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11日 蘋果日報
他山之石
吳敏誠案經最高法院以更二審未做科刑調查及量刑辯論為由撤銷發回,凸顯出國內法官量刑標準的問題。律師邱基峻指出,美國及英國是在將被告定罪後,再進行量刑調查或由法定的量刑表訂出刑期;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量刑與台灣一樣,訂出應審酌項目,由法官仔細就證據得出心證判決刑度,無特定標準。
判刑輕重再攻防
吳敏誠的辯護律師尤伯祥舉美國法為例,美國採定罪與量刑分離的審判制度,當被告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後,接下來在量刑聽證程序上,會有調查官對被告的前科、教育程度、社會網絡等做出一份判決前報告,由檢辯雙方針對法定刑期的加重及減輕事由進行攻防,部分州法律也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適用死刑。
律師高志榮則指出,英國甚至有由心理專家對被告的犯罪人格及性格特徵做出全面性的評估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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