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述

核電廠與死刑

蔡聖偉│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兩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事物,竟然有著令人驚訝的高度相似性!

小小的台灣,就有四座核電廠,其中三座甚至密集座落於新北市。沒有發生問題前,大家都會覺得災難離自己很遙遠,無需杞人憂天,並認為一再提出警告的人很可笑,沒事找事。另一方面,現行法中有規定死刑的罪名,超過五十個。出現被確認的誤判案件之前,一般民眾都會認為,每個被判死刑的被告都是罪有應得(套句當下的名言:哪個是被冤枉的),同時也覺得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不可理喻。然而,一旦發生問題,這兩個機制都會引發無可逆轉的影響,並且直接侵蝕到一個人的存在,也就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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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中國時報 【何榮幸】

《以愛之名:翁山蘇姬》是部讓人動容的電影,但我建議看過此片者進一步閱讀大陸《南方人物周刊》最新專訪,深入了解翁山蘇姬的「修復式正義」理念後,你會對翁山蘇姬更加肅然起敬,並對台灣民主現況產生更深刻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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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蘋果日報(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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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最白】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曾君穎

花蓮地院法官陳鈺林,酒後與店家、民眾發生衝突,受到司法院停職處分,並送交公懲會。

法官酒後鬧事,當然不對。他跟誰喝酒呢?跟兩名警官。這兩位警官因涉及賭博電玩弊案,有官司在花蓮地院刑事庭。陳鈺林則是民事庭的法官。如果陳鈺林喝醉了但不鬧事,可以嗎?他們宴飲雖不能證明與案件有關,但瓜田李下,仍然應受批評。法官不該跟被告勾肩搭背,道理簡單明白:這樣我們怎麼能相信法官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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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

(本文轉載自修復式正義連線網站)

 

序言:

 

從巴伐利亞到台灣

 

在十八世紀的巴伐利亞,立法者Wigulaus Kreittmayry在《刑法註釋》這樣主張,「刑求雖然是一極為危險與欺瞞的手段,但其被實施於巴伐利亞選候國中,已有上千年的歷史」,因此,刑求拷問是有益且必要的,在當時,也有著多數民意的支持背書,也曾一度被視為只要能夠適度地加以規範,就堪稱為「不應被懷疑的法律手段」[1]。

刑求拷問的全面廢除,原因很多,但可以確定的是,靠的絕不是民意,而是法學菁英諸如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之流,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才有以致之。時至今日,不再有人會主張,廢除刑求,「世界上將充滿無以數計的惡棍與惡行者,這將使公共生活充斥著惡行」。相反地,一個社會的法制是否健全,是根據有否刑求拷問,來作為判斷的依據。有比起刑求更好的調查偵訊的科學辦案,及安全控制的預防犯罪機制,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共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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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修復式正義連線、廢死聯盟等單位所主辦的「正義女神的新天平」2012修復式正義國際研討會,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現場轉播並整理演講影像如下,錯過到現場的朋友可以在這裡找到您有興趣的演講實況。(陸續增加中...)

20120305-PNN-李茂生評修復式正義與司法改革

20120306-PNN-「加害者、受害者、社區與修復式正義Kim Workman, Al Badilla Fuertes與盧映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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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萍

修復式正義是個還很新穎陌生的概念,但卻很能夠體現對於被害者與家屬的關懷。廢死聯盟和修復式正義連線於三月初辦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國際研討會,分別在台北、台南、新竹各地灑下思辨的種子,並舉辦三個相關的工作坊。

高等法院的童有德法官,從自己的法庭經驗,談到促成修復式正義的幾個要素。童法官手上的案件達成和解的比率,在高等法院排名第一。包括被媒體認為「人神共憤」、「人性已泯」的徐志皓,也在童法官的庭上誠心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聲明放棄上訴。被害人的父母決定寬恕,全案以無期徒刑定讞。

童有德法官說,法官常常只關心犯罪的構成事實,沒有仔細看卷子裡的動機與隱情。同時,法官也要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否則就沒有辦法弭平這個傷害、達成和解。他常常在庭上為了促成雙方和解,自己幾乎落淚;令當事人既意外又感動,因為他們沒有料到,一個手握審判大權的法官,竟然真的在乎。童法官說,要促成修復式正義的話,要有同情心,同理心,以及,「同傷心」:真心分擔當事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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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國彥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新聞餘波盪漾,楊仁壽前院長接連接受媒體專訪,繼續為「保密分案」制度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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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2 中國時報社論   

最高法院在現行分案制度的透明度遭到質疑之後,除了忙著向外界說明所謂保密分案是指分案者不知道辦案法官是誰,不能說是秘密審判之外,並無從善如流劍及履及改變制度上受人詬病之處的作為。

最高法院的說詞,不但不足以服人,而且只會引起更多違憲違法的質疑。最高法院院長應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負責,若謂院長對於某一案件的辦案法官是誰,無從知曉,不是眛於事實,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出了根本的問題。假設當事人指責最高法院吃案,收案之後十年也未為裁判,最高法院院長難道無法查驗其事?假設當事人指控承辦其案件的法官索賄,院長難道能說我無法知道誰是承辦法官?院長職司行政職務之監督,怎麼可能在制度上缺乏知道什麼案子是由那位法官承辦的管道?如此荒謬的說法或是制度,怎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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