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述

「人神共憤」取決於媒體的報導,但媒體設定議題時,心裡想的可不是犯行輕重或公平正義,而是收視率。因此,魔女的條件為何?一言以蔽之,媒體有興趣妖魔化的就是魔女。

~法務部長說:「人神共憤者優先執行!」人神共憤?人神共混?兩顆子彈最好混。~

⊙吳中其

被控殺害三人的女子林于如,二審被改判無期徒刑。你不知道林于如是誰?媒體封她為「驚世媳婦」,這樣說你就想起來了吧!

量刑沒有標準,是台灣司法制度的嚴重缺失。在一般案件,只是多坐或少坐幾年牢的差別;在死刑案件,卻是生與死的差別。翁國彥律師表示:「這則新聞再次突顯台灣死刑判決的恣意、標準浮動不一,甚至存在性別、階級歧視。從潘明秀、洪曉慧再到林于如,女性殺害多人還是很少判死刑。已定讞的死刑犯都是男性,卻有很多是初犯、被害人只有一人,但被判死刑(例如下表的王O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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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最高法院日前做成決議,今後,法官不會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樣公不公平呢?

乍聽之下,不公平。案子當然要查得越清楚越好,把壞人繩之以法,以安慰被害人,不是嗎?

案子要查清楚是對的。但誰應該把案子查清楚?如果是《包青天》的法庭,那當然是這位黑面判官大顯神通。但是現代的法庭,是三足鼎立:檢察官代表原告,辯護律師代表被告,雙方互相抗衡;法官應該居於兩者之上,中立仲裁。如果法庭是一場球賽的話,檢察官是攻擊方,辯護律師是防守方,法官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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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文 / 林欣怡

風間聰,一位居住在紐約的日籍攝影師,2005年來台拍攝徐自強後,自此,「帶著徐自強」走遍世界,訴說著台灣的故事…

今年(2011年)10月,受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之邀,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VFHR)再次來台分享屬於被害人的故事,風間聰是這次活動的主要策劃人之一。他問,可否去見徐自強?

上次見面已經是六年前,參與國際人權聯盟(FIDH)對台灣死刑狀況的調查行動,風間聰在台北看守所第一次見到徐自強,並且拍攝了照片。這些黑白照片辦隨著風間聰的演講,讓美洲、歐洲、亞洲的人,認識了徐自強,也瞭解到台灣死刑制度的可怕。

10月21日早上,前往土城看守所的路上,風間聰藏不住興奮,我們打電話給徐媽媽問好。進入會面室,和徐自強隔著一張桌子,伸長著手,風間聰用力的握住徐自強的手,似乎想要藉由手上的溫度、不用語言就傳達心中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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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ESOURCE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Releases "Capital Punishment, 2010"

On December 20, th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released its annual set of statistical tables on the death penalt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vering information for 2010. Hightlights from the report 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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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管理替代死刑刑期(也就是無期徒刑)的系統自從1965年後經歷了不少改變。在一開始的時候,根據過去從獲死刑緩刑的罪犯所確立的傳統,就是讓緩刑犯得到無期徒刑的判決,且由內政大臣與首席法官及該案主審法官(若可聯繫的話)協商後決定罪犯應監禁多長時間才能滿足補償受害人及阻嚇犯罪的需要,然後必須判斷罪犯是否可被安全的釋放而不會對公眾帶來暴力罪行的風險。但為了支持廢止死刑,當時的首席法官認為過去會被判死刑的人將會被判無期徒刑,因此在那些案件中的「無期徒刑應更像無期」32。1965年的法案賦予了法院規定罪犯在被考慮釋放前最低刑期的權力。事實上,在接下來的11年內,這權力在938件謀殺判定案中只被用了78次(8%),且不是用於最惡名昭彰的案件上。33

罪犯在釋放後持有假釋證,接受一名假釋署官員的監視,且若展現任何危險行為的跡象則必須接受召回監獄,換句話說罪犯終生受制於政府控制,但或許不會被終生監禁,而的確很少謀殺犯不在一段時間後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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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於1964年重返執政,新的首相Harold Wilson曾保證要在當選後,讓一個廢止死刑的議員個人提案進入議程。 在一場沒有黨鞭的投票中,Silverman 法案在下議院獲得355票對170票比數通過,在上議院則獲得超過多數一百票通過。而這次,首席法官告訴上議院,他及所有王座法庭的法官一致認為死刑應該廢除,因為殺人罪法造成了太多荒謬的案例及不公,而他們因此感到「全然的噁心」25。

該案無限期延長,則死刑暫停期會於1970年月31日終止,這在實際上已是死刑作為謀殺罪刑罰的終結。在1969年下議院以343票比185票通過無限期延長1965年法案;上議院則先就延長三年試驗期投票,該案遭到否決後,上議院無異議通過1965年法案的無限期延長。所以如同犯罪學家Andrew Rutherford指出,「保守黨國會議員的觀念大轉變…自五零年代中期,多數的英國菁英階層皆抱持著堅定的廢除死刑態度。26」 值得注意到的是,廢死立法的壓力來自於精英階層而非一般大眾,多數的大眾仍支持以死刑來懲罰謀殺犯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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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告發表時,保守黨再度的成為執政黨,由於他們大致上贊成甚麼都不變,於是他們便慢慢的拖時間。一直到兩年後,該報告才在下議院中獲得辯論,而一個暫停執行死刑五年的提案以245票比214票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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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黨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大選中大勝且贏得執政權,死刑廢除主張者有理由認定他們就要立即成功了。在1938年刑事司法草案因遭到反對而撤銷之前,廢除主義者確實使一項動議獲得了一些支持,動議要求下議院非戰時期中執行一個為期五年的暫停執行死刑試驗。但戰後的工黨內閣在考量該議題六次後,決定不要在他們1947年提出的旗艦法案「刑事司法法草案」中包含廢除死刑,雖然工黨在下議院佔有多數且可通過該議案,內閣卻一致認為廢除死刑具有過度爭議性,且正確地判斷即使該法案能夠在下議院獲得通過,在保守黨占絕對多數的上議院也將受到強烈的抵制,並引發一場曠日廢時的憲政鬥爭。工黨不允許廢除死刑的鬥爭影響到其他將創設福利國的社會政策立法。換句話說,廢除死刑並不是工黨改革政府的首要任務。當時「不是廢除死刑的時機」19。Radzinowicz認為工黨政府也擔心廢除死刑不符民意,由其是工黨基層支持者的民意,因而廢除死刑可能讓保守黨從中獲利。當一位工黨的後座議員同時是位可畏的律師Sidney Silverman在1948年刑事司法法草案辯論時另加了一條法條,下議院雖以245票對222票通過,卻只有14名保守黨議員贊成,且有75名工黨議員反對。

該法條在上議院以181票比28票大敗。首席法官Goddard 爵士以判刑嚴厲著名,堅稱王座法庭的二十名法官(專管刑事案件)都不贊成「進一步的弱化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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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來的五十年中,完全廢除死刑運動並沒有重大進展,直到1929年第一個工黨執政政府在下議院成立了一個特設委員會,以來「考量死刑的問題…並報告在現行規範死刑判決的法律中是否有任何其他刑罰能夠替代死刑,且若有該種刑罰,其刑罰性質為何?」委員會上僅過半數(六名工黨及兩名自由黨委員)的決議建議在五年的試驗期間廢除死刑,且以受緩刑死刑犯所獲的無期徒刑取代之。但七名保守黨委員辭去委員會職務並拒絕在報告上簽名。 Leon Radzinowicz認為這是「政治立場爭執的種子」且對接下來三十五年造成「癱瘓效應」18。的確,在接近十年後,當保守黨政府在1938年提出一部針對監獄改革及廢除體罰的刑事司法法草案,卻拒絕支持一條暫停死刑的法條。


18 See the interest account by Leon Radzinowicz, Adventures in Criminology, London, Routledge,
1998, at p.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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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4年,英國成立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調查關於死刑的法律,實質上就是謀殺罪法律的「規範與運作」以及「執行死刑的方式」。廢除死刑主張者認為這是一個徹底廢除死刑的機會。但是12名委員只有四名是堅定的死刑廢除主張者,只能就在普通法中謀殺罪的定義達成共識,而該定義為「惡意且預謀非法殺害其他人」,這個結果並不能讓人滿意,因為法院在過去用此定義作了擴大解釋。謀殺(當時適用
強制死刑)當然可能包括多種形式並涉及不同程度的責任以及對社會道德的違背。

事實上幾乎在委員會上作證的所有人都贊成至少對關於謀殺罪的法律進行修改,因為這種修改可以影響到對謀殺罪的懲罰,目的是讓死刑僅適用於那些真正值得被判處死刑的謀殺罪。皇家委員們建議像美國數州一樣將謀殺罪分為兩級:可被判死刑謀殺罪及非死刑謀殺罪。可被判死刑謀殺罪應當要有明確的惡意預謀,此種惡意必須由陪審團確認為事實,另外謀殺犯若犯下相關的縱火罪、強姦罪、竊盜罪、搶劫
罪或海盜罪,則該謀殺罪亦為可被判為死刑罪13。但國會對此提議並不熱衷,而有影響力的刑法學者JamesStephen也反對「謀殺分級制」。他希望謀殺的定義能夠與大眾所認知「真正的謀殺」相符。由於無法在謀殺相關法律上定義何為「可被判死刑」或「完全不應被判死刑」之罪,這問題在接下來的一百年繼續糾纏著死刑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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