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要納稅養罪大惡極的敗類?直接殺掉的成本不是比較少嗎?

首先讓我們看看下表:
(由於,政府資料有限,也沒有詳細列出各支出項目,暫以台北監獄103年度決算推估。)

年度 司法支出 用在犯罪人身上的
總花費
台北監獄總收容人數  每年實務上花費
(扣除人事費用)/人
103 457,573,239 118,969,042 3,709  32,076

這裡所指的司法支出包含了監獄內部更新、設備採買等矯正業務項目,以及監獄拓建等改善監所項目;其中,人事費用為339,112,847元,佔總支出的74%。結合台北監獄總收容人數計算之後,我們可以看到每年用在每位受刑人上的平均「花費」大概是32076元左右;這些花費僅包含飲食(一天60~65元)、住宿、設備更新等等,而生活用品、衣著、衛生用品等等,都是受刑人必須自己負擔的。

再者,根據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第6條(補償金額之決定),自由刑冤案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死刑則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以江國慶案為例,他於1996年被捕,1997被槍決,年僅21歲,當年男性之平均餘命約為72歲,因此國家須至少賠償九千多萬元。這筆國家錯殺的金額(最後賠償金為一億三百多萬元),若是用在每位受刑人身上,一年可以多「養」3211位受刑人。或是換個說法,這筆錯殺的費用可以供給42個受刑者77年刑期的花費。(以上人數皆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受刑人在監獄內除了特殊規定者外,一律參加作業工作,而其勞動所得在作業收入扣除了作業成本之後,提出50%作為勞作金。可是勞作金之總額必須再提出25%充作被害人補償費用。剩下的款項則會被用於受刑人生活設施改善、受刑人獎勵費用、監獄作業人員獎勵費用和受刑人飲食費用。然而,由於死刑犯被關押的條件與一般徒刑受刑人不同,死刑受刑人的主刑尚未執行,關在看守所中的受刑人們是處於「等待執行」的狀態,他們的被關押是不屬於刑度的一部分的;死刑受刑人被國家定義為「不用再回歸社會」,他們也不再被視為有產出能力的個體。徒刑受刑人可以下工場從事勞動以供給自身花費、補償被害者家屬,而死刑受刑人往往沒有這個彌補的機會和能力。

我們鮮少拒絕繳稅改善教育架構、更新醫療設施或是造橋鋪路,不過在矯正機制上花的經費常常挑動我們敏感的神經。犯罪是社會問題,犯罪的產生也通常是結構性的;國家若有意識地減少在矯正機制上投以關注和資源,卻又未積極改善社會,社會治安、矯正系統將成為一個巨大惡性循環的兩極。把一時偏差的個體拔除卻不改善獄政,在微觀角度上或許可以滿足我們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不過在巨觀上來說反而讓社會變得更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