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該被宣告死刑的是最高法院
真正該被宣告死刑的是最高法院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被媒體形容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殺夫案經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後,駁回林于如的上訴,維持原審死刑判決定讞。20多年來臺灣再次出現女性死刑受刑人。
眾所皆知,林于如另外殺害親生母親與婆婆。東方社會特重人倫關係,在我國,殺害母親觸犯的是比普通殺人罪更重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婆婆同樣是嚴重的逆倫犯行,但是林于如兩罪都判處無期徒刑,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相較於法定刑較輕的殺夫罪,最高法院容許更重的殺母、殺婆罪判處無期徒刑,卻堅持殺夫必須判處死刑?!
這不是最高法院一句「夫妻本當相守一生,關係至為密切」就可以掩飾的。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透露最高法院在婚姻權力支配與家庭人倫關係間的差異對待,容待社會深思。更別說林于如何以在婚後即患有憂鬱症之病史(連婆婆也是?),其8歲幼子對於量刑的態度如何,前審法官認為仍有教化可能性,罪不致死的理由等等,難道不該是量刑辯論時最應探究審酌的證據資料?
此外,因為公開的量刑辯論,外界始得以知悉林于如的智商竟然只有不如小學生的57!這比才經法院判決因為智能障礙,自白殺人不足採信而判決無罪的「空總女童姦殺案」的許榮洲的69更低。最高法院放著專業的鑑定報告不論,反其道而行,沉溺於檢警主要依據被告林于如自白所架構的「縝密犯罪計畫」(有無共犯?),以「無從認定其智能有明顯低於常人之情形」就不採信。如果這樣的邏輯可行,自白殺人棄屍,還懂得清洗廁所犯罪現場的許榮洲也不該是智能障礙之人?!更別說最高法院堅拒被告出庭,連被告「最後一面」都不願見(不敢見?),如何判斷被告智能正常,又如何決定被告生死?
是甚麼樣的「專業自信」培養出這樣傲慢,輕賤人命的最高法院?
辯護人一再引用早已成為我內國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強調對於智障或精障者一概不能判處死刑,否則就違反兩公約禁止「恣意」判處死刑的人權保障規定。最高法院卻只會在被告行為當時不符欠缺或辨識力減弱的刑法第19條減刑事由上打轉。這種「雞同鴨講」的理由,突顯最高法院對於兩公約人權保障的認知嚴重不足外,心中只有「形式法律」,全然不尊重包括生命權在內的憲法基本權利。
更經典的是這段「三個無期徒刑等於免刑判決」的算術理由:「如仍判處無期徒刑,則依刑法第51條第3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僅能執行其一,就刑之執行而言,無異免刑判決,對於無辜生命之保護與社會安全之維護,並非允洽,不符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及公理、正義的認知與期待,對於一再侵害他人生命權之犯罪遏阻,更難收一般預防之作用」。
好像只有死刑才是刑罰,同樣嚴苛的無期徒刑不是刑罰?殊不知,三個或兩個無期徒刑對於被告「行為」的評價當然不一樣。這種混亂「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理由都寫得出來!讓人懷疑最高法院是否滿腦子只想殺人,不惜設下「看似縝密的殺人計畫」,從而不禁流露出這種「視人命如草芥」的玩笑態度。
一個決定被告生死的言詞辯論庭,卻不准被告出庭陳述。非以被告為主的程序及審判思維,導致判決理由荒腔走板。這種「異鄉人」的審判,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6、11款)。最高法院繼續拿生命權開玩笑的審理態度與判決理由,更讓人覺得「所為國法、天理均所難容,其人性既泯,已難有教化之可能」,應該宣告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