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庭、不辯論的高院違法違憲
20120302 中國時報社論
最高法院在現行分案制度的透明度遭到質疑之後,除了忙著向外界說明所謂保密分案是指分案者不知道辦案法官是誰,不能說是秘密審判之外,並無從善如流劍及履及改變制度上受人詬病之處的作為。
最高法院的說詞,不但不足以服人,而且只會引起更多違憲違法的質疑。最高法院院長應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負責,若謂院長對於某一案件的辦案法官是誰,無從知曉,不是眛於事實,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出了根本的問題。假設當事人指責最高法院吃案,收案之後十年也未為裁判,最高法院院長難道無法查驗其事?假設當事人指控承辦其案件的法官索賄,院長難道能說我無法知道誰是承辦法官?院長職司行政職務之監督,怎麼可能在制度上缺乏知道什麼案子是由那位法官承辦的管道?如此荒謬的說法或是制度,怎能成立?
最嚴重的是,最高法院似乎認為,法官在宣判前不讓當事人知道誰是審判者,乃是天經地義,不會違憲違法;這就涉及公開審判之憲法基本要求的認識問題了。公開審判,必須是基本原則;不能是例外。最高法院從不開庭,事前也不讓當事人知道誰在審判,絕不能符合憲法要求的公開審判原則。分案時採取適當的步驟讓分案者不能選擇辦案法官,當然是好的方法,但這絕不是說完成分案之後也不許當事人知道誰在審判。其實最高法院不讓當事人知道誰是審判者的方法,就是從不開庭。然而,不事調查事實的最高法院,以不開言詞辯論為辦案常態,根本違法,也是違憲。
先談違法之處,《民事訴訟法》在總則以及第三審的篇章中都規定裁判「應」經言詞辯論,不採行言詞辯論為例外。現在最高法院將例外變成原則,絕大多數的案件,一概認為不必進行言詞辯論,已是明白的違法。多年前最高法院審理嘿嘿嘿事件之民事求償,曾經開庭辯論,但開庭後立即宣判,讓言詞辯論看起來只是儀式,又好像是在有權者(副總統)提告時所做的表演,這其實是公開辯論的惡劣示範,也是對於公開審判缺乏正確認識的緣故。最高法院有法不依,怎麼能夠領導下級法院做出法治示範?
現行訴訟法中,《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終審法院原則不經公開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其實亦有違憲的問題。這樣的規定,讓言詞辯論在法官心目中成為過場,埋葬了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實質,應該要列為司法改革的修法要項。正是有了這種錯誤的立法,才會讓最高法院連重刑案件不需要律師辯護即可裁判,竟習以為常。試問,民事訴訟第三審尚且要求必須律師代理,奪人性命、自由的刑事案件卻可不必辯護,不必公開辯論,有何道理?
實務工作者一定會用終審案件數量過多,作為最高法院無法先經言詞辯論始行裁判的說詞。任何一個國家,如果可以用案件過多做為法院不透明、不守法、不守憲的藉口,都不是我們應該效法的國家。如果終審法院案件過多,就應在審級制度上謀求改進,可不可以不要一再發回更審,以幾何級數製造案件數量?可不可以減少審級,以兩審為原則,以第三審採取許可上訴制,只在最高法院處理最重要的法律問題?可不可以讓事實審變得真正堅實,減少上訴的實質需要?明明有許多應該思考的改革途徑不由,猶要抱殘守缺,寧可讓最高法院違法,讓立法院寫出違憲的訴訟法制,也不肯痛下決心,立即進行改革;最高法院乃至於司法行政的主事者,如何期待不會受到外界嚴厲的批評呢?
台灣的憲政與法治,必須追求質的提昇。司法者的憲法與法治意識貧弱,不以違法違憲為意,不肯虛心接受批評,想要摘掉恐龍的招牌,怕是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