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講的是一個基本價值的決定和抉擇,即「誰應該被放棄」的一個選擇。大法官就此問題考量時,若和我所採擇之觀點相同,那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可以很清楚、明確。
我基本的觀點是認為「沒有人應該被放棄」。相對來講,贊成的人,不管是有條件贊成死刑的存在或者完全認為死刑是合憲的,其實就必須要回答一個更困難的問題,亦即剛剛大法官詢問時提到的:「這個抉擇的標準是什麼?」
鄭善印教授在他擔任鑑定人作答詢時提到「人都是可以自主決定的,當人可以自主決定的時候,就等於決定了他日後可能會面臨執行死刑的命運」。這個觀點其實就是兩派的分歧緣由。我們從社會連帶的觀點來看,犯罪成因從來就不是一個這麼簡單的答案,說人可以完全自主決定去做的或者不去做那一件我們覺得「人神共憤、慘絕人寰」的事情,其實是虛妄的,從來就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