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一步的限制死刑
在1864年,英國成立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調查關於死刑的法律,實質上就是謀殺罪法律的「規範與運作」以及「執行死刑的方式」。廢除死刑主張者認為這是一個徹底廢除死刑的機會。但是12名委員只有四名是堅定的死刑廢除主張者,只能就在普通法中謀殺罪的定義達成共識,而該定義為「惡意且預謀非法殺害其他人」,這個結果並不能讓人滿意,因為法院在過去用此定義作了擴大解釋。謀殺(當時適用
強制死刑)當然可能包括多種形式並涉及不同程度的責任以及對社會道德的違背。
事實上幾乎在委員會上作證的所有人都贊成至少對關於謀殺罪的法律進行修改,因為這種修改可以影響到對謀殺罪的懲罰,目的是讓死刑僅適用於那些真正值得被判處死刑的謀殺罪。皇家委員們建議像美國數州一樣將謀殺罪分為兩級:可被判死刑謀殺罪及非死刑謀殺罪。可被判死刑謀殺罪應當要有明確的惡意預謀,此種惡意必須由陪審團確認為事實,另外謀殺犯若犯下相關的縱火罪、強姦罪、竊盜罪、搶劫
罪或海盜罪,則該謀殺罪亦為可被判為死刑罪13。但國會對此提議並不熱衷,而有影響力的刑法學者JamesStephen也反對「謀殺分級制」。他希望謀殺的定義能夠與大眾所認知「真正的謀殺」相符。由於無法在謀殺相關法律上定義何為「可被判死刑」或「完全不應被判死刑」之罪,這問題在接下來的一百年繼續糾纏著死刑議題。
不過很明顯的,處死所有謀殺犯而不去考慮其犯罪情節以及罪犯特性是無法讓人接受的。然而法官們卻不希望在判處死刑問題上有相對判斷的權力,正如大法官所說的,死刑的判決將「成為法官的判決而非法律的判決……[這]將使法官處於一個相當尷尬的立場並且可能會減低他們所受到的尊重」。這讓我們清楚的看到司法界當時已認知到大眾並不總是贊成死刑判決14。因此,為了將死刑的適用僅限於「真正的謀殺」,一個由內政大臣(英國最接近法務部長的職務)所使用的「皇家特赦令」的赦免制度獲得了廣泛的使用。從1866年到1881年,被宣告有罪的謀殺犯中有47%獲得了緩刑,從1900年到1949年,有1080名男性和130名女性被判處死刑,其中有461名男性(43%)和117名女性(90%)獲得了緩刑並且被減刑為無期監禁,且由內政大臣所定的時間以及案件的性質進行審查15。在19世紀後期,這些人所服的刑期為20年,但在更為開明的二十世紀,這些刑期件件被減為8至12年。
廢除死刑運動的成功卻因死刑僅限於謀殺罪而停滯不前。從1867年至1871年,國會七次的提出完全廢除死刑的法案,且在1878年再次提出。但這些提案在下議院都被壓倒性的否決,1878年的提案甚至遭263票比64票的懸殊票數否決。在當時沒有一個保守黨議員支持完全廢除死刑,而自由黨的領導階層亦然,狄更斯更在幾年前改變了他完全廢除死刑的立場。維多莉亞社會的後期將重點放在個人責任以及嚴厲嚇阻的需要,這種態度在貧窮法裡所規範的恐怖監獄制度及監犯工廠中可以看到,而社會對於廢止死刑運動也不再同情。甚至自由主義的偉大思想家約翰.彌勒都發言反對完全廢止,且譴責那些只在最嚴重的案件中支持執行死刑的慈善家。他宣稱完全廢除死刑只會讓「國家的精神變為衰弱及娘氣。」彌勒並宣稱褫奪一個奪取另一人生命的生命,「因我們採用『侵犯他人權利者將喪失該權利』的原則,顯
示我們對於生命的重視」。此外彌勒認為處死一人比將他監禁在一個「活人墓」中更為人道。公開處死在1868年廢止,整套死刑刑具從此不再在大眾眼前出現16。當時時代雜誌宣布:「過去似乎壯大的風暴如今以平息,且取代之的是一片平和」,完全廢止死刑運動已經無法在「當今議題中獲一席之地17」。
13 Leon Radzinowicz and Roger Hood,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Vol. 5 The Emergence of Penal Policy, London: Stevens, 1986, pp. 661-664.
14 Ibid. p. 677
15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 1949-1953 (Cmd. 8932, 1953), London: HMSO, p. 9
16 See Gatrell, p. 589-590.
17 See Radzinowicz and Hood, vol. 5, pp. 685-688at 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