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死刑執行的衝擊評估
文/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1月16日晚間,遭確定判決認定殺害女友與女友母親的黃麟凱遭到槍決。這是我國近五年來再度執行死刑,也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死刑存在的合憲性作出表態以來,首次執行死刑的案件。暗夜的槍響結束了一名死刑犯的生命,但執行死刑對於人權、民主與法治所帶來的衝擊與質疑聲浪才剛要開始。
人權的疑慮
法律的作用在於區辨適法與非法,對於區辨善與惡則無能為力。即便在道德上窮凶惡極、人皆曰可殺,但只要是「人」,就應該享有「人權」。畢竟,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絕非其他任何人或是任何所謂公共利益的「工具」。針對死刑的存在是否過度侵害了凡人皆應享有的「生命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設定了兩項標準,亦即以死刑為最重本刑者,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然而,黃麟凱的案情是否該當「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憲法法庭在判決中除了認為應衡量行為人是否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外,至少還必須斟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等項目。黃麟凱在歷審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其對女友有強制性交行為;在憲法法庭作成前揭判決後,對於其犯罪情形難道不需要更仔細的爬梳釐清?另外,透過媒體的報導,黃麟凱的監獄教誨師認為其已無更生教化可能。法務部在執行前,考量黃麟凱的教化可能性時,教誨師的意見佔了多少份量?除了教誨師的主觀意見外,到底還考量了哪些與被告有關的客觀情狀,又是經過了何等分析研判,方作成對黃麟凱執行死刑的決定?決定對黃麟凱執行死刑既然是以其犯罪情形最嚴重為前提,那麼法務部理應有義務交代其在選擇執行對象時,是否就黃的個案與其他個案進行了比較?又是與哪些個案進行了何等比較,方作成黃案「犯罪情形最嚴重」的判斷?很可惜的是,法務部並未就此作出丁點交代。
再者,法務部又是經由何等程序認定黃麟凱的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在法務部執行後所召開的記者會中,固然提到該部為了執行黃案,有召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然而誠如前述,該小組如何得到黃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結論?有哪些人參與討論?又諮詢了哪些人的哪些意見?法務部在前揭憲法判決公告前,一向是在召開前述審議小組後,方執行死刑。然而,該部對於死刑執行審議會議的內容,卻從來沒有主動公開過。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既然要求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執行死刑的組織與程序沒有道理能自外於前揭判決。法務部關於選定執行對象,乃至於被執行人是否仍有救濟程序進行中的研判,甚至執行日期、時間等項目,其決定組織是否公正?被執行人及其辯護人的受告知權、陳述意見權是否被充分保障?法務部理應公開,讓社會能以前揭憲法判決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標準進行檢視才是。尤其是,黃麟凱被執行死刑,距離前揭憲法判決的作成僅約4個月的時間,面對歷審卷證資料的浩繁,其辯護人尚需具體檢視歷審評議紀錄以確認法院判處死刑是否係基於一致決,法院又是如何認定其犯罪情節最嚴重等情況下,法務部即不顧被告及其辯護人尚有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認定黃案已無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更何況,在黃麟凱將遭執行的消息見諸媒體後,其辯護人即為其利益提出救濟,法務部或前述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對於該等救濟聲請的書狀又是如何評價?法務部當有義務對前揭問題公開釋疑。
民主的誤解
向來批判死刑規定存在的有力論點之一,在於認為死刑每每成為執政者拉抬民調,或者轉移執政失敗焦點的工具。即便我們不去揣測法務部是否經由政府高層授意,方開始其選定執行對象的工作,也不去臆度法務部執行死刑,背後是否包藏著任何政治動機;賴總統在執行死刑的翌日於媒體前「慰問」被害人家屬,定調死刑執行是依法行政,其意欲獲取一定的政治資本,也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受害者家屬辛苦了」等「溫言」,完全倒向死刑為被害者「復仇」的價值,不去看見刑罰理應具有的社會化功能,也完全忽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涵與脈絡,甚至說是對於該號判決的恣意解讀也不為過。憲法法庭的判決,原意是在死刑即代表正義的迷思間,劃出一道人權法治的底線;然而作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卻回頭擁抱民粹,戕傷憲法判決民主防腐的功能,著實令人遺憾。
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在立法院落居劣勢的民進黨不斷訴求該法修正條文將使憲法裁判難以作成,加上國、眾兩黨聯合將有實力杯葛賴總統所提名的任何大法官人選,民進黨即一再主張憲法法庭將被癱瘓,並已提起暫時處分的救濟聲請。然而,倘若真心在乎憲法法庭的判決,何以能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設下的重重關卡視而不見、妄為解讀?民進黨與賴總統對於憲法判決的解讀立場,又要如何說服人民,他們對於憲法法庭的存在有多麼在乎?
更何況,賴總統前所提名的七位大法官人選中,共有6名明確表達其廢死立場。如果賴總統要擁抱死刑,當初為何要提名主張廢死的人擔任大法官?難道賴總統對於生命權的理念,是能隨著「民意」而搖擺?賴總統接下來又該提名哪些人擔任大法官,才能說明其對憲法法庭或司法權的真正期許?如果認為回答這個問題很困難的話,當初又是基於何等底氣才能如此率性的作出支持執行死刑的宣言呢?
法治的戕傷
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公告後,媒體多論以該號判決「實質廢死」,或是死刑「有條件合憲」。然而不論附加何等條件,「合憲」就是「合憲」;而「實質廢死」的意思毋寧就是死刑「形式」上仍然存在:死刑的判決或執行仍然不知道何時會到來,但一旦來臨了,人民也不用感到太奇怪。16日晚間執行死刑,充分演繹了前述觀點:死刑從未被廢止、執行死刑還會被認為是「依法行政」。
這一切惡果都要歸因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為德不卒。大法官們或許認為只要在他們的妙筆下,為死刑的判決與執行設下重重關卡,那麼死刑規定的存在本身就不妨對政治部門謙讓。憲法法庭沒有堅持住人權守護者的角色期待,即便大法官們對於生命權的剝奪行為採取嚴格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仍然高舉輕放的提供了政治部門解釋的縫隙,使國家得以合憲的殺人。大法官們不知道是否曾料想到,民間團體奮鬥數十年前仆後繼的費心衝撞體制,國內大量刑法、公法學者投入鑑定意見或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撰寫,再由十二位(扣除三位迴避)一時之選的大法官們苦心孤詣審理、佈局判決書6個月後才作成,被賦予高度期待的這項判決,竟然4個月不到的時間就被政治部門狠狠打臉?
在民主有時而窮的背景下,司法發揮功能是權力分立原則下的規範期待。憲法法庭既然在前述判決中已經認知到:人的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的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的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對於賦予國家殺人權力的立法,即應發揮勇氣予以非難。畢竟,哪怕是作了再嚴格的限縮解釋,只要法律仍然存在,政府就有執行的機會,生命權遭到剝奪的遺憾就不能避免。如今憲法法庭何時能夠順利運作?猶難以樂觀,憶起已錯失的憲法時刻,除了喟嘆,更應記取教訓,期待未來的憲法法庭能由對的人所組成,並且做當為的事。
*本文原刊登於2025年01月19日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