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3 中時小社論
為了台灣今年的第一個死刑令,歐盟對我提出嚴重抗議書。不過,死刑的存在與否,與社會文明直接相關,恐怕不是外界的抗議就能立刻扭轉的。
反對死刑是基於人道立場,認為無論為了多麼崇高的理由,都無權奪取一個人的生命。歐洲國家許多已經廢除了死刑,反死刑人士並向仍實施死刑的國家施壓。不過真在國際壓力下改變的不多,因為一國的民情不是那麼容易改變的。最近只有土耳其為了加入歐盟而廢除死刑,這對土耳其來說,是非常重大的調整,只是入盟之事仍然遙遙無期。
台灣政府及法界雖然有意走向廢除死刑,但民意認同度不高。基本上,我們的傳統文化相信嚴刑峻法的功效,相信懲罰可以嚇阻犯罪,讓安善良民得到保護。「殺人償命」更是民間普遍的觀念,如果殺人不用償命,還可以讓納稅人養一輩子,很多人一定會覺得太沒有天理了,尤其是受害者家屬。
除了嚇阻與懲罰之外,死刑的另一個功能,是滿足社會對暴力的潛藏胃口。經由法定的機制,可以殺死某些人,其實也就是說,大家都集體參與了謀殺,分擔了殺人的意識。殺人是最終極的暴力,如此黑暗殘忍,卻源自人性最深層的噬血本質。唯有在文明發展到相信生命的價值不容任何奪取時,才可能唾棄死刑的殘忍。但對於一個才剛開始學習尊重生命的社會來說,那還是個很遙遠的目標,和歐盟一樣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