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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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殺人影展
蘇建和
釋憲

【會後新聞稿】
請大法官還給鄭性澤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
死刑冤案鄭性澤聲請釋憲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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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元的荒謬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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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

24元的荒謬劇

顧玉珍(台權會前秘書長)

初秋的太陽張牙舞爪,城市蒸騰出餿油味來,林勳卻專程請假從基隆趕來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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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

口述/徐自強、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 文字整理/廢話電子報編輯部 

編按:

對一般人來說,過年與家人團圓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但是對於在看守所度過春節的人來說,過年的氣氛卻是格外難受的。這期電子報在春節前,我們製作了新春小專輯,邀請四位「前死刑犯」分享他們的新春感言。

徐自強,被認為涉入一九九五年的建商撕票案,沒有具體證據,僅憑其他人的自白就被判死刑。他的案子纏訟至今十九年,期間經歷九個死刑、五次非常上訴、一次大法官釋憲,徐自強也因此案被羈押十六年,二○一二年五 月十九日,因為適用於《速審法》羈押超過八年的規定而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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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被害人保護制度,別拖磨司法被害人

⊙ 徐順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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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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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的評鑑報告

臺大法律學系 李茂生

一 檢警調查犯罪事實的經過

案發:

  1. 80年3月24日7:30死者吳銘漢女兒電死者大嫂謂:死者臥房反鎖,地下有血跡。
  2. 80年3月24日8:30死者大嫂報案。
  3. 80年3月24日9:00汐止分局電請士林地檢檢察官相驗。
  4. 80年3月24日11:30檢察官崔紀鎮的勘驗筆錄上記明:證物為廚房中的菜刀以及黏附於菜刀上的毛髮。據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時刻為80年3月24日5時許,死亡原因為受銳器創傷多處,失血而亡。
  5. 當時所掌握的證據,應該還有血指紋三枚,以及浴室中附著於浴室水管、漏水孔、毛巾上的毛髮數根。
  6. 菜刀上以及浴室中的毛髮,經警方80年3月28日及4月1日的鑑定結果,前者為被害人(男)所有,而後者則屬被害人(夫婦)及其家屬所有。→此是至高院階段始明朗化的事實,地院並不知情,亦無調查。

軍方的最初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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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鑑報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案 判決評鑑
【本案評鑑人】
李茂生教授、蔡墩銘教授、許志雄教授、許玉秀教授


前情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十五年完成汐止雙屍命案,亦即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所牽涉之刑事案件之判決評鑑,目的是希望透過專家學者的專業,重新審視當時偵查過程、採證過程及審理過程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正義原則,以及是否足以認定此涉案三人為犯罪人,因此完成以下評鑑報告。

又,在本會完成四份評鑑報告後認為,目前刑事案件之辦案惡習一再重複,加上基金會人力物力有限,因此決定朝向制度改革的方向推動。故另成立檔案追蹤小組,以對申訴之個案提供協助,暫時不再受理判決評鑑之申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八十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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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

陳訴人  劉秉郎 61515生 住OO市OO街OO巷OO號 (在押)
              莊林勳 61128生 住OO市OO路OO號OO樓 (在押)
              蘇建和 61311生 住OO縣OO鎮OO路OO段OO號 (在押)

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蘇友辰律師

被訴機關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暨檢察署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案由 據右代理人等代理劉秉郎、莊林勳及蘇建和陳訴:其等因承辦警員淹滅證據及刑求逼供入人於罪,致遭最高法院以盜匪罪名冤判死刑確定陳請本院主持本院公道由。

甲、調查依據
本院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84)院台壹乙字地一六一三號函准自動調查並派委原秘書羅莉倫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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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10)日,高等法院以101年度刑補字第36號裁定,有關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3人聲請刑事補償,聲明如下:

一、該裁定對於事實之認定,牴觸先前高等法院100年矚再更(三)字1號之無罪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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