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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元刊登於2012年5月14日蘋果日報
⊙張娟芬
日前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衝冠一怒,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及柯居財案的判決違反公平正義,而預告六月四日要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
筆者於《廢話電子報》評論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時已指出,該決議內容進步而體制錯亂。內容進步,因為審檢各司其職,法院才有公平可言。但體制錯亂,因為最高法院以「統一法律見解」為名,實質上凌駕了立法。諸位檢察官也認為最高法院有逾越分際之嫌,這一點上我們看法相同。
但檢察官之怒,與其說是堅持體制,不如說是堅持「審檢一家」。陳瑞仁檢察官對記者表示,一九九八年「檢察官的五四運動」,就是抗議當時《法官法》草案未納入檢察官;而六四靜坐是這一延續。這說明了檢察官的司法理想藍圖裡,是法官與檢察官一家親。最高法院決議是朝向「審檢分家」的一小步,因此干犯檢察官之怒。
鄭性澤案 廢死聯盟盼再審
【國內社會】2012-05-12 16:50:40 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2日電)遭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被控在台中一場警匪槍戰中,開槍擊斃員警;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天召開記者會,以全案仍有諸多疑點盼獲再審。鄭母說,希望盡快等到他「幫我過母親節」。
鄭性澤於民國91年間和友人去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一名羅姓男子突然開槍,員警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男及一名蘇姓員警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蘇姓員警開槍的凶手,因而於民國95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楊鎮宇
五月六日,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舉辦的活動「刁民上法院」,邀請六位刁民來分享刁民是如何長成的。
若覺得「刁民」這說法太胡鬧,其實也可以換個說法。五月六日,廢除死刑聯盟舉辦了「社會運動與法律」研討會,邀請六位具有批判意識的行動者,分享他們各自對「社會運動與法律的關聯」的看法。
上頭這兩種說法,後者看來「中立」,前者則好似「刁民養成班」。由此可知文字的書寫策略是有立場的(不過,「中立」也是一種立場)。面對繁複的法律文字,採用「刁民」立場有個好處,簡單的說是「鑽法律漏洞」,但整體來說就是「不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心態,有助於你我更認識法律。
⊙潘俞安
張娟芬
過去一年,台灣的司法制度經歷了前所未有的、來自民間的反彈。民眾的怒火有多熾烈,適足以顯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是多殷切。我也想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下,一個法律的局外人,對於司法制度,尤其是檢察官的角色,有什麼期待。
在審、檢、辯三方中,檢察官與媒體的互動最密切,司法記者高度仰賴檢察官提供的訊息。在司法案件上,檢察官的意見,是能見度最高,也是最具公信力的訊息來源;在媒體上,最具權威性的法律知識來源,就是檢察官。在老百姓眼中,檢察官就代表法律。檢察官一職,動見觀瞻,自不在話下。
不久前的連勝文槍擊案,很適合作為一個例子,讓我們來看看檢察官的角色。檢察官對於行兇的林正偉求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六項說,如果不是最嚴重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原文是the most serious crimes。林正偉槍傷連勝文,是殺人未遂;流彈殺死在場的民眾,檢方論以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如此論罪已經令人驚訝。
據報載,檢方表示,對林正偉求處死刑的原因是他說:「如果還有下次,我不會採取這種做法。」檢方竟然將這句話解讀為:「犯此案已經太過驚世駭俗,竟然還想到『下一次』」!?量處死刑所根據的,竟然是掐頭去尾的被告自白,而且活生生的將被告表達悔意的話語,扭曲為「不知悔悟」,加重求刑。
亞太地區國家的死刑狀況 資料來源:ADPAN(亞洲反死刑網絡)
1. 對所有罪行都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17國):國家的所有法律都沒有死刑的存在
澳洲、不丹、柬埔寨、庫克群島、基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尼泊爾、紐西蘭、紐埃、帕勞、菲律賓、薩摩亞、所羅門群島、東帝汶、圖瓦盧、瓦努阿圖
【廢聲廢影】書、電影、音樂、戲劇;所有藝術,都是生命的藝術。
⊙徐沛然
【廢話回音】我們吠完換你吠。
傷心之後
【法庭江湖】形形色色,悲歡離合。狂嘯低吟,冷眼熱心。
⊙翁國彥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就是蓄意加深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或仇視。
日前公布了「國家人權報告」,檢視兩公約在台灣的具體施行狀況。報告寫得怎麼樣呢?兩位醫界朋友的臉書對話,說明了一切: 黃嵩立:「大家等待的是理性與感性,沒想到拿到的是傲慢與偏見。」黃怡碧:「所以當天下午大家才會把台大校友會館變咆哮山莊。」
【今日我最白】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林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