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廢除死刑
聯合國與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已經是很明確的國際趨勢。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看,禁止死刑極有可能在不久的未來發展成一項「強制規範」(preemptory rule, jus cogens),即不論在任何狀況下,都不能使用死刑,就像我們現在已經絕對禁止酷刑和奴役他人一樣。而從成立以來,便主導國際人權標準制訂的聯合國,在死刑議題上持什麼樣的態度,是我們應該加以關注的問題。
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之際,全球只有少數國家廢除死刑。但在1948年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起草宣言的代表其實已多少認知到,廢除死刑將會是一股持續發展的國際趨勢。因此,雖然以當時的國際氛圍,還不可能明確地將廢除死刑寫進世界人權宣言,但在當時的人權委員會主席羅斯福夫人協調下,世界人權宣言的生命權條款(第三條),特意使用一種較抽象、籠統式的陳述方式(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為廢除死刑留下詮釋的空間,以免宣言本身反而成為廢除死刑的障礙。
起草代表們的判斷,在往後的發展裡逐漸得到印證。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一般意見書中,已明確說明公約的立場在於促進全球的死刑廢除。而聯合國大會更在多數支持的情況下,連續在2007年與2008年都通過全球暫停執行死刑的決議。一般都同意,暫停執行死刑是邁向廢除死刑的重要過程,所以這兩項決議可視為聯合國支持廢除死刑的進一步表態。
至1990年代,聯合國討論《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時,起草代表激烈辯論規約是否允許判處犯下種族滅絕罪及戰爭罪等國際戰犯死刑。最後,正式通過的《羅馬規約》列出了數項可以使用的懲罰,其中沒有死刑。易言之,即使是犯下種族滅絕罪的大獨裁者,聯合國也不同意使用死刑作為懲罰的手段。
聯合國的態度,在2010年於日內瓦召開的「第四屆反對死刑大會」中看得更為明確。除了大會的開幕式是在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外,聯合國當中與死刑議題直接相關的重要人士都出席會議並作了發言或報告,其中包括「法外、草率與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Philip Alston教授、「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教授,以及協助聯合國提出全球死刑概況5年報告的Roger Hood和William Schabas教授。在大會的閉幕式中,聯會國人權高級專員Navanethem Pillay女士更出席大會,從美國的「兒童反對死刑」(Kid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組織兒童代表手中,接下了大會的會議宣言。這是一個很明確的宣示動作,代表聯合國再次確立了支持全球廢除死刑的立場。
台灣已於2009年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正式宣示遵守聯合國的國際人權標準。這種遵守的義務不應只是僵硬地拘泥於國際條約的文字內容,而應更全面地體察國際人權標準的動態發展。聯合國的態度,是我們觀察國際廢除死刑趨勢的重要指標。
(東吳大學政治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