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馬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
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這兩各公約,四十二年後終於完成批准程序,對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際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的我國,不能不說是一件 好事和大事;雖然這幾個月來,備受各界批評的集遊法爭議未決,綠島人權園區變成綠島文化園區未獲糾正,反而連景美人權園區也「藝文化」,招來當天社運組織 抗議譏刺馬政府「右手批准,左手違約」,未免美中不足。
馬總統在簽署批准書的儀式上說,他已指示法務部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前,以兩公約為標準,檢討我國現行法規措施不符與不足之處,提出 修、廢法規的計畫。這當然也是好事一件。但本文也必須提醒一個前車之鑑。民進黨執政之初,也曾就行政部門法規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做過一次「首期總體 檢」,結果法務部及其他部會並未找出多少不符與不足之處。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