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應該用重典,台灣為什麼不要像是新加坡一樣,用鞭刑就好?這樣人就不敢犯罪了啊!
政府在制定行政措施與刑罰時必須考量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又包含三項子原則(考量步驟):
1. 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只要是能達成目地的手段,無論輕重都符合此原則。
2.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應從其中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3. 狹義比例原則:採取的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應當達成平衡,亦即不能「用大砲轟小鳥」,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承受過大的損失。
以嚴刑峻法來遏止犯罪,例如偷竊、強盜皆處以鞭刑,此等作法除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外,也加重刑責僅在加強「一般性預防理論」的實踐,企圖加重犯罪成本,利用人的理性思維來減少犯罪行為,這種犯罪預防是建立在「人具有理性」,會選擇「機會成本最小」的行為,但並沒有辦法根除人們產生偏差/犯罪行為的慾望,此作法對於較輕的犯罪行為或許可增加遏止效果,但對於一身處絕境,已經沒有什麼可失去的人,一般性預防理論便會失效,因而無法減少重大犯罪。此外,根據死刑犯的樣貌分析(延伸問題:3)可以發現,其多為情緒衝動下的初犯,而在情緒失控的情形下,嚴刑峻法亦無法產生遏阻效果。
而在「用重典」之前,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為何會出現「亂世」,亂世的成因又是什麼?嚴刑峻法是否能化解這些成因?國內外許多對無差別殺人的分析都指出其犯罪行為肇因於經濟結構的不平等、高失業率、所得分配不均等等,這是社會失控的病徵,我們應該針對這個方面提出解決方案,而不是排除「已經爆發的個體」,藉由死刑使人們誤以為社會問題已被化解,甚至讓死刑成為國家推諉責任的管道。又或者我們可以再想一想,社會對待人的方式若為「允許國家殺人」,這樣的行為會不會一再傳遞並維繫著「以暴制暴」的觀念,反而使類似案件不斷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