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死之後,那些假釋出來的殺人犯再放出來,會不會又再殺人?
2010年時任警大校長侯友宜受自由時報的採訪時提及:「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根據行政院研考會,犯了死罪的犯人大多是初犯;而作家張娟芬也在《殺戮的艱難》中,以「媒體的廢死觀點」一文回應侯友宜,指出他們通常是因為一時的情緒激動才鑄下大錯,而非一再假釋的嫌犯。現今的假釋制度已經從過去的10年、15年提高至25年,且必須有「悛悔事實」才可以申請假釋。也就是說,現在殺人犯並不是被關個一兩年就會放出來。
如果殺人犯真的在出獄後又犯,那是否表示獄政制度無法達到感化教育的功能?
根據資料,台灣目前獄政制度有幾個問題,一是監所超收收容人,平均每位收容人使用空間為0.43坪,遠低於國際標準的0.7坪;二是獄所管理人員及受刑人比例嚴重失衡,台灣約有6萬3千名的受刑人,卻只有8千餘名管理人員(管理人與受刑人比例為1:7),相較於部分歐洲國家及日本的1:2、1:3以及中國的1:4,台灣的監獄管理人員明顯不足;三則是矯正人員的不足,平均每位「懺悔牧師」必須照顧近4百名受刑人,顯然無法深入、有效的感化受刑人。
再來,受刑人結束刑期後回歸社會所遇到的種種困難,也是我們需要重視的癥點之一。不管一開始罪刑的程度,每個受刑人在踏出監所大門的那一刻,即表示他的犯罪已經獲得一定的懲罰--他是一名嶄新的人,他有權利要求回歸社會。不過社會大眾對更生人的標籤化和歧視,常讓他們在追求新生的過程中充滿著不必要的痛苦,像是求職受挫、家庭無法挽回、系統性的歧視等因素,可能往往使他們難以忍受「外面世界」的壓力和辛苦,又再一次的犯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