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述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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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上個月底有一則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新聞:立院委員會審查最高法院 預算,決議凍結最高法院行政業務費30%,總共548萬元。為的是譴責最高法院漠視法律,數十年來怠惰言詞辯論程序,並要求改進。委員會的決議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竟有掌握司法權之法院如此漠視法令,實屬罕見,且應立即檢討。且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現行最高法院怠為言詞辯論實已違反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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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創「世界第一」的新記錄 ──談紐西蘭修復式正義

文/金毓禎(文字工作者)

許多人對紐西蘭的印象,就是牛乳促銷廣告中提到的純淨牧草與水泉。喜歡運動的,會想到的是,這是全世界第一個發明高空彈跳的國家。至於那些愛好大自然的,則不免聯想到,這裡是全球第一處乍見黎明曙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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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討論死刑

何帆為紐約時報中文網撰稿 2012年10月23日

原文出處:紐約時報中文網

張娟芬著《殺戮的艱難》(簡體中文版將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在2012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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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已經順利舉辦!現場錄影請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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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與內國法的匯流及在台灣法庭的適用

~他山之石,從歐洲觀點談起Ⅱ

【座談說明】
兩國際人權公約已經成為台灣國內法源的一部份,但台灣法律界對兩公約的適用卻非常陌生。如何將兩公約帶進法庭內,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責任,更需要律師及NGO工作者勇敢挑戰。

本次座談為今年3月份座談(講者為英國Nicholas Blake法官及法國Yevs Charpenel檢察官)活動之延續,邀請德國法官、台灣的教授與律師,談實務審判如何接軌國際法與內國法?國際公約對國內憲法解釋的影響?國際公約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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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該文刊登於20120825蘋果日報,此為完整版。

⊙高榮志_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經過408天,自高檢署去年7月13日發回江國慶案,續查陳肇敏等人的刑事責任迄今,台北地檢署偵結,又再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

法律爭議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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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
——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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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2年07月26日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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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之後

⊙張娟芬

吳巡龍檢察官的六四靜坐,轟轟烈烈完成。他說,靜坐的理由是,最高法院的決議會縱放罪證確鑿的犯人。他在文章中舉例:「最高法院依相同邏輯放走原先被判決有罪的被告,所犯罪名包括強制性交(101台上1066號)、詐賭並恐嚇取財(101台上1849號)、販毒(100台上6259)等等。」

吳檢察官說:「本人是抗議最高法院推卸法院調查證據責任,不是為檢察官爭取減輕舉證責任。」但是上述的案件,他都只責怪最高法院,而不責怪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這不就恰恰好是在為檢察官爭取減輕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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