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管理替代死刑刑期(也就是無期徒刑)的系統自從1965年後經歷了不少改變。在一開始的時候,根據過去從獲死刑緩刑的罪犯所確立的傳統,就是讓緩刑犯得到無期徒刑的判決,且由內政大臣與首席法官及該案主審法官(若可聯繫的話)協商後決定罪犯應監禁多長時間才能滿足補償受害人及阻嚇犯罪的需要,然後必須判斷罪犯是否可被安全的釋放而不會對公眾帶來暴力罪行的風險。但為了支持廢止死刑,當時的首席法官認為過去會被判死刑的人將會被判無期徒刑,因此在那些案件中的「無期徒刑應更像無期」32。1965年的法案賦予了法院規定罪犯在被考慮釋放前最低刑期的權力。事實上,在接下來的11年內,這權力在938件謀殺判定案中只被用了78次(8%),且不是用於最惡名昭彰的案件上。33
罪犯在釋放後持有假釋證,接受一名假釋署官員的監視,且若展現任何危險行為的跡象則必須接受召回監獄,換句話說罪犯終生受制於政府控制,但或許不會被終生監禁,而的確很少謀殺犯不在一段時間後獲得釋放。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