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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的評鑑報告

臺大法律學系 李茂生

一 檢警調查犯罪事實的經過

案發:

  1. 80年3月24日7:30死者吳銘漢女兒電死者大嫂謂:死者臥房反鎖,地下有血跡。
  2. 80年3月24日8:30死者大嫂報案。
  3. 80年3月24日9:00汐止分局電請士林地檢檢察官相驗。
  4. 80年3月24日11:30檢察官崔紀鎮的勘驗筆錄上記明:證物為廚房中的菜刀以及黏附於菜刀上的毛髮。據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時刻為80年3月24日5時許,死亡原因為受銳器創傷多處,失血而亡。
  5. 當時所掌握的證據,應該還有血指紋三枚,以及浴室中附著於浴室水管、漏水孔、毛巾上的毛髮數根。
  6. 菜刀上以及浴室中的毛髮,經警方80年3月28日及4月1日的鑑定結果,前者為被害人(男)所有,而後者則屬被害人(夫婦)及其家屬所有。→此是至高院階段始明朗化的事實,地院並不知情,亦無調查。

軍方的最初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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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鑑報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案 判決評鑑
【本案評鑑人】
李茂生教授、蔡墩銘教授、許志雄教授、許玉秀教授


前情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完成汐止雙屍命案,亦即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所牽涉之刑事案件之判決評鑑,目的是希望透過專家學者的專業,重新審視當時偵查過程、採證過程及審理過程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正義原則,以及是否足以認定此涉案三人為犯罪人,因此完成以下評鑑報告。

又,在本會完成四份評鑑報告後認為,目前刑事案件之辦案惡習一再重複,加上基金會人力物力有限,因此決定朝向制度改革的方向推動。故另成立檔案追蹤小組,以對申訴之個案提供協助,暫時不再受理判決評鑑之申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八十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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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

陳訴人  劉秉郎 61515生 住OO市OO街OO巷OO號 (在押)
              莊林勳 61128生 住OO市OO路OO號OO樓 (在押)
              蘇建和 61311生 住OO縣OO鎮OO路OO段OO號 (在押)

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被訴機關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暨檢察署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案由 據右代理人等代理劉秉郎、莊林勳及蘇建和陳訴:其等因承辦警員淹滅證據及刑求逼供入人於罪,致遭最高法院以盜匪罪名冤判死刑確定陳請本院主持本院公道由。

甲、調查依據
本院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84)院台壹乙字地一六一三號函准自動調查並派委原秘書羅莉倫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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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決 法官可直接適用兩公約

苗博雅(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據自由時報6月28日刊載「姦殺葉小妹,林國政免死,法界撻伐」及「引兩公約精神改判免死,學者轟修刑法前不宜」二文中,引述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兩公約作為刑事裁判基礎,有必要加以澄清。

兩公約為聯合國1966年通過之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為及。台灣立法院於 2009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審議,總統於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5月14日完成兩公約批准程序,1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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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該被宣告死刑的是最高法院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被媒體形容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殺夫案經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後,駁回林于如的上訴,維持原審死刑判決定讞。20多年來臺灣再次出現女性死刑受刑人。

眾所皆知,林于如另外殺害親生母親與婆婆。東方社會特重人倫關係,在我國,殺害母親觸犯的是比普通殺人罪更重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婆婆同樣是嚴重的逆倫犯行,但是林于如兩罪都判處無期徒刑,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相較於法定刑較輕的殺夫罪,最高法院容許更重的殺母、殺婆罪判處無期徒刑,卻堅持殺夫必須判處死刑?!

這不是最高法院一句「夫妻本當相守一生,關係至為密切」就可以掩飾的。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透露最高法院在婚姻權力支配與家庭人倫關係間的差異對待,容待社會深思。更別說林于如何以在婚後即患有憂鬱症之病史(連婆婆也是?),其8歲幼子對於量刑的態度如何,前審法官認為仍有教化可能性,罪不致死的理由等等,難道不該是量刑辯論時最應探究審酌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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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land and the Death Penalty

⊙ Danthong B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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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死刑現狀

泰國死刑現狀

⊙ Danthong Breen(翻譯:柯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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