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觀點

觀念平台-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

  • 2010-03-17 中國時報 【張娟芬】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牴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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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與民主政治

黃默 

近日來,廢除死刑的問題又被提出來,受到各方的矚目。最早是立法委員吳育昇質疑已經受到定讞的死刑犯應該依法執行死刑。其後,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在立法院作證時,表示他同意廢除死刑,但也認為定讞的死刑犯應該依法執行。

法務部長王清峰隨之寫了一篇文章,公開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引來許多的批評與指責,要求她立刻請辭下台。民調也一面倒,70%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只有12%贊成廢除死刑。那我們又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 

死刑這個議題,牽涉的層面非常地廣。我只就廢除死刑與民主政治的關係,提出幾點淺近的看法。

廢除死刑攸關台灣社會的動向與願景,是大家的事情。近十年來,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政策,並沒有因為政黨輪替而有所改變。誠然,廢除死刑是一件很艱辛的工作,尤其我們傳統的觀念重視亂世用重典,而殺人償命的想法也根深蒂固,需要長久的教育與宣導,才能改變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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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面臨的困難與機遇

江天勇   2010/2/25

(編按:本文為江天勇律師參加第四屆世界反死刑大會,於"全球廢除死刑的下一步挑戰,以美國、日本、中國及伊朗為例"會議中擔任發言人的完整發言稿) 

國際廢除死刑運動取得很大的成績,可中國2008年12月通過對聯合國關於全球範圍內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投反對票,再次表明中國政府對待死刑的態度,即堅定的保留死刑。儘管中國最高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收回了死刑復核權,中國的死刑有了較統一和嚴格的標準,這應該是中國在死刑問題上一個進步;但廢除死刑對當下的中國來說面臨著種種困難。 

廢除死刑運動在中國面臨的困難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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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2010-03-14
中國時報【謝世民】

      死刑存廢在台灣已討論很久了,不論主張廢除死刑者提出多少理由,似乎都沒什麼用(雖然這些理由對國際多數國家的多數人民都具說服力),反對廢除死刑的民 眾在台灣仍然是多數。反對廢除死刑者,有志一同,超越政黨、省籍、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為何如此?

     從各種論述來看,這是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者心中有一種非常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惡徒的罪行令人髮指,死有餘辜,讓惡徒活著由我們 供養,不啻社會公然背棄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若對他們寬恕,更是對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他們而言,殺人償命是天道天理,而廢除死刑等於縱容惡徒、鼓勵犯 罪、漠視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他們很難想像為什麼有人會主張廢除死刑,除非說這些人根本就是邪惡、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輩,或者頭腦糊塗了,誤把惡徒的人權置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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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與廢除死刑

李仰桓


廢除死刑已經是很明確的國際趨勢。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看,禁止死刑極有可能在不久的未來發展成一項「強制規範」(preemptory rule, jus cogens),即不論在任何狀況下,都不能使用死刑,就像我們現在已經絕對禁止酷刑和奴役他人一樣。而從成立以來,便主導國際人權標準制訂的聯合國,在死刑議題上持什麼樣的態度,是我們應該加以關注的問題。

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之際,全球只有少數國家廢除死刑。但在1948年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起草宣言的代表其實已多少認知到,廢除死刑將會是一股持續發展的國際趨勢。因此,雖然以當時的國際氛圍,還不可能明確地將廢除死刑寫進世界人權宣言,但在當時的人權委員會主席羅斯福夫人協調下,世界人權宣言的生命權條款(第三條),特意使用一種較抽象、籠統式的陳述方式(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為廢除死刑留下詮釋的空間,以免宣言本身反而成為廢除死刑的障礙。

起草代表們的判斷,在往後的發展裡逐漸得到印證。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一般意見書中,已明確說明公約的立場在於促進全球的死刑廢除。而聯合國大會更在多數支持的情況下,連續在2007年與2008年都通過全球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一般都同意,暫停執行死刑是邁向廢除死刑的重要過程,所以這兩項決議可視為聯合國支持廢除死刑的進一步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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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爭辯廢除死刑之外該思考的課題

    * 2010-03-11
    * 中國時報

      法務部長王清峰部長以〈理性與寬恕〉為題公開撰文呼籲暫停執行死刑。王部長一向主張廢除死刑,她上任之後,法務部也持續推動她上任之後即已確立「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日前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因被提名擔任檢察總長在立法院與立委對話,說到他贊成廢除死刑,但認為在死刑廢除前,已定讞者應予執行。王清峰鄭重撰文表達立場,緣由在此。

     逐步廢除死刑,是近十年來,未因執政黨更易而由政府持續採取的政策。由於法典中仍有死刑存在,法院也於數年之間,累積判決了四十餘起死刑確定,法務部長應否簽署執行死刑命令,遂成一項議題。黃世銘身為次長,公開說出與部長理念並不一致的想法,並不尋常;王清峰部長則表示可以理解,不會稍減她對次長的尊重,這是具體展現理性與寬容;法務部長面對政策是非勇於取捨,於是又一次將台灣在死刑問題上何去何從的嚴肅考驗,端上檯面。

     死刑,同時涉及了民主與法治的辯論。贊成死刑的人士經常以為死刑是民意的要求,主張廢除死刑與停止執行死刑違反民意。死刑的反對者,則傾向認為廢除死刑之後的替代途徑很多,簡單二分法的民意測驗並不可恃;而且死刑過於絕對,犯錯的危險又高,不是單純交由民意可以決定的問題。此類辯論,不但在台灣,而且在全世界長期進行,不絕於耳;然而進入廿一世紀之後,全面廢除死刑,似乎已是地球村裡的共同發展趨勢。在台灣去年由立法院制定兩項人格公約施行法,將被目為普世人權憲章之兩項人格公約引入我國法制,而且要求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之前全面修改現行法令規章以求配合之後,死刑的執行,也已成台灣必須改弦易轍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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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

「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

法國大文豪 維克多 雨果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

印度聖雄 甘地 
王清峰99.3.9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是一例(附件1),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附件2),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 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 年753 人,98 年是512 人(減少32%)(附件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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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不能不執行死刑?

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翁國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 )

黃瑞明教授日前於〈無聲大眾對死刑的心聲〉一文中,直指由前任法務部長施茂林至現任王清峰部長不批准死刑執行的行為已涉及瀆職,並主張王部長已涉嫌觸犯刑法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之罪,應由地檢署主動偵查。黃教授的觀點或許代表部分法律人對我國死刑存廢的意見,但不無商榷餘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並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而刑法第127條「違法不執行刑罰」罪所謂的「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應僅包括指揮執行刑罰的檢察官及實際負責執行的監獄官;至於法務部長僅是司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而已,恐怕難以單憑刑事訴訟法授予批准死刑執行的權力,就在文義上直接將法務部長定位為「執行刑罰」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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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死刑 與國際接軌
◎ 林峯正

被尊稱為法國廢止死刑之父,也是《為廢除死刑而戰》一書的作者巴丹戴爾最近說過,在法國廢止死刑的1981年,如果不是瘋了,有誰敢預測到了2010年,在這個地球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廢止死刑。

這個說法清楚地闡明了,廢止死刑運動在短短的三十年間,成功席捲全球,並已經將廢止死刑國家的數目推進到接近一百四十個。2007年開始,接連二年的12月 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呼籲全世界仍有死刑的國家應立即停止執行,因為死刑違反人性尊嚴。2007年的決議有104個國家贊成,隔年的決議受到更多國家的支持。今年,以歐盟為主的已廢止死刑國家,仍努力要第三度在聯合國通過類似的決議,並希望能在不久的將來讓死刑從地球上消失,就好像世界衛生組織在幾十年內消滅危害眾多兒童健康的小兒麻痺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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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死刑

是全球的承諾,更是台灣的承諾 

葉亭君(台灣人權促進會政策倡議部主任) 

2010年在日內瓦舉行的第四屆廢除死刑大會,再次確認了廢除死刑,及過渡性的停止執行死刑(moratorium),已經是不可逆行的全球趨勢。尤其在上一次(2007)的廢除死刑大會之後,2008、2009兩年聯合國大會分別作出兩次決議,在106個國家響應之下,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

為了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議定書」(the 2nd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提出後續政策建議,自1975年開始,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每五年一度的死刑報告(the UN quinquennial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on Capital Punishment),國際死刑研究專家、也是該報告的諮詢對象及撰寫人William Schabas,在本次大會中先行透漏了2010年第八次報告的結果。 

死刑執行人數持續下降

去年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在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聯合國的統計數字為151個,剩下的47國中,只剩20個國家還在執行死刑。過去五年中,仍維持執行死刑的國家的執行數字,皆呈現下降,只有伊朗、伊拉克及日本呈現上昇。在2005的第七次報告中,仍瘋狂執行死刑的國家如埃及與新加坡,也因為上一份報告的壓力,執行人數大幅下降,新加坡過去每年維持十多人執行,去年,降到三人。 

另一個值得留意的現象,是過去五年中,首度沒有任何國家,在維持一段時間實際上不執行死刑後,又重新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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