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死刑犯之之死—淺談死刑存廢問題

蔡雲卿

「死刑犯吞電池,敗血症送命」、「頻說我錯了,判死仍尋死」、「向母告白:懺悔信寄不出」、「法務部加強輔導管制,避免憾事重演」,這是95年1月24日中國時報對於羈押在花蓮看守所死刑犯黃志賢自殺所做的四篇報導的標題,這位死刑犯因連續殺害同居女友、前女友及女友的男性友人,在93年12底,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在此,筆者無意評論黃志賢之罪責,或探究其為何自殺,而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個案,重新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

去年3月,黃志賢曾經向法扶會花蓮分會提出非常上訴的法律扶助,當時會內的法務人員整理這個案件的事實時,發現他連續殺害三條人命,卻仍試圖提出非常上訴而免除死刑,都覺得很憤慨,由此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屬的巨大憤怒和悲痛,雖然這個案件後來在審查委員會一致認為已無任何辯護空間而未准予扶助,但黃志賢仍不放棄希望,並拜託輔導其二年多的榮譽教誨師李居士轉達,他非常希望能夠在他死前,對於其所受懲罰之相關法律規定有一些瞭解,這樣他才會死得瞑目,為了完成他最後的心願,筆者和會內一位法務專員前往花蓮看守所為他解釋相關的法律疑義,在面談的一個多小時,他一再強調當時會犯下這樣的滔天大罪,是因為喝了酒又吃了一些藥物,才會完全失去理性,對此,他有無限的悔意,但死刑判決已三審定讞。

生命權的剝奪為刑罰方式中最重者,故又稱為極刑。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者死。許多受害團體認為,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了實現社會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復被害人或其遺族的悲痛,並可避免其繼續危害社會,同時他們也肯認死刑的威嚇效果。當然在台灣的社會,也有一些反對死刑團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或個人,他們期待台灣是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所有的個人不論是受害者或加害者都能夠活的有尊嚴,並可平衡兼顧兩者的人權,因為生命權是身為人最可貴的核心價值,然死刑的存在就等同是在告訴我們的大眾,只要正當理由就可以殺人,可是誰可以完全確保司法的公正及正確性呢

也許,我們可以好好思考以上對於死刑存廢問題的正反意見,而不必急著得出結論,畢竟這並非簡單的是非題,而是一個嚴肅的價值論斷,我們不確定死刑的存在,是否確實有遏阻的作用,因為在有死刑的國家中(包括台灣),犯罪率並沒有因此而降低,此即誠如黃志賢所說的:「他當時已失去理性」,而許多的謀殺案或重大犯罪通常世人在非理性的心理狀態下產生的,在理性還存在時,也許他們會懼怕死刑的存在,然一旦人性其他的負面情緒,掩蓋過在理性時所對死刑的害怕恐懼,這些犯罪者就不管這麼多了。

我們也不確定死刑的執行,是否可以平復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悲傷情緒,因為創傷在悲劇發生的那一刻起,它就像是活火山一樣的隨時準備爆發,有些人終其一生都是在悲痛的情緒中度過。但如果一個死刑犯在被結束生命之前,終於大徹大悟,我們為何不能夠寬容的看待這個重生的生命,而非得一命償一命呢?一位死刑犯之死,好像是罪有應得,其實是一個重要的人權議題。

(本文作者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