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國際人權公約 修法立法仍有長路
2009-03-31 中央社
記者李明宗台北2009年3月31日電
立法院今天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且具國內法律效力,但從消極的相關修法到積極的立法,以符公約保障人權精神,仍有長路要走。
自1967年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大使劉鍇代表政府簽署這2項公約後,走過悠悠42年,台灣總算完成批准程序,在保障人權努力上,留下不可磨滅的紀錄。
不過,依據一併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2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定)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顯示台灣仍有漫漫長路要走。
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關於死刑的規定為例,除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若民眾「非犯情節重大之罪... 不得科處死刑」,還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及「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延緩或阻止廢除死刑」。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就指出,基本上若非殺人等侵害生命法益的罪,不應被視為「犯情節重大之罪」,即應修改現行很多「唯一死刑」條文,且應立即修改赦免法,讓所有被宣判死刑的人,可依法請求特赦或減刑,畢竟特赦本來就不是總統「恩旨」或政府恩惠,應是人民權利。
廢除死刑與否,在台灣一向是爭議議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可能會引起社會對這項議題的廣泛討論,對行政機關來說,也有回應的挑戰。
除消極修法,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這也是台灣要面對的課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應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法律也應禁止任何歧視。
具律師資格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表示,依據公約規定,台灣有立法義務,以近來的「郭冠英爭議」為例,再怎樣生氣都沒法可管。但他也說,公約保護的人權進步空間,台灣可能無法一下達到,要漸進實踐。
是否訂定「族群平等法」,在台灣也有兩極意見,通過公約只是第1步,接下來引起的公共辯論與實踐落實,可能比通過公約還要花更多心思。
「人類一家,確認人人天賦尊嚴極其平等且不可割讓,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立法院批准公約的1小步,是「人權治國」的1大步,在這場保障人權的馬拉松,台灣還要靠耐心與毅力跑到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