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要怎麼給被害人家屬交代、怎麼還他們公道?放加害者出來對被害人家屬而言是不是一種傷害?
廢除死刑並不是要求被害者家屬原諒加害者,反之,任何人都應該尊重被害者家屬是否選擇原諒加害者的選擇。而原不原諒加害者和支不支持死刑並不需有必然的關係。不論死刑廢除與否,都應以最完善的措施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加害人也應該在司法的審判下,接受到相應的懲罰。(延伸問題:10、殺人不就是要償命嗎?殺人犯不應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嗎?)。
多數的被害者家屬可能都支持死刑,因為對他們而言,死刑的執行是正義的伸張,能安慰被害者的在天之靈。不過,也有一些被害者家屬認知到,即使執行死刑仍換不回親人的生命,政府甚至會以執行死刑當作憾事的終結點而草草了事,不去積極提供受害者家屬精神上與經濟上的支持,使他們早日度過悲痛。政府似乎認為將犯人處決之後就解決了一切事情,而不去探討養成重大犯罪的社會成因。美國由被害者家屬所成立的廢除死刑團體--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MVFHR)便在其網站上寫下:「死刑既不是種治療受害者家屬傷痛的方式、更不是追求社會正義的方法。」。而且在台、美、韓被害者家屬的人權交流會中也曾提到,死刑往往會成為政府的一種掩飾,掩飾他們其實沒有充分保護被害者家屬的相關措施。
台灣目前對被害人家屬的保護措施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成立犯罪者保護協會、提供金錢補償及心理輔導等等,不過這些措施的深化亟需加強。經濟援助常常因為加害人無固定財產而無法獲得,原本可藉由獄所勞動所獲得的經濟補償,也因為死刑犯的特殊身分而喪失(延伸問題:4、我為什麼要納稅養罪大惡極的敗類?直接殺掉的成本不是比較少嗎?)。
政府和社會大眾常常認為正義在死囚遭處決時就已得伸張,不過真正補償的辦法和公平正義的伸張,卻時常被埋沒在這聲浪中。死刑並不是緩解被害者家屬傷痛的特效藥,被害者家屬真正需要的是長期的心理建設、輔導、社會扶持、經濟上的援助等等,政府應該主動提供完整且健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而不是以執行死刑來推卸其應該維持完善社會安全與救助網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