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於1964年重返執政,新的首相Harold Wilson曾保證要在當選後,讓一個廢止死刑的議員個人提案進入議程。 在一場沒有黨鞭的投票中,Silverman 法案在下議院獲得355票對170票比數通過,在上議院則獲得超過多數一百票通過。而這次,首席法官告訴上議院,他及所有王座法庭的法官一致認為死刑應該廢除,因為殺人罪法造成了太多荒謬的案例及不公,而他們因此感到「全然的噁心」25。

該案無限期延長,則死刑暫停期會於1970年月31日終止,這在實際上已是死刑作為謀殺罪刑罰的終結。在1969年下議院以343票比185票通過無限期延長1965年法案;上議院則先就延長三年試驗期投票,該案遭到否決後,上議院無異議通過1965年法案的無限期延長。所以如同犯罪學家Andrew Rutherford指出,「保守黨國會議員的觀念大轉變…自五零年代中期,多數的英國菁英階層皆抱持著堅定的廢除死刑態度。26」 值得注意到的是,廢死立法的壓力來自於精英階層而非一般大眾,多數的大眾仍支持以死刑來懲罰謀殺犯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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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報告發表時,保守黨再度的成為執政黨,由於他們大致上贊成甚麼都不變,於是他們便慢慢的拖時間。一直到兩年後,該報告才在下議院中獲得辯論,而一個暫停執行死刑五年的提案以245票比214票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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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黨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大選中大勝且贏得執政權,死刑廢除主張者有理由認定他們就要立即成功了。在1938年刑事司法草案因遭到反對而撤銷之前,廢除主義者確實使一項動議獲得了一些支持,動議要求下議院非戰時期中執行一個為期五年的暫停執行死刑試驗。但戰後的工黨內閣在考量該議題六次後,決定不要在他們1947年提出的旗艦法案「刑事司法法草案」中包含廢除死刑,雖然工黨在下議院佔有多數且可通過該議案,內閣卻一致認為廢除死刑具有過度爭議性,且正確地判斷即使該法案能夠在下議院獲得通過,在保守黨占絕對多數的上議院也將受到強烈的抵制,並引發一場曠日廢時的憲政鬥爭。工黨不允許廢除死刑的鬥爭影響到其他將創設福利國的社會政策立法。換句話說,廢除死刑並不是工黨改革政府的首要任務。當時「不是廢除死刑的時機」19。Radzinowicz認為工黨政府也擔心廢除死刑不符民意,由其是工黨基層支持者的民意,因而廢除死刑可能讓保守黨從中獲利。當一位工黨的後座議員同時是位可畏的律師Sidney Silverman在1948年刑事司法法草案辯論時另加了一條法條,下議院雖以245票對222票通過,卻只有14名保守黨議員贊成,且有75名工黨議員反對。

該法條在上議院以181票比28票大敗。首席法官Goddard 爵士以判刑嚴厲著名,堅稱王座法庭的二十名法官(專管刑事案件)都不贊成「進一步的弱化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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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來的五十年中,完全廢除死刑運動並沒有重大進展,直到1929年第一個工黨執政政府在下議院成立了一個特設委員會,以來「考量死刑的問題…並報告在現行規範死刑判決的法律中是否有任何其他刑罰能夠替代死刑,且若有該種刑罰,其刑罰性質為何?」委員會上僅過半數(六名工黨及兩名自由黨委員)的決議建議在五年的試驗期間廢除死刑,且以受緩刑死刑犯所獲的無期徒刑取代之。但七名保守黨委員辭去委員會職務並拒絕在報告上簽名。 Leon Radzinowicz認為這是「政治立場爭執的種子」且對接下來三十五年造成「癱瘓效應」18。的確,在接近十年後,當保守黨政府在1938年提出一部針對監獄改革及廢除體罰的刑事司法法草案,卻拒絕支持一條暫停死刑的法條。


18 See the interest account by Leon Radzinowicz, Adventures in Criminology, London, Routledge,
1998, at p.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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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4年,英國成立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來調查關於死刑的法律,實質上就是謀殺罪法律的「規範與運作」以及「執行死刑的方式」。廢除死刑主張者認為這是一個徹底廢除死刑的機會。但是12名委員只有四名是堅定的死刑廢除主張者,只能就在普通法中謀殺罪的定義達成共識,而該定義為「惡意且預謀非法殺害其他人」,這個結果並不能讓人滿意,因為法院在過去用此定義作了擴大解釋。謀殺(當時適用
強制死刑)當然可能包括多種形式並涉及不同程度的責任以及對社會道德的違背。

事實上幾乎在委員會上作證的所有人都贊成至少對關於謀殺罪的法律進行修改,因為這種修改可以影響到對謀殺罪的懲罰,目的是讓死刑僅適用於那些真正值得被判處死刑的謀殺罪。皇家委員們建議像美國數州一樣將謀殺罪分為兩級:可被判死刑謀殺罪及非死刑謀殺罪。可被判死刑謀殺罪應當要有明確的惡意預謀,此種惡意必須由陪審團確認為事實,另外謀殺犯若犯下相關的縱火罪、強姦罪、竊盜罪、搶劫
罪或海盜罪,則該謀殺罪亦為可被判為死刑罪13。但國會對此提議並不熱衷,而有影響力的刑法學者JamesStephen也反對「謀殺分級制」。他希望謀殺的定義能夠與大眾所認知「真正的謀殺」相符。由於無法在謀殺相關法律上定義何為「可被判死刑」或「完全不應被判死刑」之罪,這問題在接下來的一百年繼續糾纏著死刑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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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大概沒有一個國家如英格蘭一般,可以以死亡作為如此眾多且類別多元之人類行為的懲罰。」這句話由一位英國國會議員同時是位堅決的法律改革者SamuelRomilly爵士所說,他在1810年提出立法,要求廢止死刑作為從他人偷竊(扒竊)價值超過五先令的懲罰1。根據一種官方說法,過去曾最少有223項死刑法條,其中包含了更多不同的情況,皆能以死刑作為懲罰。但似乎沒有人能夠真正知道到底有多少的死刑法條。「死刑適用的確切規模在過去時常是死刑律法表面數字的三到四倍2。」然而,處死的數目卻不是那麼的多,且自十八世紀中期後便逐漸減少。舉例來說,自1800年至1810年期間有939人被判處死刑,卻只有123名死刑犯被處死,大約只有被判死刑者的七分之一。在1750年代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死刑犯被處死。此外,在1810年處死的67人中,只適用了眾多死刑法條中的十四種:十八人因竊盜罪、十八人因偽造罪,而只有九人因謀殺罪而遭處死3。

一開始由Romilly所領導的改革派們希望能看到刑法嚴厲性的全面改革。判決如此多的死刑卻只執行少數案件意味著死刑判決的專斷性。小型的刑案卻可能導致死刑讓檢察官不願起訴,而當檢察官起訴時,陪審團也不願定罪以免犯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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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完美死刑

 

有人會說:「廢除死刑,陳義過高,太理想了。你看報紙上那些壞人,想想他們做過的事情,想想他們造成的傷害,槍斃他是便宜他。有些人,實在是罪大惡極啊。」

誰呢?如果現在做民調問大家心目中的壞人,陳進興一定名列前茅,甚至可能十年之內都不會再有小孩子叫做「陳進興」了。但是誰記得陳進興還有兩個同夥?他們不壞嗎?陳進興做的壞事,他們也都做了啊。只是因為陳進興最晚才死,媒體聚焦又聚焦的的結果,他就變成最壞的了。我不是要為他辯解說他不壞;而是要指出,這「壞」是如何因緣際會地透過媒體折射出來。

如果你還沒想起來的話,提醒你一下,那兩個人叫做林春生與高天民。很陌生了吧。

誰是壞人?比較近的例子是陳金火。他殺人又吃人肉,喪心病狂,夠壞了吧。當媒體為陳金火冠上「台灣食人魔」封號的同時,夠仔細的人會發現,「吃人肉」一事,從一開始就沒有證據。他落網時,瓦斯爐的鍋子裡有肉與碎骨頭,但骨與肉一旦煮過,DNA已經被破壞,無法判定是人還是其他動物。自從陳金火一落網,台中縣警察局長就對吃人肉之說持懷疑態度,因為鍋子裡的骨頭切面整齊,像是用剁的,但屍體上卻是刀切的痕跡。連檢察官也表示,沒有具體事證,難以證明他有吃人肉。

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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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面對的不是「壞人該不該罰」的問題。大家都同意壞人該罰(除了丹諾以外)。我們面對的是:罰他要罰到什麼地步?死刑還是終身監禁?

想像一個你最討厭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腳鐐,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但卻恰好落在你手裡,你會不會殺他?

唔,我想,我不會。有些人會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會至少猶豫一下。這一點遲疑,就是我要講的東西。

如果這壞人正在「跑路」,警匪槍戰,而警察碰巧把壞人打死了,那我沒意見。因為壞人對於警察與路人的身家性命,都造成威脅。可是如果警察已經制服了歹徒,還可不可以把他打死呢?不能。

如果他拿槍指著我的頭,但是我們卻在一陣混亂裡,兩人搶起槍來了;我緊張、害怕、激動,我可能會想盡辦法殺他,因為我不殺他,他就會殺我。那是正當防衛。但如果他已經被綁住了呢?如果他已經失去了殺我的能力,我卻還殺他,那是防衛過當。當罪犯已經入獄、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我們卻還透過公權力來殺他,那也是防衛過當;或者,其實就是殺人。我們沒別的選擇嗎?有啊,把他關起來啊。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

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我們終於來到死刑辯論的決戰點:到底怎麼樣算「夠了」?我們對於罪犯處置的極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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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殺就是殺

在丹諾的邏輯裡,恨當然是錯的。報復更是火上加油,錯上加錯。

但我並不是那麼慈愛的人。我還是比較同意蓋瑞‧史賓斯在《正義的神話》裡說的:「雖然我們貶低報復,但報復是正義的核心。寬恕是偉大的,但寬恕把人不公平的置於情緒混亂中,國家的寬厚反而變成對受害者的另一種犯罪。」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正義流產,非常詩意的翻譯。我料想原文應該是miscarriage of justice,通常我們都不解風情的直譯「誤判」,但miscarriage除了「處置失當」以外,確實也有「流產」的意思。

有人貪污我們會生氣,有人殺人我們會生氣,有人虐待兒童我們會生氣;我珍惜這種憤怒,這種憤怒就是正義感。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接納這種憤怒,而不是貶低之,否定之。大部分反對死刑的影片都會把重點放在罪犯的心理狀態,他的弱勢處境、他鬱積多年的憤恨、他那沒有什麼選擇的人生,所謂「死刑犯的人性面」。但有時候我會不平的想,這豈不是恰好落入罪犯的邏輯?他有苦衷,他需要錢,所以他搶我錢;但他可曾想過,我可能有更大的苦衷,比他更需要這筆錢?犯罪常常是自我中心的,除非是羅賓漢或廖添丁那種義賊,否則往往是弱肉強食,弱勢的殘殺更弱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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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丹諾辯詞的時候,深深覺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獻,但我讀來只覺得薄弱、矯飾,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說被害人才15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這是什麼話?15分鐘的死是很漫長的,那15分鐘又不是在看電視!如果此說成立的話,則絞刑又何殘酷之有?把婁伯與李歐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們就死了,按丹諾的標準,算得上是享樂吧。

我因此得到一個啟發: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讀到「不算受苦」的說法,我簡直一不小心就會昏了頭說:「快判他們死刑!」)

丹諾式的辯詞最後會推出一個結果,就是反對任何懲罰。一個人如果做錯事,那是因為他窮,他命不好。假如像婁伯與李歐普,既不窮,命又好,還做錯事,那他們就是瘋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給抽象的文化社會,那還有什麼案子辦得下去嗎?我們抓到一個政府官員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說:從小我看我爸爸賣菜的時候都偷斤減兩,而周遭公務員無不喝茶看報,所以我就學壞了?毆妻的男子是不是應該拿著女性主義教科書上法庭說:你瞧瞧,這社會很父權,我就是這樣被刻板印象養大的,所以我當然會打老婆囉,不能怪我。那怪誰呢?怪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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