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蘋果日報(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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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Brandon Gatto

來源:Supreme Court blocks Ohio execution

譯者:Anastasius

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三拒絕俄亥俄州執行一名死刑犯的請求,形同阻止該州執行死刑。最高法院不附上任何評論,拒絕允許俄亥俄州執行Charles Lorraine;45歲的Charles Lorraine因為殺害一對年長的夫妻而在1986年被判死刑。雖然俄亥俄州州長John Kasich拒絕Lorraine的赦免請求,聯邦法院因為擔憂該州經常不遵守注射規定而一直延後死刑執行。俄亥俄州司法部長Mike DeWine論稱,該州的些微不符死刑規定並不造成該程序違憲;最高法院拒絕推翻上個月美國第六上訴法院維持原判美國俄亥俄南區地方法院判決。第六上訴法院在判決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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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無境~豎琴與科技的對話
豎琴大師|裴琳 Isabelle Perrin / 解瑄 Shannon Chieh
[時間] 2102年4月2日(一)晚上7:30|[地點] 國家音樂廳

專訪:解瑄與生命無境音樂會

採訪/撰文 王鐘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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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9 大紀元記者方曉綜合報導

日前在中共兩會政協小組討論會上,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稱,器官緊缺是中國器官移植發展的瓶頸。由於缺乏公民自願捐獻,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目前由於王立軍事件再次引爆國際社會對中共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的強烈關注。王立軍曾創辦的「錦州市公安局現場心理研究中心」, 在兩年多的時間裏,對幾千個死刑犯進行了人體器官摘除。外界認為黑幕剛剛被撕開一角。而民眾則質疑此時為何中共不打自招了?

律師界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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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Lee |  March 19, 2012

More people have been arrested over drug dealing, despite the shadow of the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hanging over their h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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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最白】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曾君穎

花蓮地院法官陳鈺林,酒後與店家、民眾發生衝突,受到司法院停職處分,並送交公懲會。

法官酒後鬧事,當然不對。他跟誰喝酒呢?跟兩名警官。這兩位警官因涉及賭博電玩弊案,有官司在花蓮地院刑事庭。陳鈺林則是民事庭的法官。如果陳鈺林喝醉了但不鬧事,可以嗎?他們宴飲雖不能證明與案件有關,但瓜田李下,仍然應受批評。法官不該跟被告勾肩搭背,道理簡單明白:這樣我們怎麼能相信法官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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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由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大刑事法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於2012年3月17日所舉辦的「台灣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對策~從鄭性澤案談起」座談會,邀請到林峯正主持,王兆鵬、張娟芬引言,李茂生、尤伯祥及羅秉成與談。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整理座談會影像檔案如下,歡迎錯過的朋友可以上網觀賞。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20317-PNN-冤案成因與對策論壇

 

*更多關於鄭性澤的資訊,請上「鄭性澤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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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宗教系系主任)

(本文轉載自修復式正義連線網站)

 

序言:

 

從巴伐利亞到台灣

 

在十八世紀的巴伐利亞,立法者Wigulaus Kreittmayry在《刑法註釋》這樣主張,「刑求雖然是一極為危險與欺瞞的手段,但其被實施於巴伐利亞選候國中,已有上千年的歷史」,因此,刑求拷問是有益且必要的,在當時,也有著多數民意的支持背書,也曾一度被視為只要能夠適度地加以規範,就堪稱為「不應被懷疑的法律手段」[1]。

刑求拷問的全面廢除,原因很多,但可以確定的是,靠的絕不是民意,而是法學菁英諸如費爾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之流,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才有以致之。時至今日,不再有人會主張,廢除刑求,「世界上將充滿無以數計的惡棍與惡行者,這將使公共生活充斥著惡行」。相反地,一個社會的法制是否健全,是根據有否刑求拷問,來作為判斷的依據。有比起刑求更好的調查偵訊的科學辦案,及安全控制的預防犯罪機制,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共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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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修復式正義連線、廢死聯盟等單位所主辦的「正義女神的新天平」2012修復式正義國際研討會,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現場轉播並整理演講影像如下,錯過到現場的朋友可以在這裡找到您有興趣的演講實況。(陸續增加中...)

20120305-PNN-李茂生評修復式正義與司法改革

20120306-PNN-「加害者、受害者、社區與修復式正義Kim Workman, Al Badilla Fuertes與盧映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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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萍

修復式正義是個還很新穎陌生的概念,但卻很能夠體現對於被害者與家屬的關懷。廢死聯盟和修復式正義連線於三月初辦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國際研討會,分別在台北、台南、新竹各地灑下思辨的種子,並舉辦三個相關的工作坊。

高等法院的童有德法官,從自己的法庭經驗,談到促成修復式正義的幾個要素。童法官手上的案件達成和解的比率,在高等法院排名第一。包括被媒體認為「人神共憤」、「人性已泯」的徐志皓,也在童法官的庭上誠心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道歉,並聲明放棄上訴。被害人的父母決定寬恕,全案以無期徒刑定讞。

童有德法官說,法官常常只關心犯罪的構成事實,沒有仔細看卷子裡的動機與隱情。同時,法官也要了解被害人的痛苦,否則就沒有辦法弭平這個傷害、達成和解。他常常在庭上為了促成雙方和解,自己幾乎落淚;令當事人既意外又感動,因為他們沒有料到,一個手握審判大權的法官,竟然真的在乎。童法官說,要促成修復式正義的話,要有同情心,同理心,以及,「同傷心」:真心分擔當事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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