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問題是安全問題
如果死刑問題是安全問題
文/范揚弦(輔大法律學系博士班)
死刑被認為是安全保障
就台灣法律中的死刑是否應該繼續保留,以及現階段是否應該繼續執行死刑,大多持續圍繞在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我們會把生命權交給國家嗎?」、「殺了人的國民是我們的夥伴?還是敵人?應該怎麼對待他?」或者,對於罪與刑之間的比例性問題:「殺人者死,那有比殺人更邪惡的罪行發生的時候,該怎麼辦?」這類問題之所以會引起激烈的爭辯,是因為死刑被認為是處理犯罪/安全問題的終極手段,但它同時也「一看就知道」是一種「殺人行為」。
平心而論,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孩子將來有一天受害,更不希望孩子有一天會動手殺人,但在這個殺人事件層出不窮的社會中,而且同時是一個會發生誤判和誤殺的社會之中(天知道究竟有多少冤錯假案被執行死刑?!),把問題的核心圍繞在「死刑」這種致命武器的炮口應該對著誰以及它應該如何啟動的層面上,不定期地、無聲地讓槍響起,然後說這是為了安全。
安全保障的三個層次:自我保護、社會保護、刑罰
如果我覺得自己身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下,我會提高警覺,尋找護身物品,隨時準備應付突發狀況,並且把握所有能夠離開此處的機會。其實,在平常我也練防身術,學習怎麼樣讓雜誌、車鑰匙、抱枕、高跟鞋或其他日常用品變成足以保護自己的武器,並且懂得在散步時如何「走路」會比較不容易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甚至嘗試以「防禦性」的眼光看待身邊的行人或其他物品,這並不僅僅只是夜深了不要走暗巷那麼簡單而已。
但無可否認的,事情有時就是會往我們所不希望的方向發展──比如被持有刀械的搶犯選為目標,或者更危及一點,他手上的是「槍」,那這麼一來,不論高矮胖瘦,身為讀書人,我所能做的最明智決定大概就把皮夾「扔得遠遠的」,再趁他去撿皮夾時趕快落跑,或者,情況也可以普通一點,只要對方人數比較多,我就處於大大的劣勢,更別說這種情形本來就是以不要受到傷害為最高指導原則,flight or fight,在無可選擇之前萬萬不可冒險。
遇見超出個人能力所及範圍的情形在實務上毫不罕見,因此,軍警或其他社會安全系統確實也有其存在必要。當然,眾所皆知,悲劇也真的會發生,殺人事件屢見不鮮,而到了這一步,實行犯罪行為的那個人,被要求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也就是死刑。所以可以這麼說,若一個人想保護自己免於傷害,那安全責任可以分為個人自我保護(他之於自己)、社會保護(國家系統之於他),以及懲罰(犯罪行為人之於他)等三個層次。
只關注懲罰會讓悲劇重蹈覆轍
問題在於:人們對於安全問題總是「只」看重最後一個層次。教育、社福、經濟、監獄、法律、警察、檢調……在我們的社會上已有如此繁雜的、用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制度,但殺人事件與死刑犯的前仆後繼,所顯示的不僅是安全保障不斷失敗,更說明制度中一定有可以修正的地方,然而,少數是無法讓這個政府有所反省的,這必須由多數來做,那為什麼要讓國家政府這麼輕輕鬆鬆就沒事了?為什麼要讓那些享有保障、掌握權力、坐領公家薪水,卻未盡制度修正義務的傢伙們繼續無所作為,單單看著人們互相爭執、謾罵呢?
親愛的朋友,廢死這麼一小群人,了不起就是讓壞蛋在監獄裡多活幾年而已,法務部已經用事實證明台灣是會執行死刑的,但放任這個有問題的社會制度繼續創造出「新的殺人壞蛋,殺害無辜的善良百姓」,那才真的是拿我們每個人的命去賭啊!
社會保護才是安全問題的核心
當我們將焦點移轉到社會保護(國家系統)的層次,才能真正看清「總是沒救到人」的政府有何失職之處,進而要求政府面對安全保障不斷嚴重失敗的事實,使其無法再藉著「依法行政」、「民意不支持」兩個理由,漠視制度已存在問題,並且不尋找、改進制度的瑕疵,逃避它的責任。也唯有如此,才能提升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你我他的安全性,而不是像現在那樣把風險集中,待問題發生/有人死了,再將其割除/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