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英國法官頭上的黑巾
黃文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昨日貴報有一篇「窮盡救濟,廢死聯盟不宜再阻饒」的特稿。其實真是,法務部施部長月初簽執的鍾德樹死刑案,非常上訴已被駁回,兩次釋憲聲請也未為大法官受理,鍾德樹極有可能在下周執行,「廢死聯盟窮盡力量讓執行單位,槍下留人…不過國內尚未廢止死刑,聯盟一再阻擾的手段以應三思」云云。這篇特稿有許多作者視為當然而沒有明言的假設,這些假設又廣為司法官員與不少國人所共有;值此鍾德樹極有可能下周就被執行之際,必須稍加剖析,以便國人可以共同做另一種「三思」。
英國早已廢止死刑,但廢止前,英國法官在宣佈死刑判決時,頭上都要特別戴上一條黑巾。為什麼呢?其意義之一是:如果社會是某種大家庭;那麼殺死任何一位「家人」,都不是小事一件。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不但法律程序上須有特別嚴格的額外保障,死刑的判決也必反覆推敲,真正做到「欲求其生而不可得」。法官宣判死刑時,要戴上黑巾的儀式,就是對法官和其他「家人」的一種省私和提醒。
不只英國如此,國際標準對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要求。例如死刑案件必須有「遠超」(above and beyond)一般刑案的免費法律扶助,律師必須有充分的時間和方便準備辯護,上訴必須是自動和法定的(mondatoty),窮盡包括特赦和減刑聲請在內的救濟手段之前不能執行死刑,等等這些「額外」的要求顯然是合理的。譬如說量刑,理論上類似的案件應該處以類似的科刑。但量刑來自法官的心證,事實上做不到全無落差。但是碰到死刑案件,期間落差便可能是生死陰陽之別,當然必須「額外」的審慎了。
在這個知識和資訊背景下,我們不妨檢視一下鍾案和其他二十二見尚未執行的死刑案。
首先,我國雖然號稱要「逐步」廢止死刑,在修法廢法方面也有些成績,但其他早已應有「逐步」卻嚴重不足。例如,若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鍾德樹尋找律師,這次連非常上訴聲請都無可能了,遑論釋憲聲請,他早就被槍斃了。其他二十二件中,也有沒有辯護人的狀況。就一般情況而言,我國雖已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但你知道其預算是香港和英國的幾分之幾嗎?分別是二十三分之一與二百五十分之一。這裡顯然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階級問題。
其次,貴報特稿提到律師閱卷,作者卻未說明,這是聯盟特地去拜訪法務次長,才被「幫忙」獲得「特許」的。這是多大的諷刺?
第三,特稿說,鍾案極可能在下周執行,因為救濟手段已經窮盡。希望這個消息來源不是法務部,因為廢死聯盟已經在釋憲聲請不受理之後,隨即向總統府提出減刑的聲請。救濟並未窮盡,聲明和新聞稿也都寄給媒體和法務部。如果消息果真來自法務部,這一個矢志要逐步廢止死刑的政府顯然嚴重失敗。
第四,鍾德樹案的定讞判決書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的認定,單憑這一點,就有生死之別的考量空間,遑論其他瑕疵。讀者也許還記得清大溶屍案的洪曉慧。那個「直接故意」的案件判的是十八年,可是鍾案的法官卻思不及此,單單十九頁的判決書,只有兩行論及量刑理由,就判了鍾德樹死刑。
篇幅所限,不容詳細剖析個案。但即使是上述的簡單分析已足夠說明,廢死聯盟不可能束手「三思」而不再「阻饒」。美國加州的萊特法官曾經說:「我們之所以主張加州不再需要死刑…並不是出於對暴力的同情,而是出於對於社會的關切,深怕每奪取一名社會成員的生命,我們的社會就會進一步向下沈淪」。政府和個人都應該想一想英國法官頭上的黑巾,再進一步想一想:如果鍾德樹在上述的狀況下,下周被執行,我們社會究竟是向上提升還是向下沈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