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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活動: 世界反對死刑日 Facebook 活動
監所儼然已成21世紀的精神復健機構
這顯示了社會某種程度上無法提供精神疾患者與智能障礙者適度的照護。必須強調的是,有精神疾病的人們犯下暴力行為的機率並不會比一般人口高。並且,根據證據顯示,有精神疾病的人們成為暴力犯罪被害者的風險還遠高於一般人。有許多案例顯示,需要精神照護的人們沒有接受照護,而從事暴力行為。
需要採取的行動
政府需要採取一些行動來強調精神與智能障礙者可能會被判處與執行死刑的風險。
立即落實既有標準,禁止對精神與智能障礙者,以及嚴重精神疾患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應該立即停止對這些人們執行死刑的做法。
請菁英法曹認真看待兩公約
本文刊登於20141006蘋果日報
黃嵩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高涌誠(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前任召集人)
苗博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近日有論者主張台灣並未毫無保留地接受兩公約,「最嚴重罪行」內容與態樣無定論,簽署公政公約與廢除死刑無關。惟此主張似對兩公約效力與內涵有所誤解,頗有商榷餘地。
本文刊登於20140926蘋果日報,此為作者文章之全文版本
文/錢建榮
張升星法官撰文(註一),指稱本人日前評論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沒有靈魂與生命,是「悖離事實,扭曲法律,不足採信」,並謂廢死論者「把主觀的廢死信仰,扭曲成為客觀的條約義務,難以通過國際法學理及實務的檢驗」。但本人前文只是指出最高法院不遵守《兩公約施行法》身為「法律」的拘束力,「行不由逕」的胡亂解釋兩公約允許對於精障者判處死刑,與是否闡釋廢死理念無關。
先不論對於「精障者不得處死」與「廢除死刑」是不同兩個命題,張文同時犯了客體與打擊錯誤的問題。而本人前文更未談述國際法上義務,而是指出廢死在臺灣是道道地地「法律」誡命的義務,身為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卻企欲擺脫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不想受法律與憲法約束的失控現象。
傻子敲磚?韓國廢死之路的漫漫長征
文/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實質廢死國家的認可,其實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韓國廢死元老律師李相赫,從1970年代投入廢死運動倡議數十年,目前已隱退幕後,談起韓國被認定為實質廢除死刑的國家,似乎有些不以為然,直言只要法律上仍有死刑制度的存在,所有階段性的認可都言之過早。
如果死刑問題是安全問題
文/范揚弦(輔大法律學系博士班)
國家獻祭:美國第一位女性死刑犯瑪麗.薩拉特
方潔
無罪,還差最後一哩路
─羅秉成、邱顯智、任君毅、陳又寧四位義務律師談鄭性澤案
文/陳冠婷(高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