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夠安全嗎?
先想想,什麼叫作「安全」的假釋制度?
假釋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讓已經悔改的受刑人可以在刑期期滿前提前離開監所,是現代矯正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假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找出已經改變向善、適合重回社會的受刑人,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可以及早回歸社會。
不過,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是這樣的嗎?
以無期徒刑為例,假釋年限已從原本的10年、15年延長至現今的25年,其設計意義在於訂出「受刑人可能改變向善的時間區間」。
受刑人須達指定年限、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並且要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是否有「悛悔實據」。
所謂「悛悔實據」即包含:累進處遇的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以及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 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
台灣的假釋制度之所以不被信任,主因是審核過程不透明、不明確:累進處遇制度恣意,決定權落在監所主管上;教誨師要交報告給假釋委員會,但一個教誨師要面對一兩百人,不見得熟悉每位受刑人,也因此報告會趨於保守;高知識份子往往被認為「悛悔較完整」,藍領犯罪者遭受到的則是赤裸裸的階級壓迫。假釋委員會的外聘委員僅依靠書面資料審核,並非以受刑人日常生活表現作為判斷標準,客觀性令人質疑。最後,假釋審核報告是送至法務部覆核,導致假釋成功與否常常只是運氣使然,假釋遭到駁回也不會告訴受刑人原因,讓這項機制反而帶給受刑人巨大的絕望感。例如2015年的高雄大寮越獄事件。
另外,假釋制度也往往成為台灣監所為減少成本的便利性措施或政治手段,並未實質落實對受刑人的教化與矯正,更未設想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完整配套措施,以致於一般民眾與受刑人對假釋制度皆抱持著不信任的情緒。
假釋制度是立意良善的,且在現行法律之下,死刑犯之外的收容人,都可能會有社會復歸的一天,因此整個社會都必須要直面假釋制度被詬病的諸多問題,從根本做出改革。假釋制度的瑕疵更不應該橫在那裡,成為反對死刑廢除的理由。「擔心殺人犯再放出來滿街跑」要處理的是假釋制度的審核機制,而非死刑制度的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