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如果要避免冤案不是應該要進行司法改革嗎?

You can release an innocent man from prison,
but you can't release him from the grave.
你可以從監獄中,但不能從墳墓中釋放一位無辜的人。
~Freddie Lee Pitts美國死刑冤案倖存者

的確,針對司法體制的改革理當可以有效的改善並減少冤案的產生機率,但法官終究是人,並非精密的儀器,也不是上帝,再怎麼嚴謹的體系還是會有出錯的可能,也就是說我們永遠無法「百分之百」杜絕冤案的發生。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以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著實令人不安,因為我們無法知道下一次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時,又有幾個無辜倒楣的人將成為國家的槍下亡魂、司法體系的犧牲品。

冤案一直是我們堅持廢除死刑很重要的原因,常常在發生命案後,媒體與社會大眾就會一面倒地要求司法處死那些「罪證確鑿」的犯人,結果,在判決死刑,甚至是執行槍決後才發現,所謂的「罪證確鑿」,竟然僅僅是犯人受不了刑求而吐出的自白,即便最後翻案了,江國慶的命,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失去二十餘年的光陰,終究也不會再復返了。又如2016獲平反,無罪定讞的【徐自強案】,也是在歷經二十一年、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更九審,才終於有法官敢不採信共犯於檢警面前的「他白」,否定警察蒐證、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而做出無罪的決定,試想:徐自強若於先前的判決確定後即遭執行死刑者,那麼如今又何來的「更九審獲判無罪」、洗刷冤屈呢?

司法與人都是不完美的,證據有可能因為技術問題或是調查人員的疏失而出錯;警察可能為了便宜行事而逼迫嫌犯承認他根本沒有犯下的罪行;法官可能會草率,以「有罪推定」的思考方式作出進行判決等等。在這樣極高的風險及極可能「出錯」的情況下,我們仍要保留死刑這項將使生命永遠無法挽回的刑罰嗎?

或許你會說:「像是鄭捷那樣在眾目睽睽之下殺人的例子,他難道還可能是無辜的嗎?」的確,鄭捷案可能不會有證據不足的疑慮(不過我們仍須注意他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去承擔刑罰--延伸問題:3、罪證確鑿的殺人犯為什麼不在確定判決後直接殺掉就好了?還要拖那麼久?),但這仍然只是個案;我們希望改變的是國家體制,若是要讓鄭捷被判處死刑,就代表我們必須容忍國家繼續殺人,然而在冤案無法被完全杜絕的前提下,就無法排除有人死於非命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