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電子報

編按:讓我們一起來做一個生氣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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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菁、盧萍

是的,十二年了,盧正等了十二年,屬於他的正義始終沒有來。

八月時,知道文藝團體和人權團體要幫盧正辦一場活動,執行長欣怡希望我們能將十二年來的煎熬和遺憾寫成文字,文字限制在一千字以內;真心說,我們每年每月每日都在思念盧正,要將心中十二年來的煎熬和思念濃縮在一千字裡,對文筆不好的我們來說,真的非常困難。因為,盧正的冤死對我們家人來說分分秒秒都是煎熬,無時無刻都帶著遺憾,這些年來,對他的思念沒有一日停止過。

父親在今年三月往生了,但盧正的事,讓老父親這十幾年來無法平靜的好好睡上一覺,到臨走前仍痛恨台灣司法沒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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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昇佑(綠黨中執委)

「死刑廢除」的主張之所以難為社會共識,從來都不是各種學理上的論據充足與否的問題,而是在社會道德情感上能否被接受。不可諱言,在人們素樸的道德感和正義感中,「報復」向來都是體現「正義」最直觀的方式,因此,面對那些惡行重大的犯罪者,人們很容易就會認同唯有處以「死刑」,才是對受害者家屬「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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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書琴

家事調解室外的等候走廊上,當事人們無可避免地同處在一個空間等候調解。鬧離婚的夫妻與他們各自帶來的親友應援團們,眼神絕不交會,卻有相同的表情:滿是怒氣,或故做冷漠。

對這些人的家庭紛爭,法律為他們做的,到底是太多還是太少?

我並非不知道當事人的眼淚與事件的重量,但每每看完一個個熱鍋上的家庭,我不斷問我自己,這些家事事件中的「法律」到底是什麼?

我想,這個「法律」與其他領域的「法律」,應該不一樣。我想講個故事:

三十歲出頭的甲男和媽媽甲母一起來法院,說是因為與年紀相當的太太乙女個性不合,並懷疑太太有外遇,所以來法院請求離婚。甲男話不多,拿出皺皺的一張紙,上面已有雙方簽名、只少了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說這是之前兩人吵架時簽好的,但後來乙女又反悔。甲母說,甲男比較不會講話,個性也比較軟弱,什麼事都讓乙女,所以今天甲母特地陪甲男來,免得甲男吃虧。在調解室裡,甲母推著甲男說:「人家問什麼,你就大聲說呀,你說呀,法官會幫你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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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有恆

七月份怕死讀書會閱讀的是探討懲罰與社會控制的經典作品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作者David W. Garland分析英美兩國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影響刑事制裁制度的改變,探討兩國刑罰-福利主義與嚴罰性司法變遷過程背後的社會成因。

英美刑事司法的演變-刑罰-福利主義的興起

    Garland指出,歐美在建立主權國家的過程中,將原本由民間私自裁決與懲罰罪犯的權利收歸國有,並且建立起警察、檢察、法院與監獄,當時對於罪犯的的懲罰建立在社會大眾的憤慨情緒,並且透過嚴刑峻罰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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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
——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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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思彬

我支持死刑,死刑是對加害人的報復,而報復是承認加害人的人性並課以相符責任,如此,才能平等對待加害與受害雙方,而求得公平正義。然而,依據廢死聯盟所提供的資訊,我主張鄭性澤一案確有必要再審,而死刑的存廢值得再討論。

鄭案可能牽涉警方不當刑求,其自白應不具證據力,且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鄭殺人,但法院卻依據自由心證、鄭的自白與相關證據判決鄭死刑。江國慶案的前車之鑑猶在,豈能眼看鄭成為江國慶第二?因此,我要求法院必須重新審理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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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旦行報導

⊙吳佳臻、林欣怡

        今年(2012)是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的十歲生日,6月16~17日在約旦舉辦大會。

        進入飯店打開床頭櫃,看到的不是聖經而是可蘭經。想起一位信奉伊斯蘭教的朋友曾經說,「可蘭經中,強調寬恕與憐憫而不是報復。」在台灣的我們對於伊斯蘭教的瞭解很少,對穆斯林的偏見卻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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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銘

    近代自由民主社會立基於以下這個社會想像:每個個人透過彼此平等和互惠的合作,每個人都有平等機會實現,他自由選擇的人生目的。

    因為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政治原則,必須訴諸成員可以共享的道德公約數。因此基於尊重人生目的的多元性和平等性,公民可以分享的基本道德公約數,必須是實現任何人生目的都必須要確保的基本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保存」。

    「生命保存」如果是公民的個別的人生追求中,可共同接受的最重要的善,「剝奪生命」便是最大的惡。當我們把共同必須接受的最大的善與惡,限制在生命的保存與剝奪,而不是其他的生活方式或目標,自由民主社會便解放了個人行為的自由與多元空間。

    因此,死刑作為「剝奪生命」的刑罰,是我們加諸在罪犯身上的最大的惡。所謂趨善避惡,最大的惡是人們最極力避免的對象。作為最大的惡,本於它的定義,死刑對於阻止未來的犯罪,有最大的嚇阻效果;對於滿足最惡的犯罪的應報,死刑也是最嚴厲的懲罰。這是為什麼近代自由民主社會的政治權力的基準是死刑。洛克說:「政治權力,就是制定相關死刑的法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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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汀笙

這一場法庭辯論,因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處死刑,就量刑的部分應該加以審酌並說明更堅強的理由,所以才會有這次的更審機會。這幾年來,廢除死刑運動強調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認定應該加以分離,量刑部分需要有一套實質審理程序。因為許多審判往往在犯罪事實確立之後,刑度部分卻猶如抽籤一樣,一下子生,一下子死,生與死之間看不到法院的邏輯和理由。廢死聯盟自2006年左右開始,針對量刑部份要求釋憲和立法,現在看到最高法院判決,彷彿有了一絲希望。坐在旁聽席的我很期待看到具體且實質的量刑辯論。雙方各自訴求被判死刑或不被判死刑,都應該秉持著一定的理由方能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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