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前言】

最高法院決議做成至今,已經半年了,可是各界的辯論還是沒有止息。辯論是好事。繼續挖掘下去,會發現這個問題反映出各方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踐,有不同的理解;對法院與法官的角色,也有不同的期待。這一期由本刊(廢話電子報)主編張娟芬專訪審、檢、辯三方,希望能呈現不同觀點,並刺激更進一步的思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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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斷頭台》這本書是卡繆(Albert Camus)於1957年發表的,同年他獲得諾貝爾文學獎。

無境文化於2012年3月重新於台灣翻譯出本這本書,並且增加了張寧教授的附錄<考論死刑>。

本書的翻譯者石武耕寫了一篇代譯序:在找到自己的答案之前,我想先看看人家的

或許,在找到你的答案之前,也可以先看看石武耕的。(請下載文末的附加檔案閱讀,版權為無境文化所有,請勿任意散佈轉載)

若您對《思索斷頭台》這本書有興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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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tticus ~

The Government has proposed amendments to abolish certain mandatory provisions in the Misuse of Drugs Act.

The proposals will make drug trafficking offenses by drug mules no longer punishable with a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but will instead provide discretion for the courts to provide a term of life imprisonment with caning provided that the drug mule cooperates substantively with the Central Narcotics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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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欣憓新加坡9日專電)新加坡政府準備修法,讓運送毒品的人不再只有死刑一條路。如果運毒者不涉及其他犯罪行為,且願意和政府合作或是精神有問題,法院可斟酌判處無期徒刑。

新加坡對毒品的管控極為嚴格,依照新加坡現行法規,販賣或運送超過15克純海洛因或500公克大麻的人一旦被抓到,就是唯一死刑。

新加坡副總理兼內政部長張志賢今天在國會表示,長久以來,死刑是司法系統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新加坡人知道死刑的威嚇作用,也支持死刑。因為有死刑,犯罪和毒品在新加坡得以受到控制。

張志賢說,內政部從2010年底開始研究死刑的運用,2011年中開始,內政部全面檢討毒品犯罪現狀和死刑規定,法院判決的所有死刑在那之後都暫停執行。

他說,政府準備修法賦予法院自行斟酌的權力,首要條件就是運毒犯只負責運毒,而沒有負責供應或分配毒品,符合這個條件後,運毒犯如果願意和政府合作,或是本身精神有問題,法院可以斟酌判處運毒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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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5, 2012

Secrecy makes death penalty worse: prisoner rights advocate

Kyodo

NEW YORK — As a country with the death penalty, Japan stands out for the secrecy that surrounds its practice, according to a Japanese advocate for prisoners' rights who spoke Tuesday at the United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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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鄭性澤案

⊙筒翔君

假想你是鄭性澤案的承審法官,望著桌上堆疊如小山的卷宗時,該如何思 考和審理?依照刑法的規定,你最起碼需要確認殺警的行為確實是鄭性澤所為,進而論罪科刑。

作為法官,你不是全能的神在案發現場,看著事件歷歷在目地呈現;你打開辦公桌的抽屜,不會有時光機帶你回到現場。所以,你就像一名歷史學研究者,從卷宗和審判現場拼湊當時的事實,從有限的證據來判斷到底是不是鄭性澤所為?

鄭性澤案現場重建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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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審檢未能分立、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混淆,是當今台灣司法的大問題。今年年初的最高法院決議,以及隨後檢察官的六四靜坐,本刊已於第一期第九期第十期持續地討論。

一則劃清審檢界線的決議,似乎演變成一場審檢之間的鬥法。昨日最高檢察署發表意見書抨擊最高法院決議;今天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則立場強硬地回擊。根據報紙報導,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批評,「檢察官起訴不能『草率』,如果沿襲舊例,因『有合理懷疑』,即行起訴,此後袖手旁觀,依賴法院補足、判罪,是不夠嚴謹、不合時宜的做法。」說得好!檢察官「袖手旁觀」,正是問題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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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拍攝::謝仁郡

  2012年5月18日早上11:00高院再次宣判徐自強無期徒刑;中午回到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召開應變會議;晚上10:00聲援團體聚集在土城看守所等待徐自強因為速審法羈押不能超過8年的規定而被釋放;5月19日凌晨,徐自強走出土城看守所大門,所有媒體一湧而上,場面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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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變小姐

⊙任君逸

  這個回饋寫得真好,而且很有意思。我提供一些你說的法律規定,讓你在運用上多一點素材可以發揮與深入。你同學講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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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我們的司法公民記者培訓「廢字第一號」,於六月十日光榮結訓!本來五月中就該結束了,但是欲罷不能,追加了三堂課。六月十日是我們的成果發表會,並將於會中頒發新聞獎給表現最傑出的一組。在此刊出「廢字第一號」的臉書對話一則,用深入淺出的語言,討論「自白」的證明力。彷彿爐邊閒話,但卻直指冤案的核心,破解自白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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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琇琪

  其實關於自白這一部分,我心中一直有疑問,因為覺得嘴巴說出的話,一點證據都沒有,根本不知道說話人心中和腦袋瓜會想些什麼,而且話語是一個很奇妙的東西,它或許是因為被別人脅迫,或許基於人情壓力什麼的,反正有很多原因啦,一點都說不準。覺得把自白當作證物,似乎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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