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僅以IQ高低作為執行死刑標準已屬違憲
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延續了限制死刑的趨勢:判決佛羅里達州以智商(I.Q.)分數高低來作為判定處刑標準的作法太過僵化,此一判決給被告提供了更多保護。
佛羅里達法律規定,智商高於70的人即屬於可執行死刑的範疇。阿拉巴馬、猶他與堪薩斯州也有類似法規。但最高法院指出,此一法規已屬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駁回了佛羅里達州的裁定。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在判決書中寫道,佛羅里達州的作法忽視了現代醫學標準:現代醫學標準認為智商分數是一項不精確的衡量標準,不應僅憑智商分數來斷定一個人的智力情況。
甘迺迪說,當智商分數落在測量的標準誤差範圍內時,被告有權在量刑時提供有關其智力缺陷的其他証據。此案中的被告霍爾(Freddie Lee Hall)在1978年夥同他人共同綁架、毆打、強暴及謀殺了21歲的新婚孕婦赫斯特(Karol Hurst)。他隨後又殺害了副警長科本(Coburn)。