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死緩制度作為廢除死刑的替代品除死刑
2006-01-03 中國時報
吳志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法務部長施茂林日前表示,在廢除死刑社會仍有疑慮的前提下,法務部正研究是否引進中國大陸特有的「死緩」制度,即對於被判處死刑確定者,可予以暫緩執行,以觀察有無悔悟;如確有悔改,就可獲得減刑免於處死。但以推動廢除死刑者的立場而言,法務部此舉不啻為開倒車的做法,實非所謂逐步廢除死刑的正確之道。
首先,中國大陸雖採取死緩制度,但仍以保留死刑制度為前提,犯罪被告被判處死緩抑或死刑,最後是繫於法院的判決,並非以死緩制度全面取代死刑,故死緩制度既無法緩和中國大陸死刑制則既無法阻止法院繼續判處死刑,亦談不上是合理的逐步廢除死刑之道。退一萬步言,縱令法務部有決心及魄力推動以死緩制度全面取代死刑,我們也認為其中只要仍保留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即不符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我們在此強調的是,若廢除死刑無法一蹴可及,亦應以全面停止執行死刑取代死緩制度,這才是逐步廢除死刑的正確之道。依據國際特赦組織在2005年底的統計資料,目前已有86國全面廢除死刑,11國在平時廢除死刑,25國停止執行死刑,總計已有122個國家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74個國家仍維持死刑。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國家或地區在廢除死刑前,皆曾停止執行死刑,以凝聚社會共識,規劃配套措施,尤其是有助於破除社會治安良窳與死刑存廢關聯,蓋社會治安影響之因素經緯萬端,死刑之社會控制作用,在現代工商社會之實效,尚乏實證研究之基礎。此觀美國廢除死刑與未廢除死刑的各州間,其社會治安與死刑存廢並無因果關係自明。而由於停止執行死刑後,鮮少有未廢除死刑之例,故國際特赦組織在分類上即將其列為事實上已廢除死刑國家之列。香港是少數沒有死刑的華人社會(另一個是澳門),其自1966年停止執行死刑後,直到1993年才正式廢除死刑。而在國際間一個引人矚目的例子便是俄羅斯,其自1996年起即由當時的總統葉爾欽下令為所有死刑停止執行的赦免,繼任的普丁總統雖有強人及威權的外在形象,但亦「蕭規曹隨」地停止執行死刑。而在停止執行死刑近十年後,依據歐洲理事會的訊息,俄羅斯國會可能會一改反對立場,於今年批准在平時廢除死刑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為俄羅斯廢除死刑邁出重要的一步。而在我國,若法務部認為其行政裁量權不足以停止執行死刑,即應促請總統運用赦免權以作為停止執行死刑的依據(必要時應修改赦免法因應之),畢竟陳總統曾再三宣示要推動廢除死刑,但既然無法一蹴可及,那就師法俄羅斯總統葉爾欽及普丁運用赦免權停止執行死刑,免得予人「口惠而實不至」的印象。
再者,死緩制度所強調的犯罪者有無「悔悟」,姑且不論其認定標準及合理觀察時間長短等技術性問題,其正可以突顯廢除死刑的迷思所在。若認同為保障生命權而廢除死刑的理念係一普遍的道德性誡命,廢除死刑即不應附帶任何條件,故在全世界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中,絕大多數(86國)是全面廢除死刑,只有少數國家(11國)是平時廢除死刑,但保留戰時恢復死刑。犯罪者有無「悔悟」,應該是假釋制度的重要依據,亦係監獄教化的努力目標,實不應成為是否廢除死刑的交換或前提條件,這也正是死緩制度除中國大陸以外,未聞其他推動廢除死刑國家所採取的原因之一。
最後,廢除死刑在台灣已淪為「知易行難」,法務部更常以民意阻力為藉口。固然在民主化的社會,民意是否支持往往是政策可否執行的關鍵,在包括已廢除死刑的許多民主國家在內,多數民意往往是反對廢除死刑的,故民主化社會在邏輯上並不代表就是沒有死刑的社會。廢除死刑的國家有基於歷史經驗者(如德國)、有基於區域整合所帶來的國際壓力者(如東歐民主轉型國家),但更多的是政治菁英的價值取捨與判斷(如西歐各國、加拿大及拉丁美洲許多國家),以民意之所趨而廢除死刑者幾未之見。畢竟死刑議題如同許多特殊的弱勢人權保障般,有其反民主多數決的本質,包括立法者在內的政治菁英往往必須扮演「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角色。陳總統及法務部曾再三宣示廢除死刑的人權政策,陳總統甚至在2005年9月初接見國際人權聯盟代表時,希望在「最短時間內」達成零死刑執行的目標。但若要使得「人權立國」的響亮口號,不是只淪為用完即丟的消費品,就不要再弄一個目的曖昧不明的死緩制度,就光明正大的從停止執行死刑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