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個預期中毫無希望的折衷方案
在報告發表時,保守黨再度的成為執政黨,由於他們大致上贊成甚麼都不變,於是他們便慢慢的拖時間。一直到兩年後,該報告才在下議院中獲得辯論,而一個暫停執行死刑五年的提案以245票比214票遭到否決。
然而,氣氛已然改變,政府在政治考量上也不可能繼續無視該議題。社會上因三件處死案而激起了辯論。第一個是Timothy Evans的案件,他的智力有限,卻承認殺死自己妻子及幼兒後且於1950年遭處死,但社會卻在三年後震驚的發現殺死Evans妻子與幼兒的應該是一個與他們同住一屋,名叫John Christie的連續殺女人狂。Evans在1966年獲得死後赦免。 接下來是一名19歲Derek Bentley案,他只有11歲的心智年齡。他於1953年遭到處死,因他與16歲的共犯Christopher Craig 參與了一場倉庫的竊盜案。Craig 在竊盜過程槍殺了一名警察,而Bentley在警察被射殺時已被拘捕了15分鐘,判處死刑的原因是他在拘捕前喊了 “Let him have it Chris”(譯按:這句話在不同語氣下可能是「Chris把槍給他」或「Chris給他一槍」)。Bentley是否說過這句話仍屬爭議,但即便他說過這話,也是在警察被射殺十五分鐘前所說的,且他的意思應為「把槍給他」而非要他射殺無武裝的警察。這案件造成社會對Bentley的普遍同情(他在1998年獲得死後平反) ,Craig因當時仍未成年而獲判「監護等候女王陛下發落」,他在服刑十年後過了一個清白的一生。社會對Ruth Ellis 的同情可能更為強烈,她於1955年遭到處死,因為她犯了法國人會稱為情殺的罪:槍殺了對她不忠的情人(當時也造成一位路人的輕傷)。
這些案件所造成的社會不安情緒導致了全國廢止死刑運動的成立,且在1956年1月便招募了三萬會員。廢止死刑的壓力再次的回到下議院,而在1956年2月,另一名工黨後座議員贊成休止死刑執行的提案獲得293票比262票比數的通過,這一次有48名保守黨議員投下贊成票。但再一次的,該案遭到了上議院的否決,且保守黨政府接受了該結果。保守黨政府並決定推出針對可判死刑謀殺罪的版本,完全不顧皇家委員會之前的結論,政府仍堅持立法 - 1957年的殺人罪法 - 這法試圖定義一個小範圍的強制性死刑謀殺罪。這種「最嚴重」的罪包含協助竊盜或搶劫的謀殺、使用槍械或爆炸物的謀殺、警察或獄警的謀殺、或多重謀殺。這些謀殺種類被認為應該會由「職業罪犯」所犯,不會是因一時情緒衝動或突然喪失控制能力而犯,是經由詳細預謀後所犯。在這方案下,大多數為了性慾殺幼兒的犯人不會被判死刑,犯下重大傷害而只要沒有在前後犯下竊盜者也不會被判死刑,那些槍殺他們情人的會被判死刑,但若他們是絞死、搥死、刺死或毒死情人則不會被判死刑。將死刑限制於「最為惡劣」的罪刑不但沒有使死刑的地位確立,反而從中產生了多件的不正常案,而社會開始同情一些遭判死刑謀殺罪的罪犯,但他們的罪行似乎比一些遭判非死刑謀殺罪的罪犯還來得不惡劣。首席法官Parker 爵士於1962年形容「死刑謀殺罪」與「非死刑謀殺罪」的區分如一淌「毫無希望的渾水」24。
24 Quoted in Stephen Shute, ‘Punishing Murderers: Release Procedures and the “Tariff”, 1953-2004, The Criminal Law Review, Nov, 2004, pp. 871-968 at 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