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權很重要,那是不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罰也要廢除,那麼罰金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憲法第23條規定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亦即我們可以限制權利,但必須在憲法規定的合理範圍內。例如財產權,當人民遭政府處以罰金或罰鍰時,被強制沒收了「部分」財產,但並沒有「完全」剝奪掉人民擁有財產的權利;又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自由刑,也只是在有限的空間及時間上限制人民自由與勞動等等,其仍然保有一定程度的空間。
然而,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生命非有即無,若要對生命權作出處置,只有「剝奪」,而無法「限制」。
至於死刑與人權的關係,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並且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其中生命權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其他的人權則是建立在生命權此一基礎下才能夠成立。之所以堅持廢除死刑,是因為死刑這項刑罰不但剝奪了人最重要的生命權,且效果是永遠無法挽回的,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人權」都能夠拿來以此類推並且無限上綱。因此不應該出現由國家來剝奪人民生命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