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觀點

該不該廢除死刑?在台灣似乎總是有人想談,卻不常全面來談的一個問題。死刑是用來處理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不可能不重要,也不可能不引人注意;為什麼不能談,有什麼不好談呢?

最嚴重的犯罪什麼?是殺人?是謀殺父母、祖父母?是販毒?是擄人勒贖而又殺人(如陳進興)?是內亂外患?是國家元首貪污洗錢?還是國家元首內亂外患?這許多罪名,什麼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什麼不是?它們能不能彼此比較?可以認為所有的犯罪都適合判死刑嗎?信不信由你,大法官曾經在正式的憲法解釋(釋476)中說,如果比較謀殺父母、祖父母與販毒的犯罪孰輕孰重,就是比喻「不倫」!然而,那種罪該判死刑,那種罪不該判死刑,是個「不倫」的問題嗎?立法規定甲罪該判死刑,乙罪也該判死刑,難道不是因為甲罪與乙罪同樣「罪大惡極」?這怎麼不是人民或任何法官該問的問題?為什麼釋憲者疾恨比較罪名輕重,竟會到達斥責為「不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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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是個高度爭議的議題。法務部政策雖然朝向「逐步廢除死刑」,但也認為,是否全面廢除死刑,應視「民眾之共識與支持」而定。問題是,什麼樣的作為,才能獲得「民眾之共識與支持」?單向的政令宣導,以及「各言爾志」的座談會、研討會,是否能如政策所預期的,「逐步降低民眾疑慮,進而凝聚共識」?我們知道,死刑存廢,不但引發價值層次的衝突,也涉及事實層次的爭論。立場相異的各方,如果只是根據自己信仰的價值,選擇有利己方主張的事實,來進行宣導或爭論,可能只會使政策爭端繼續停留在衝突的漩渦,而難以建立社會共識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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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Birgitt Ory

對於“死刑廢除新思維研討會“的成果得以出版,讓有興趣的人能夠了解、閱讀,本人感到十分高興。德國與其他的歐盟國家都遵循著拒絕死刑的政策,因為我們相信,死刑是殘暴且非人道,事實亦證明死刑無嚇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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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
 
本書介紹
 
本書為【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論文集。此研討會於2008年11月舉行,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辦、德國在台協會、法務部、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律師在職進修委員會共同協辦,邀請德國兼具理論基礎和實務參與經驗的專家,針對歐洲國家的經驗、台灣的狀況,深入交換經驗及提出建議。本書除收錄專家論文之外,還完整呈現研討會中的整體與談實況,帶領讀者從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等面向切入,以新思維觀點來探討死刑存廢議題,希望帶給讀者新的思考與體驗,也期望能夠在將來讓死刑存廢成為真正落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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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0 中國時報社論

中國時報20日社論指出,廿二年前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更十審宣判,主嫌邱某判處死刑,另外兩嫌分別判刑十七年及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纏訟廿餘年,迄未終局結案。被害人遺體迄未尋獲,八位被告判刑定讞,一人業已過世,還有三人仍在上訴之中。

事隔兩日,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由李復甸委員負責提出之民國六十八年一銀押匯弊案司法審判調查報告,此案歷經更十二審的程序,二十八年半的審理光陰,才讓曾遭羈押多年的三名被告無罪定讞。其中高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於更十二審時未附理由聲明上訴,二百餘日之後才完成上訴理由書,只是諸多延宕的縮影一例。調查報告中,監委寫下評斷:「司法工作之核心內容尚非監察權得以糾正,惟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自應予嚴正譴責,以儆來茲。」同時指出,刑訴法以重罪作為羈押條件,與羈押作為保全程序性質有關,與國際人權法制未盡相容,司法院應就該法所涉違憲疑義,詳加檢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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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被害人? --陸正案更十審法庭觀察

(原文刊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70期/作者:王顥翰,東吳大學人權碩士班研究生)

2009年3月27日早上九點半,陸正案以及一同被起訴的柯洪玉蘭遭殺害案行禮如儀的進行了更十審的言詞辯論庭。在我匆匆忙忙進入法庭的時候,三位被告、法官、檢察官以及被害人陸正的父親都已經就座。

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陸正案的法庭觀察、第一次看到其中的三位被告。邱和順土土的、身材矮小,操著有口音、不太容易聽懂的國語;林坤明跟吳淑貞則非常普通,就像是每天都會擦肩而過的無數路人。而陸爸爸則穿著正式,一個人靜靜坐在靠檢察官那一側的位子。檢察官的話不多,只有一開始說了「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結束前也說了類似的話,除此之外就沒有他的戲份,大概是因為這場戲對檢察官來說實在沒有什麼好發揮的吧,他能說的也就是這些。

犯罪事實明確?
在檢察官簡單的說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請求法官判被告有罪之後,大部分的時間都由辯方律師提出各項證據以及過去偵訊、起訴、判決當中被告自白與事實的矛盾之處。如律師所說,在這兩個案件當中,從現場、兇刀到目擊證人,都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下案件;陸正案唯一的證據只有取款的紙條,在那上面的7枚指紋,卻都與被告沒有關聯。在律師的言詞辯論最後一部分,播放了當年警察訊問錄音的幾個片段,以及一小段影片。雖然已經知道那是有關刑求的錄音,在聽到之後還是讓我覺得非常驚訝,驚訝於原來當年,台灣的警察會這樣辦案;驚訝於我自己的幸運,當年我還只是三歲的小孩,不可能有機會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暴力的訊問,回答稍不如意就換來一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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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載於人本教育札記236期(2009年2月)。P39-40

美國中學兩個討論死刑的教案

◎盧玲穎

作者簡介
盧玲穎,現為英國愛丁堡大學教育與社會系博士候選人,主要研究方向為為教育政策之制訂執行及學校教學。曾任人本教育札記記者、編輯,以及教育廣播電台「教育新航線」、「教改E點靈」節目企畫。書寫世界之窗著重尋覓有意思的政策實例、教學教案以及人本的教育思潮。

廢除死刑這個議題,即使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內部還是許多爭議。因為這樣,歐美的中學公民課和大學的法律系,至今仍持續設計各種和死刑爭議相關的課程,期待透過提供學生資訊、引導學生正反思考,讓學生擁有面對與參與爭議議題的能力。

我們先來看看一個由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所研發的中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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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國際特赦組織通訊WIRE(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特刊) 

本期WIRE專訪Helen Prejean修女,她是羅馬天主教會的修女,也是廢除死刑運動者。她創辦了Survive(倖存)組織,會址設在美國紐奧良,是一個由命案受害者組成的倡議團體。同時她也為待決死囚與命案被害人家屬提供心理諮商。她寫的《越過死亡線:目擊美國的死刑制度》一書,曾獲1993年普立茲獎提名。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既不能被剝奪,也不能被賞賜。人權不是政府看到你做了好事才給予你的,也不能因為你做了壞事就將它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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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珮(國際特赦組織執行秘書)

廢死聯盟今年向青輔會、台北律師公會申請經費補助到南韓進行交流、訪問。

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在廢死聯盟、台權會和其他人權團體長期的支持和努力下,兩年半沒有死刑執行。接下來會如何?我們認為在亞洲國家中,南韓與台灣在政治歷程、社會組成、文化基礎較為類似,而南韓已經十年沒有執行死刑應該可作為台灣的參考。六天五夜的訪問行程,我們拜訪了國際特赦組織韓國分會、天主教人權委員會、律師團體共感、天主教社會矯正委員會、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被害者家屬、提出廢除死刑法案的前國會議員YOO In Tae等。

韓國在2007年12月成為「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countries abolitionist in practice」,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上仍有死刑存在,但實際上沒有死刑的執行已經超過十年。最後一次執行是在第十四任總統金泳三任期結束前,1989年12月30日一次處決了23名死刑犯。至今韓國仍有89個條文可判死刑,多數存在於國家安全法內,因與北韓的特殊關係,只有通敵罪仍是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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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臻(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前言

大部分人所認識的日本,是世界上少數在經濟與文化上足以與美國對抗的國家,同樣地,日本和美國也是目前世界上仍舊執行死刑、並且仍有冤獄產生的現代化民主國家。是什麼原因讓日本無法捨棄這種野蠻、嚴重侵害人權的刑罰制度?究竟日本的死刑制度的真實面貌為何?

國際人權聯盟 (FIDH)曾經於2002年間派出真相調查團到日本進行死刑制度的調查工作,並且於2003年發表調查報告「日本死刑:民主國家不該有的作為」(The Death Penalty in Japan: A Practice Unworthy of a Democracy),直指日本死刑制度的各種問題,並且提出具體改善建議。該報告除了翻譯成日本供日本政府及國內相關單位參考之外,另外還提至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相關國際單位,作為監督日本政策改進的參考。簡要來說,日本死刑制度最被日本與國際人權團體詬病的,便是死刑的秘密主義以及死囚的處遇狀況、警方拘留嫌疑人的「代用監獄」制度,以及上訴制度。今年(2008年)七月底,為檢視日本政府在2003年報告出爐之後,對於死刑制度是否有具體的改進作為,本報告將提至十月間召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與日本官方報告作對比,2009年歐盟與日本高峰會議上,本報告也會是重要的參考文件之一,廢除死刑作為加入歐盟各國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同時也是歐盟評量其他合作國家的考慮,因此日本對於死刑制度的態度與作為,將直接影響到日本在歐洲議會的觀察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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