵害個人權利,因此個人需有足夠武器保障自己,這包括有個legal consultant(法律顧問)。
台灣訴訟制偏美式,希望透過檢察官和律師強力對立、武器平等,衝撞出真實,就好像兩把劍交戰,冒出的火花就是事實,最後由法官仲裁。被告有公平審判機會,最後獲得他應有的罪,不是人皆說可殺,就把他拉出去斃了。
所以律師只要在律師倫理最低限度要求下,不扭曲事實,採哪個標準接案,就看個人喜好。你不是用魔鬼的方式辯護,但可以是魔鬼辯護人。若今天有個強姦殺人犯,我還是會幫他辯護。
Q:即使律師知道當事人真的犯罪,也要幫他辯護?
A:美國要求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任時,即使知道他所有秘密,他有做,也不能對任何人洩漏。這看起來是在維護當事人利益,律師心裡會很掙扎,但只有建立律師跟當事人間這種信任關係,個人才能對抗國家公權力。若容許律師任意講出當事人是毒梟、或他殺了人,埋在哪,那以後沒人會信任律師。
曾替死刑犯辯護
當一個律師看起來好像在為個別的「壞人」辯護,制度設計其實是要保障最大多數的個人,因任何人都有可能變成被告。所以每次台權會被罵「老是保護壞人!」他們就會說,「壞人人權保護好了,好人還有什麼問題?」
Q:你自己曾幫死刑犯辯護嗎?
A:我替死刑犯辯護過,他不是無辜的,人確實是他殺的。這個當事人吸毒吸到有精神分裂症,跟他一個當混混的朋友,因付不出妓女鐘點費,臨時決議把那女人押到頂樓幹掉。最後要勒死她前,還應那女的要求,給她行動電話讓她跟兒子告別。
殺人過程有點莫名其妙、不合邏輯,但很多殺人案都這樣,在實務上很少碰到像好萊塢描述的那種精心計劃的殺人魔。
大部分現在被判死刑的人,在殺人那瞬間是沒什麼意識的,他心裡就是要把憤怒發洩出來,包括宜蘭那兩個獵人分屍案,以我經驗理解,殺人犯在當下都不是冷靜的。像我們常問殺人犯為什麼殺人?大多會說,「我喝醉酒、我太氣了;我戴綠帽子,我就把姦夫淫婦殺死……」台灣人很善良,真正壞的是白領犯罪、竊國貪污那種,真正中下階層會去殺人的,十之八九是環境造成。
所以為保障人權,律師明知對方是殺人犯,也要為他辯護;更何況很多殺人犯是因他們身處弱勢、社經地位低落造成的,社會也要負一部分責任。所以陳進興的律師、趙建銘的律師都沒錯,是我們一般人搞不清楚律師本來就是為任何人辯護的,為保障所有人權,不管他是不是魔鬼,都該有律師幫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