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律師要幫忙加害者辯護?幹嘛要保障加害者權利?
首先,相較於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可以運用國家資源,調動警察、進行偵查,替被害者伸張正義,一般的被告是處於相當弱勢的地位,他們經常不具有法律資源,因此,為了確保被告能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以及程序正義,法律規定被告享有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如果沒有錢請律師,國家也會為其指派辯護律師。這些都是基於法律規定、公平審判等基本要求,也是其於刑事程序中所享有之權利,而律師協助加害者行使權利,就像是醫生救人一樣,無論你是「好人」,還是「壞人」,他們的職責就是確保被告免於不當偵訊或不公平審判,確保被告權益不被國家侵犯。
再者,透過程序上的權利保障以及其他刑事法原理,諸如:「無罪推定原則」,未有確切證據就應該在確定判決前視犯人為無罪;「罪刑法定原則」,犯人所犯之行為必須是法律有實際規定的;「罪刑相當原則」,刑罰輕重應該要與犯人之犯行及刑法所能承擔之責任相當。唯有如此,才能夠落實程序正義,確保國家發現真實,並排除冤案或是頂替等情況。
最後,在目前國際人權法的潮流下,一般都要求死刑案件的審判,法院必須遵循最最嚴謹的法律程序,不僅是審理程序,在律師提供辯護的刑訴方面,也必須要是強度最高的。一些有利於被告的因素,要怎麼在法庭裡呈現出來,讓法官注意到。如果你不去呈現出來,在台灣的狀況,法官可能會故意忽略有利於被告的因素,偏向檢察官這一方,導致法院不斷做出死刑判決。但這樣的判決對被告不公平,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所以律師必須要履行相當多的責任,必須遵循國際人權法的要求,確保法院可以執行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程序,然後也為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最充分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