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才能消除「待死現象」之折磨

廖福特(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張胞輝被判處死刑確定,而因為他吞食十三顆電池意圖自殺引起社會之辯論,其中至少會有三個議題應該釐清。第一,有人認為應該盡早執行死刑,以避免死刑犯在生死之間掙扎。但是這種說法可能造成更大之傷害,因為這可能形成草菅人命之濫殺結果,只期待以速度解決生死的掙扎,但卻忽略了刑事正義之本質,任何死刑的執行都牽涉剝奪生命,當然應該非常謹慎,如果一味地只求快速執行死刑,勢必造成更多之冤魂,蘇建和等三人之案件便是例子。事實上有許多死刑犯可能遭受錯判之命運,因此法務部不草率執行死刑之作法,其實是堅持司法正義,而非使死刑犯陷入生死掙扎之困境,況且因為一件死刑犯自殺之個案,就要求快速執行死刑,很可能形成社會中肅殺之氣氛,誤以為快速執行死刑才能使死刑犯盡快「解脫」,更容易造成誤殺之情形,當然應該更加謹慎。

第二個議題是為什麼死刑犯會尋求自殺?其實只要有死刑存在,任何監獄都必須面對死刑犯之處遇問題,因此應該思考死刑犯待遇之問題,而所謂待遇則包括了身體及心裡之對待及調整。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在G.B. v. Bulgaria一案中,指出拘禁死刑犯之場所如果環境不好的話,可能是不人道或污辱待遇。而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污辱待遇則是普世人權,同時沒有限制條款,也就是說即使是死刑犯,也應有妥善之環境。因此當死刑犯會發生自殺之情形,我們應該思考的是,我們的監獄處遇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能夠使死刑犯更能夠調整身心的方法與環境,或是避免自殺發生之措施,而不是認為應該盡快執行死刑。很顯然地當有自殺發生時,我們應該靜心思索為何會發生自殺並加以避免,而不是將此人執行死刑,然後說以後就不會有自殺之情形發生。因此要避免死刑犯自殺之方法,應該是改善監獄之處遇環境。

第三,最本質的問題是為什麼會有待死現象之產生?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所謂「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是指在某些案件中死刑犯被帶到處死之地方,但是在最後一分鐘又未處死而被帶回牢房,而其情形可能重複,使當事人處於極度焦慮及恐慌之情況。而會有「待死現象」發生,最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有死刑制度。在知名的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當事人如果被引渡到美國的話,因為美國維吉尼亞州有死刑,可能面臨「待死現象」之折磨,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認為英國不得將本案當事人(德國人)引渡到美國。而因為此判決。當我們期盼在拉法業案件瑞士能提供司法協助,甚至引渡汪傳浦時,瑞士聯邦法院所設立之條件便是不能對汪傳浦判處或執行死刑。這可以看出歐洲不使「待死現象」折磨發生之堅持。其實「待死現象」之產生,是因為死刑制度之結果,只要有死刑,就無法完全避免此現象之再現,今天有張胞輝,未來還會有其他人再次遭受這種折磨,歐洲所堅持的沒有死刑理念,或許提供台灣借鏡,因為只有廢除死刑才能完全消除「待死現象」之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