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如何避免濫用自由心證?

文/沈伯洋

【編按】
先前電子報刊登金孟華的〈美國死刑判決的量刑聽證程序〉,文中介紹美國做出死刑判決前,必須經過一套細緻的的量刑聽證程序,當被告確定犯罪後,量刑的方式是召開陪審團,被告陳述「減輕因素證據」,檢察官提出「加重因素證據」,雙方針對各種要素充分辯論,最後才由陪審團做出決議。

針對這篇文章,沈伯洋分享一個關於死刑量刑聽證的實驗,他提醒我們,關於死刑判決,有細緻的規定很重要,但更關鍵的要點仍在於,要如何避免偏頗、濫用自由心證的情況。

 

 

【內文】
看到幾位臉友分享〈美國死刑判決的量刑聽證程序〉這篇文章。感覺頗為有趣,補充一位教授做的實驗:

首先,教授錄製了四段假的「完整訴訟程序影片」(包含交互詰問、雙方陳述等),四部影片的內容全部都一致,不同的只有被害人和加害者的膚色。所以有白人殺黑人、黑人殺白人,白人殺白人,以及黑人殺黑人共計四部影片。

四百位符合死刑聽證的陪審員(受試者),必須做出死刑或終身監禁的決定,並且在決定之前,仿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把量刑程序好好學過一遍(細部關於統計的控制我就不多說了)。

當然結果不用我說,黑人被判死刑機率是最高的,即使是各方面完全一致的案件。那麼,量刑準則裡「加重因素」和「減輕因素」不是都訂好了,怎麼一樣的案件還是有不同的結果呢?

由於實驗要求把心證和盤托出,所以可以觀察這些法律要素的運用。其中例如「被告有被虐的歷史」、「被告精神有問題」等,應該都是減輕因素,但在黑人殺白人的案例當中,有極高機率突然會被「變成」加重因素,也就是說,原本可以因為有精神疾病免於死刑,結果反而變成「因為有精神疾病所以判死」。對有些受試者來說,白人被告哭看起來特別可憐,黑人被告哭看起來就很假掰。

因此,即使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讓陪審員了解「加重」與「減輕」的意義,但最後用common sense下決定的仍然不少。後續研究指出,對於黑人被告,(心理學上)這些陪審員比較容易「不同情」黑人,進而降低減輕因素對判決的影響,而這種無法言喻的自由心證,當然可以很自然地套用在種族以外的任何因素:階級、性別等等。

到頭來,即使有十分細緻化的規定,因為每個人理解程度與心證的差異,仍舊會造成偏頗的結果(這是一種無意識的偏斜)。最後,光是「完全誤解」加重、減輕意義的,就讓黑人被判死刑判決機率相對提高三分之一。

我倒不是反對這種細緻化的規定,我相信有總比沒有好,台灣還是需要這些東西。但目前有一點是重要的:即使有細緻化的規定,法官或陪審團的責任絕對沒有減輕。相反地,避免自由心證的濫用反而變得更重要。刑罰的歷史告訴我們,越精緻的東西可能會換來越冷血的態度。

不要忘了,這只是影片,如果是活生生的被告和媒體轟炸性的報導,結果會如何更是難以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